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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2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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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5日,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91)财工字第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请国务院工交各部门将此文尽快转发给所属企业及直属各单位,以利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顺利地开展工作。

附件: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
为了便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对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法规,帮助、督促中央企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1994)195号《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就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监督检查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事项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对企业所得税解缴及返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94)财预字第9号、(94)财税字第009号、财工字〔1995〕54号和(93)财预字第145号文件规定,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参与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所得税及时足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定期检查企业所得税交库情况,摸清欠交原因,及时向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解决企业欠税的措施。
2.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54号文件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的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业共同参与投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关出资比例、分成比例和应返所得税等材料,就地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财政部办理返还事宜。
二、审查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3.负责中央企事业单位财务决算的审查,查出违纪问题,按财政部财监字〔1995〕1号文件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就地处理,并将“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抄报财政部工交司、监督司,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工交各部门(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年度决算的批复,要抄送当地派出机构。
4.年度财务决算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查帐报告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当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可选择部分企业对社会中介机构查帐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抽查。由财政部指定中介机构查帐的,原则上不再审查其年度决算,如有需要,财政部可委托派出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三、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审批有关财务事项
5.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和有关财务制度,对中央企业实施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6.加强对中央工交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以及由这些直属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种公司和中央工交各部门在各地开办的经营性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7.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22号文件规定,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各种性质的企业,从国有资产转让、注册资本金来源、企业性质等方面进行监督,对企业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要纳入中央预算管理。
8.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194号文件规定,各地派出机构要积极帮助、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合理、科学、有序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要报当地派出机构审查备案。
9.加强对专项拨款的管理,各地派出机构对财政部拨给中央企事业的科技三项费用和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应及时了解情况,监督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
10.为了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企业发生新的潜亏,对中央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等损失的核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06号文件规定,严格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对企业递延资产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对中央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事项予以审批。
11.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审查中央企业坏帐损失。对企业按规定上报财政审批的坏帐损失金额,大型企业(按统计口径,下同)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下、中型企业在30万元及以下、小型企业在10万元及以下的,报经省级派出机构认真审查后可直接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坏帐损失大型企业在5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在3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在10万元以上的,由派出机构审查签注处理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
12.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文件规定,负责核定中央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因资金不足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宜。
13.按财政部(94)财税字第009号、(94)财工字第406号文件和劳动部、财政部批准中央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查企业工资列支,工效挂钩方案执行情况和所得税前扣除事项等事宜。
14.负责审查批准中央工交各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行政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并报财政部及有关工交部门备案。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可比照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四、做好中央财政非税收性专项收入征管工作
15.按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
16.按国务院国办发〔1993〕34号和财政部(93)财工字第176号文件规定,负责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缴入库工作。
17.按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8号、财综字〔1995〕32号文件规定,负责中央企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工作,并对确需减免照顾企业提出的申请经当地派出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
18.负责财政部授权的其他非税收性中央专项收入的征管工作。
五、做好中央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收益收缴工作。
19.按财政部(94)财工字第295号文件规定,负责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收缴方案,及时办理缴库,并按月(季、年)编报国有资产收益汇总表,按规定时间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20.加强对中央工交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国有资产转移、损失等事宜予以监督,要及时了解各类国有资产存量变化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
六、建立信息制度
21.各地派出机构除按有关规定向部里报送有关报表情况外,还要围绕宏观经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常地及时地向部里反映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好的经验和管理不善的事例,并深入解剖一两个有代表性企业,定期写出分析报告,注意发现影响中央财政预算和全局的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以书面材料向部里反映。
各地派出机构审查批准中央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文件材料,在上报财政部同时,应抄送有关中央工交部门备案。
国务院各工交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派出机构的工作,在对所属企业下发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专项拨款和涉及劳动工资等内容的有关文件时,请抄送各地派出机构。
本规定所指工业交通企业,包括中央国有供销企业以及归口工业部门管理的医药、烟草商业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报告(摘要)
国务院:
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地方病防治工作暨1995年全国血防工作会议。会议主要总结了“八五”期间的工作,部署了“九五”期间的任务,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动员会。国务委员彭佩云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并主持召开了
省长座谈会,大家对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八五”期间防治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血吸虫病以及碘缺乏病、鼠疫、氟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在我国流行较为严重,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工作十分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国务
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自1989年以来,已连续6年坚持“春查秋会”制度;争取了世界银行贷款、国家财政拨专款进行血防综合试点,以支持重点科研项目。为了防治碘缺乏病,1993年国务院批准召开了专门的会议,先后下? ⒘恕吨泄?000年消除碘缺乏病防治规划纲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还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议,落实食盐加碘等措施。
这些年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病防治职责》,做了许多工作。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领导重视、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病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江泽民、李鹏等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把防治血
吸虫病、地方病的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一件大事,切实加强了领导。各地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把防病治病与群众脱贫致富结合起来,与经济建设和农业发展结合起来,因地制宜、真抓实干,不断摸索适合当地情况的防治办法和措施。各地加强行政管理和法
制建设,在解决经费投入、改善专业人员待遇、开展科学研究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提高了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八五”期间全国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血吸虫病慢性病人数下降了432%,急性感染病人数下降了918%,继广东、上海、福建、广西之后,浙江省在“八五”期末也达到消灭血吸虫病的标准,使血吸虫病流行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原来的12个减少到目前的7个。全国8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全民食盐加碘,缺碘地区中特需人群服用碘油覆盖率达85%。人间鼠疫发病继续得到控制,发病数由1990年的73例下降到1995年的12例。在氟中毒病区中,全国46%以上中、重病区村屯完成了改水
降氟任务。在全国1031个布氏菌病区县中,已有992个县达到控制标准。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病情稳中有降。
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病区人民群众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当前防治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
当前血吸虫病、地方病的危害和威胁仍然比较严重,防治任务还相当艰巨,防治工作中还有不少困难。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为了巩固和扩大“八五”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将血吸虫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根据全国防治工作情况并经各有关部委研究,目前,已拟订出“九五”期间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即到本世纪末,实现基本控制血吸虫病、消除碘缺乏病、最大限度地减少
其他地方病危害。为此,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血防工作的决定,“九五”期间继续坚持每年的“春查秋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务院消除碘缺乏病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不定期地召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负责人会议,研究解决血吸虫
病、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防治血吸虫病、地方病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搞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牢固树立为病区人民服务的思想,始终坚持防病治病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
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要加强对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发挥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的作用,要有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主管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要深入病区调查研究,狠抓措施落实,认真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治理。贯彻落实血吸虫病、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是全社会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分工,通力合作,要把防治工作视为己任,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且指导地方相应部门完成本部门承担的任务。
(三)明确目标、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抓紧制定下发“九五”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和地方病防治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实事求是地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要有目标、有措施、明确责任、层层分解,把
任务和资金落到实处,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可行性。
(四)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各地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要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日常防治工作。
各地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专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不断充实技术力量,稳定防治队伍,切实注意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五)落实防治经费,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防治血吸虫病、地方病,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和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负责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将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证。国家视血吸虫病、地方病病
情及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血吸虫病、地方病患者的医疗费用采取收、减、免的办法。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经费一定要专项专用。要积极争取国际援助,在多边或双边合作项目上优先考虑血吸虫病、地方病项目。各地要对防治血吸虫病和地方病所需的药物、车辆、设备等物资给予
保障。
(六)开展科学研究。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精神,把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国家和地方“九五”重点攻关计划。各级从事血吸虫病、地方病研究的专业机构要坚持“科研为防治服务”的指导思想,发挥自身优势,组织科研人员深入病
区,调查研究。要开展多学科的协作,集中力量进行科研攻关,争取在重大课题上有所突破。要总结、推广和应用适宜的新方法、新技术,使技术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要加强与国外的科技交流。
(七)加强法制建设,搞好宣传教育。抓紧制定有关全国地方病防治管理方面的法规,使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颁布有关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加强有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建设,逐步建
立健全保证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和管理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防治血吸虫病、地方病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面向广大病区群众。文化、教育、卫生、宣传等部门要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普及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知识,将有关防治知识列为中小学健康教育的内容。要定期开展具有鲜明主题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病区广大干部群众防病的自觉性和
自我保健能力,动员全社会力量,人人参与,群策群力,搞好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6年5月29日
如何理顺集团性公司的商标管理
企业集团基本上都是大型企业,大家一般都会认为其商标管理应该做得不错,并希望从中学习管理经验。笔者为央企做过商标战略规划,在中型企业集团兼职做过知识产权部部长,后来又被国内百强大型企业集团“招安”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事务,从笔者接触过的几家企业集团的情况来看,大型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也并不如人意。
一、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的现状
无人管理
进入企业集团管理商标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摸清家底,了解集团及成员企业拥有多少商标,了解各个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情况等,意想不到的是没有一家企业集团能够通过摸底得到成员企业商标各方面的准确信息,成员企业基本都没有设置商标管理岗位,甚至没有具体的人负责商标管理,无法采集到商标信息。不得不借助商标查询软件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的数据库中搜集整理出整个集团及各成员企业的商标清单,落实各个商标的代理机构及其法律状况,也只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一一核实,耗费大量的人力。查看每个集团以往的文件,其实对商标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落实了具体的管理部门,也规定了各种商标管理制度,明确了商标注册及管理的基本流程,但是由于没有配套建立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不能落地并在成员企业得到执行。
各自为政
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构成较为复杂,有的由集团或下属自行设立,有的是并购来的,有与集团外部企业合资合作的,成员企业还有下属子公司,构成了一个庞大的、错综复杂的企业集团。由于成员企业构成复杂,企业集团难以做到商标的统一管理,基本属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尤其是并购来的企业独立性更强。笔者兼职的中型企业集团成员构成比较简单,各成员企业的股东基本一致,对商标管理非常重视,集团严格要求成员企业的商标必须通过知识产权部统一申请,但是下属企业就是不理睬,以致出现同一个商标集团内不同企业分别先后在同一个类别重复注册的情况。这种商标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在成员企业构成复杂的企业集团表现更为突出。
管理混乱
某集团曾经开展专项行动,了解集团内成员企业商标注册及拥有情况,经过几个月的清查,统计出集团管理的几百家企业总共只有不到一百件商标,这个数据严重失真,笔者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仅一个第三级的集团其成员企业就注册了几百个商标。这一方面反应信息传输渠道不通畅,也说明该企业集团缺乏商标管理专业人才,连最常用的商标查询软件都不知道,本来通过专业商标查询软件一个上午就可以得出准确数据,劳师动众花费几个月时间,却连基本数据都没有弄清楚。无人管理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商标可能因为忘记续展等原因而无效,笔者在清查过程中发现很多成员企业的商标过了续展期,成为无效商标,如果是“中国驰名商标”没有续展意味着价值几亿甚至过百亿的商标无形资产将灰飞烟灭。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还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商标的使用与所有权分离,实际使用者并不是注册人,成员企业之间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埋下纠纷的种子。商标管理的各自为政使得集团同一个业务板块不同的企业之间使用不同的商标在市场上进行相互竞争,相同的业务板块不仅没能通过商标进行品牌整合,反倒用不同的商标进行内部恶性竞争。企业集团商标管理混乱还在于商标管理职能被分割到不同的各个部门,比如有的集团商标的申请职能归项目部门,维权保护归法律部门,宣传推广归行政部门,这样不能对商标进行完整的管理……集团性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还需要好好去理顺。
二、如何理顺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大型企业集团的核心商标价值很容易达到百亿以上。企业对商标管理越来越重视了,中小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托管,大型企业干脆将专业人士“招安”到企业对商标进行系统管理。企业集团商标管理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理顺商标管理关系,那么企业集团商标管理如何进行理顺呢?笔者在此介绍一下工作体会。
部门的设立
理顺商标管理关系首先要将商标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起来。2008年我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在现实中即便是企业集团对知识产权也没有足够的重视,集团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尽管大多数企业集团设有专门的品牌管理部门,但是从企业品牌部的管理职能看,品牌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与商标完全是两个概念,品牌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形象及产品的宣传与推广,负责企业形象以及产品的危机公关等,几乎不涉及商标的注册、续展、使用等具体事务管理。有的集团设立了商标管理职能并将其划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与商标管理关联度较低,这种管理架构显然不合适。
企业集团商标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当结合企业集团现有的管理组织架构。企业集团的管理组织架构不尽相同,有的企业集团相对较为简单,只有管理总部和下属企业两层,有的却相当复杂,管理层级多达七、八层。笔者接触的一个企业集团总部下设二级集团,第二级集团下面设有第三级集团,三级集团下面按业务板块再分设第四级业务管理集团,第五层才是成员企业,成员企业下面还有一些投资、参股的公司。鉴于企业集团管理层级的复杂性,不可简单地在集团总部设置独立的商标管理部门,独立的商标管理部门由于缺乏向下的管理通道,犹如空中楼阁,无法实现对企业集团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商标进行有效的管理。企业集团设立商标管理部门必须很好结合企业集团现有的组织架构,借助现成的管理组织体系,搭建从上至下的管理架构。
企业集团商标管理机构的设立要根据各企业集团的业务布局进行不同的设置。一般而言从事传统产业的企业比较注重商标,而科技创新型企业偏重专利,商标和专利的管理在实务中需要不同的专业技能。如果企业集团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纳入知识产权部的管理范围即可。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的,从事传统产业的企业集团需要专门设立商标管理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需要在专利管理部门增设商标管理岗位。一般的企业集团都有法律部门,因为商标管理主要涉及法律事务,如果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或专利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商标管理职能划归法律管理部门。如果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业务所在的行业不太注重商标的申请,拥有的商标数量较少,也可以考虑将商标管理职能划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者划归品牌管理部门。鉴于商标管理的专业性,如果商标管理职能划归行政管理或项目管理部门的企业可以将商标管理工作外包给专业机构管理,不少商标代理机构有知识产权托管业务,企业集团只需要安排专人与代理机构联系即可,不一定非要设立商标管理机构。
企业集团总部设立商标管理机构,不要求每个层级的集团都设立管理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岗位,一般设置到第三级的管理集团即可。企业集团下属各级集团因为业务性质原因,如果极少涉及商标管理事务,也可以不设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职能由上一级集团代为管理。一般的成员企业商标管理职能可以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一般来讲从集团到最基层的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是行政部门(或者综合管理部),成员企业的商标管理事务可以在行政部门设置联络员即可,如果成员企业涉及商标业务较多,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商标管理岗位。商标管理部门以及管理岗位应当视业务情况按需设置,不必拘泥,但必须形成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体系。
管理权限的设立
如果集团只有两个层级,成员企业数量不多,集团的商标管理机构可以直接负责成员企业的商标规划、注册、使用等具体管理业务。如果集团体系庞大管理层级较多,则需要采取垂直管理和授权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垂直管理
尽管在现实中商标与品牌的管理职能大相径庭,商标偏重法律事务,品牌属于经营与传播的范畴,企业重品牌而忽视商标。但是品牌体系和商标体系基本是一致的,集团商标体系可以分为主商标、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商标,主商标即为集团的企业品牌,二级商标为集团涉及行业的产品品牌,三级商标为产品的品类……集团的商标体系可以和品牌体系进行一一对应。商标管理是品牌管理的法律基础,要为品牌管理提供法律支撑,是品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集团基本都有统一的品牌体系,这个体系贯彻于整个企业集团,要求从总部到各级管理集团及成员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商标管理要服从品牌管理的大格局,围绕品牌管理而展开。再者商标管理的专业性很强,需要一定的管理技能,而具备企业集团商标管理能力的人才极少,因此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要进行垂直管理。集团总部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进行垂直管理,在业务上直接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进行指导。
授权管理
有的企业集团经营主要是快销产品,该行业一般都实行多品牌战略,即不断推出新产品,每个新产品都有配套的商标,这样商标管理日常事务很多。商标法律事务较为琐碎,其申请、交费、异议、答辩等每个程序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必须进行细致而及时的管理。商标事务需要费用,涉及法律事务,一般企业公文审批节点都要财务部和法务部审批,从企业到业务板块管理集团到第三级的集团到二级集团再到总部要经过很多个环节,逐级往上级集团报批,可能要经过几十个审批节点,如果按照平件上报,恐怕需要一两个月的审批时间,如果每个这样一级一级往上申请,效率太低,恐怕耽误法定的时间。因此要求下属成员企业包括商标日常申请业务在内的所有业务全部要报批总部,这显然不太现实。大的集团商标申请总数量可能超过一万件,如果每件商标的申请都要经过总部批准,总部必将陷于审批文海中。因此商标管理应当进行充分的授权,按不同情况将商标各项管理事务分别授权给各级管理机构管理。
企业商标管理事务不仅限于商标注册,还涉及商标的使用,许可使用、商标买卖、维权保护、战略规划、制定商标管理制度等事务,集团总部无法全面管理各个成员企业的所有商标,必须进行授权管理。在授权管理机制下,集团总部的商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整个集团的商标战略规划,制定各种商标管理规范,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进行技术指导,其余事务授权下属集团或成员企业,要求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将相关商标事件在集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即可。
商标注册可以根据不同的商标进行授权注册。商标根据品牌的划分方式可以分为“企业商标”、“产品商标”、“产品品类商标”等多个层级,“企业商标”(包含下属集团的名称注册的商标)代表企业的形象,该商标的申请需要做一定的规划,该商标一般由其上一级的管理集团注册,“产品商标”也由上一级管理集团注册,而“产品品类商标”尤其是快销“产品品类商标”使用寿命很短,需要快速注册,也可能很快被放弃不使用,这些商标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注册、如何注册,注册后向上一级的管理集团进行简单备案即可。
对于商标使用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制定总体的使用规范,企业集团的全体成员企业必须服从该使用规范。对于许可使用、质押融资、保护维权等具体使用事宜也需要对不同层级的商标要采取不同的授权。企业集团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比较喜欢使用集团的“企业商标”,下级集团也喜欢使用上一级集团的“企业商标”,集团的“企业商标”要严格限定,不得任意使用,其使用规范由集团总部制定规则,各集团必须遵守使用规范。集团内部相互使用成员企业或集团商标的情况很常见,对于集团内部的许可,授权在各层面的集团自行处理,如果在不同集团之间,由共同的上一级集团处理。商标的对外许可使用,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各级集团的“企业商标”对集团外部许可使用。对于“产品商标”对外部的许可使用由总部授权其上一级集团审批。商标的质押融资及资本化由上一级集团审批,商标保护维权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报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批。
备案登记
授权管理是为了使得商标管理更加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但是也容易造成集团管理总部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商标管理事务失控,无法了解下属集团及企业的商标注册、使用等管理情况。这需要在授权管理之外,要求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必须将商标管理事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集团管理总部进行备案登记,由具体负责的集团或成员企业直接上报到集团管理总部备案。为避免成员企业偷懒不报,集团商标管理部门需要经常性通过官方网站进行抽查检索,对不报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样即进行了充分授权,又能及时全面掌握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各种商标管理动态。
企业集团搭建好了垂直的管理架构,则捋顺了管理关系;建立授权管理机制,通过授权让整个管理变得轻松;授权制度下的备案登记又可以及时全面了解整个集团的商标管理事务。这样企业集团不管规模有多大,管理层级有多少,都能轻松有序的管理。
作者:王瑜
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