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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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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 立陶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8月15日 生效日期1992年9月15日)
             (一)中方去照

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立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持有效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附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二、缔约一方公民如系中国或立陶宛的海员,凭海员证(护照)随船入出缔约另一方国境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免办签证。
  缔约一方海员因替换、疾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得不乘坐陆上或空中交通工具经过缔约另一方国境时,须办理签证。

 三、本协议第一、二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四、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五、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同意或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六、本协议不限制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七、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提前三十天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议。

 八、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前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议第一、二条所述证件样本。在协议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证件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证件样本。

 九、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议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上述内容,如蒙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代表本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照

  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确认,收到贵部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第057号照会,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于维尔纽斯

河南省采矿管理条例(修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采矿管理条例(修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4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4年7月1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1984年8月2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矿山设计和开采
第四章 集体和个人采矿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省采矿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矿产资源均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使用权的变化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破坏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每个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矿产资源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之矿产资源,包括金属、非金属和能源矿产。
第五条 河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拟定本省矿产资源开发的实施办法;
二、统一管理本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指导地(市)、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矿产综合开采方案;
五、监督、检查《矿产开采许可证》、《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的发放;
六、审批大型矿山的闭坑地质总结报告;
七、仲裁有关采矿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 省经济委员会、省冶金建材工业厅、省煤炭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归口管理全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并制定措施和办法;
二、审批县和县以上单位的采矿申请,发放《矿产开采许可证》,并报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及矿山企业对采矿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四、审批中、小型矿山企业的闭坑报告;对大型矿山的闭坑地质总结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对矿山企业和集体、个人办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及其它必要的支持;
六、审查、汇总年度矿产储量平衡表。
第八条 矿产资源较丰富和有条件发展采矿业的地(市)、县应设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矿产资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的规定和本条例;
二、审批集体、个人采矿的申请,发放《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并报省主管厅(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各采掘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四、对集体和个人办矿提供地质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
五、协调解决有关采矿方面的争议;
六、填报年度矿产储量平衡表。
未设立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地(市)、县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代行以上职责。
第九条 大、中型矿山应设立地质、测量机构,负责编录地质资料,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履行报批手续,领取《矿产开采许可证》或《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
集体、个人办矿,须向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如具备正规开采条件,亦可向省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矿产开采许可证》。县以上单位(含县)办矿,须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矿产开采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凭《
矿产开采许可证》或《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领有《矿产开采许可证》或《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的集体和个人如终止办矿,应向原发证机关注销《矿产开采许可证》或《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矿产开采许可证》和《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可以转让。
《矿产开采许可证》和《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由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制定具体发放办法。

第三章 矿山设计和开采
第十一条 矿山设计,应根据矿产储量报告决议书,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案。
涉及多部门使用的共生矿产的矿山设计,主要使用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对有关使用部门目前并不需要或尚难利用的矿产,在设计中应提出保护措施;必须同时开出的,应设计存放方案。
第十二条 矿山的总体设计布置图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报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执行矿山设计的各项技术要求,不断研究、改进技术措施和作业程序,努力提高回收率,降低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在生产中如发现新的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矿产,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县以上单位(含县)矿山企业,结束采矿作业时,应按省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闭坑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闭坑报废。
第十四条 在下列区域内,未经有关部门特别许可,不得采矿:
一、飞机场及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
二、重要工业区及大型水库工程附近五百米以内;
三、铁路和重要公路两侧各一百五十米以内;
四、重要河流及防洪堤五百米以内;
五、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所在地,重点文物保护区和控制地带;
六、国家已规划开采的矿区和正在进行地质勘探的地区。

第四章 集体和个人采矿
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集体、个人办矿的合法权益及生产、生活设施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开矿。
第十六条 集体、个人可在下列范围内采矿:
一、小型矿床;
二、大、中型矿床的边角及采掘后的遗留矿产;
三、不宜大规模开采的矿床和矿段;
四、国家允许集体、个人开采的其他矿床。
第十七条 脉金、银、蓝石棉等贵重、稀有矿产不允许个人开采。
第十八条 因国家建矿,矿区内集体、个人已批准开办的小矿需搬迁时,应给予合理的安排和补偿。小矿不得影响大矿的建设。
第十九条 国营矿山对其周围集体、个人开办的小矿应给以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条 集体、个人办矿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搞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逐步实现正规化开采。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凡是安全装备和设施达不到有关要求的要限期解决。无法保证安全的矿山或矿井,主管部门要令其关闭。
第二十二条 相邻矿井之间,必须依安全规程要求留够间隔距离和防爆、防震、防水安全矿柱。
第二十三条 国营矿山企业和从事采矿业的集体、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已经造成污染的矿山要限期治理,对长期不能解决污染问题的矿山要限期关闭。
采矿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地回填矿坑,覆土植树造田。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条例成绩显著者;
二、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者;
三、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效益者;
四、扶持集体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有显著成绩者;
五、积极检举揭发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吊销《矿产开采许可证》或《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者;
二、超越规定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者;
三、非法转让《矿产开采许可证》、《矿产开采临时许可证》,变相买卖矿产资源者;
四、不遵守矿产开采程序和技术要求,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失者;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者。
第二十六条 受罚单位和个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经济处罚由各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执行。受罚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必须向指定银行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者,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所有罚款交地方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规定相违时,按国家规定执行;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时,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权属河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8月2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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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原则同意《山东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你委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电体制改革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工作,把改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县乡一体化管理,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建立起符合山东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电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目前我省对农村电力实行的是直供直管和趸售管理两种模式,主要是趸售管理。直供直管县供电单位不实行独立核算;趸售县供电单位是独立核算单位,其人、财、物管理权在当地县政府,省和市地电业部门对其进行行业管理。我省现有135个县(市、区)供电单位,其中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直管的46个,实行趸售管理的89个。全省现有2053个乡镇供电站,都是县供电单位统一核算的内部机构,其中属直供直管县供电单位管理的452个,趸售县供电单位管理的1601个。全省有用电村89163个,目前是由乡镇供电站抄表收费到村,再由村电工抄表、收费、管理到农户。全省现有农电职工68358人、农村电工130071人,其中趸售县供电单位职工62936人。

  到1997年底,全省县及县以下拥有110千伏变电站252座,变电容量1084万千伏安;35千伏变电站1352座,变电容量865万千伏安;高压线路16.5万千米,低压线路24.1万千米。全省农村人均拥有变电容量0.23千伏安、高低压线路0.0048千米、配电容量0.27千伏安。1997年全省县及县以下用电量为379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45%,其中农村用电量为200.3亿千瓦时,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为58.4亿千瓦时。全省低压网损超过12%的村有41845个、超过18%的村有26041个。10千伏以下配电网平均力率为0.70,比国家要求的0.85低0.15。全省农村平均低压损耗费用占农村实际到户电价的比重为30.53%。通过清理整顿,目前我省实际到户电价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0.6408元□千瓦时、农业生产为0.6942元□千瓦时、工业电价为0.7924元□千瓦时。

  电力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我省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长期以来,我省农村电力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不适应农村电力发展的需要,政企不分,责任不清,农村电力市场比较混乱。二是不少趸售县供电单位“以电养人”的现象突出,人员过多,加大了供电成本。三是现行电力成本负担办法,造成农村用电承担了较高的线损和变损。四是落后的农村电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五是趸售县供电单位缺乏大电网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有的县供电单位管理水平落后。由于上述原因和问题,造成农村电价过高,加重了农民用电负担,直接影响了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因此,我省农电体制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我省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加强对县供电企业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步伐、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更快发展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村电力市场,整顿农村电价,逐步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使我省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上水平、上台阶。

  农电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和大电网两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加大县级政府监督农电(包括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坚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县供电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科学定编,减人增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坚持对电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坚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正确处理好电力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

  三、农电体制改革的目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范农村用电秩序,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县一公司并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改造成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争取2002年前基本完成。趸售县改革实施过程中采取分步走的办法,首先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实行代管,争取1999年5月份完成;在代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上划直管或股份制试点;通过试点,在2002年前基本完成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改制。将乡镇供电站全部改为县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所,规范和完善乡镇供电营业所的管理,2001年完成。

  农村电力营销管理。2002年全面实现“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县供电企业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到2000年,全省农村电网高压线损率降到10%以下,低压线损率不超过12%。解决1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供电“卡脖子”和高低压线路供电半径超合理范围等问题,更换高耗能变压器。35千伏及以上送电线路、变压器能够达到N-1原则,各电压等级的容载比达到电网规划导则要求。配电可靠率达到99%以上,电压合格率达到90%以上。10千伏以下配电网力率平均达到0.85。

  农村电价管理。清理整顿电价,取消一切“乱加价、乱收费”,加快城乡同网同价步伐。在不考虑新机组还贷、城网改造、企业改制加价等因素的前提下,按全省123.68亿元的农网改造资金规模测算,2001年初,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为0.495元□千瓦时,2002年初,实现全省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为0.59元□千瓦时。

  四、农电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县级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县(市、区)经贸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供电企业行使企业经营职能,2000年基本完成。

  2、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按照“县为实体”的改革方向,

  逐步改造成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1999年选择3个县进行试点,2000年前全面推开,2002年基本完成。其承担的乡及乡以下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价部门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

  为调动地方改造农网的积极性,直供直管县的电力资产,按照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凡属在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由地方财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可以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

  3、趸售县供电企业在1999年5月份完成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代管。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当地县级政府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签订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全面实施运营管理的协议。代管期间县(市、区)供电企业的产权隶属关系、财税体制、趸售方式不变。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代管的主要职责:在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当地组织部门对县供电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考察,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任免;负责人员及工资总量控制,并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农村电价电费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代管县供电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减人增效及再就业工程,采取多种形式,使代管供电企业三年分流一半人员,并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解决农村电网薄弱等问题,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

  在代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从1999年开始选择有条件的趸售县供电企业进行上划直管或股份制改组试点。通过试点,可以成建制地先上划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管,并逐步改造成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也可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前基本完成。

  4、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县供电企业对乡镇供电站的管理。我省乡镇供电站改革的重点是按照国发2号文件的要求,规范和完善乡镇供电站的管理,将乡镇供电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所,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管理、电力营销管理和人员管理等工作,切实搞好农村用电管理和服务。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一律移交县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县供电企业负责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管理。1999年分别从直供直管县和趸售县供电企业中选择10个乡镇供电站进行改革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全面推开,2001年基本完成。

  5、整顿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农村电工全部由县供电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择优聘用。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

  6、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1999年全面推行“五统一”、“四到户”和“三公开”,农村用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并由供电所直接抄表到户,2002年全面实现。供电企业要加大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提高表计的准确性,并实行统一管理。计量器具准确性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农村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表计电量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7、改革农电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进程。逐步改变现行农村电力成本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社会公平负担。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积极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2001年初,实行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2002年初,实行全省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

  8、加大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力度,提高农网装备水平。电力企业要积极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融资,筹集改造资金,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的资金投入;各市地县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支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农网建设与改造要大力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积极采用损耗低、安全性好、可靠性高的适用技术和设备。新建农电设施应纳入电力规划,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经营;农网建设与改造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资金筹措、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还贷。农网改造贷款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统借统还,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全省电网均摊。

  9、加强农村电力管理。要严格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县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电费负担。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要巩固电价清理整顿成果,加大措施,防止反弹;对违法加价、收费,一经查出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县供电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组织实施农电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大、任务重,必须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本省的实际出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妥推进、逐步到位。

  (一)成立由山东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经贸委、电力局、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国资局参加的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各市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保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由山东省经贸委与省电力局负责组织实施。趸售县供电企业的上划直管或股份制试点,由省经贸委会同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国资局、地税局、电力局等部门制订试点办法。

  (三)为保证全省农电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1998年12月31日山东省政府第18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从1998年11月2日起暂时冻结趸售县供电企业的人员和资产。(四)山东省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地、市、县不得自行出台方案和政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