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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20:1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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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1999年11月16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快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私有化进程,解决职工个人购买自用住房资金不足,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来源是铜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按规定连续3年以上足额交缴住房公积金,经市房改办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或以完全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指定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一)、属于中低收入者,自筹资金达到房价款加30%以上;
(二)、购房合同或建房协议已经生效;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方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单位出据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收入情况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文件;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办理。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出具贷款证明后,由指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第六条 贷款额度按职工家庭成员已缴住房公积金总额的3倍以内确定,最高不超过3倍。
第七条 购买新建住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旧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在已确定的贷款期限内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 4·59%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从下年度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第九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应在3 日内将所借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借款人单位购房帐户。
第十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以所购自用住房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财产和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与贷款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房屋作为抵押的,在合同签订前需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不少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四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终止。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的抵押财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
第十五条 质押合同中,属动产质押的,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生效;属权利质押的,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其中按规定须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或质押,或以购买自用住房作为抵押物而未办理财产保险的,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经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经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决定,一九八九年拨给你省××院补助经费××万元,已由财政部专项下达。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安排此项经费,是为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工作所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为了管好用好这部分经费,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特通知如下:
一、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促进优抚医院、光荣院改善办院条件,加快事业发展,改进住院人员生活设施,更好地为优抚对象服务所提供的补助性经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加一九八九年优抚事业费的通知》[(89)财文字第602号]中明确的使用单位和用途? ㄏ钍褂谩?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经费用途或需调剂使用的,应事先书面报请民政部、财政部批准。
二、使用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经费的用款单位,需填写《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要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于贪污、挪用、浪费和不按规定办事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附件: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略)



1989年10月1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五起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五起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1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7月16至18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了5起较大以上事故,共造成59人死亡和被困,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16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七里乡乱石沟煤矿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死亡6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于资源整合矿井,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安排2人到被整合的七里煤矿(已关闭)井下查看情况,造成2人中毒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又盲目组织4人入井施救,全部中毒窒息死亡。

7月17日,河南省郑煤集团汝州公司新岭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死亡8人。该矿为郑煤集团整合兼并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已获批复,安全专篇正在报批过程中。事故发生在该矿西井井下,巷道着火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作业人员死亡。

7月17日,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小南沟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死亡28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资源整合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副斜井动力电缆被运送材料的矿车撞断,短路着火并引燃井下木支架等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7月18日,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源矿业公司芨芨台子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死亡5人、被困8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新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掘进过程中打透老空区积水,导致事故发生。

7月18日,辽宁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大窑沟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西翼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大面积垮落,造成回风顺槽堵塞,致使工作面瓦斯积聚,遇到火源后发生爆炸。

以上5起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对资源整合和新建矿井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执法检查不深入等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7月20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精神,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部署好三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加强煤田地质勘查,尤其是要查清水文地质和瓦斯地质情况;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

三、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各有关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切实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违规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四、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切实开展好水害、瓦斯、防灭火专项整治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要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对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

五、依法查处煤矿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依法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通过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