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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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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铜政办〔2006〕12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铜陵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规范性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铜陵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打造生态山水铜都,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古树名木和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广场绿地等。
(二)道路绿地:指市区干道、街巷等行道树、分车带、隔离带绿地。
(三)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环境绿地和小区、居民住宅区范围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及生产性科研绿地等。
(五)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中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积极作用,但尚未辟为公园的风景名胜区绿地和山林绿地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绿化工作,市城市绿化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管理日常工作。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城市维护建设费的一定比例,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并逐年予以增加。
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其所辖的绿化建设与管理费用,并做到逐年增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各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第六条 城市任何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第七条 提倡以自建、共建、认领、认养等形式,搞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九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并划定绿线。
第十一条 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绿线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区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旧城改建居住区不低于25%。
(二)学校、医院、宾馆、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30%;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四)新建工厂不得低于25%,产生有毒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防护林带的建设应于产生污染的工厂的建设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应配套建设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少于30米;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交通枢纽等不低于25%;
(七)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山水园林城市和铜文化特色,各项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的选用以乡土树种为主,平面绿化与垂直绿化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其中乔木比例不低于50%,且胸径达8公分以上,草坪比例不得高于20%,灌木地被约为30%),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鼓励发展立体绿化、屋顶绿化、护坡绿化、并计入本单位绿地率。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用地方案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 单位专用绿地(包括单位管界内的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的建设与管理,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中现有绿地应予保护,非特殊情况不得改作它用。
城市中被拆除的违章建筑腾出来的土地,应尽可能的用于绿化。
城市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绿化标准,且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城市主干道旁的实体围墙,应拆墙透绿,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与野生植被合理配置,应在城市绿化中充分利用野生植被营造生态型的具有浓郁郊野气息的绿化景观。
第十九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绿化企业承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绿化市场准入制度和绿化招投标制度。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应按规定标准建设配套绿地,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设计方案和工程竣工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验收。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实行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养护相结合并按以下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
(二)居住区和小区的绿化,由区绿化管理部门或产权管理部门养护;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绿化,由各单位或经营门点管理养护。
(四)城市生产绿地和防护林地,由经营者或所有者管理养护。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养护制度,绿地的养护应按《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城市内的树木花草所有权受国家保护,其权属规定如下:
(一)城市绿化专业队伍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等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义务植树种植的树木所有权按《铜陵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三)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
(四)居民庭院内个人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者所有;在房前屋后公有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可根据管护情况分给管护者50—70%的所有权益;
(五)树木权属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开发、建设或其它原因砍伐、移植、大修树木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数量较大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确需修剪、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先行砍伐、修剪,并在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所有者应在五日内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电信或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经专家鉴定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所有权一律归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公共绿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不得移植、修剪和砍伐,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引进苗木、花卉、种子等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完成绿化工程的;
(四)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规划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
(五)擅自砍伐、移植、更新、修剪树木的;
(六)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的;
(七)故意损毁树木、攀折花木、穿行绿地的;
(八)围圈树木,倚树建房或晾晒衣物、悬挂标牌的;
(九)污损建筑小品、雕塑及其其他绿化设施的;
(十)在花坛和草坪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排放污水及液化气残渣的;
(十一)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
(十二)其他损坏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作出的错误决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消。因错误决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部门负责赔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绿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五年颁发的《铜陵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铜陵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范围,给予明确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四条 城市绿线应当在编制《铜陵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予以明确,建设工程绿线的划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监督和管理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市城市绿化办公室承担;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
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
木等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 城市绿线分为控制线、实施线,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 绿线的监督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
第十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工程建设绿化方案的审核,并对建设项目绿化部分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提交有关图纸和资料,经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加盖“绿色图章”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控制、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石采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方法》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质量,规范绿化市场主体竞争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状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专家资质核查评审发证管理制度。
第五条 铜陵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市城市绿化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 资质申报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
(一)一级企业资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厅核查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含试行二级)企业资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经省建设厅核查、研究、公示后审批。
(三)三级(含试行三级)企业资质,由申报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材料。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合格后审批,并行文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凡申报晋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除按原申报程序办理外,还需交验原资质申报表及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申报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单位合法登记文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四)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七)由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九)其它能够证明或说明本企业资质状况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 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材料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定合格者,才可获得正式资质。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年度审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予以降级直至取消企业资质。
第十条 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认定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从事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资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证书。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接受资质审查的;
(二)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五)其他违反资质管理的。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资质企业不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可依法复议和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城市绿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绿化规划的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化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草坪、园路、雕塑等绿化工程。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管理,日常具体工作由市城市绿化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设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和与园林绿化相关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加盖"绿色图章"后,方可施工。各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必须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批准单位同意。
第六条 除规划设计甲级和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揽城市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其不同等级承担相关规模的城市绿化工程,不能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规模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第七条 外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县级以上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第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绿化工程应按招标投标的规定进行,并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应手续齐全,并做到文明施工,不影响市容卫生,不乱堆乱放,工完场清。
第十条 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城市绿化工程应与建设工程管理同步进行,竣工后,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整套竣工图纸、资料。绿化工程中植物种植部分,要至少养护到竣工之后的一周年。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按期完成承揽的城市绿化工程,质量优良,且社会、环境效益显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不服的,可依法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民的绿化参与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共建生态山水铜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提倡与规范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小游园、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以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和管护行为。
第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坚持自愿原则,不摊派、不强迫命令。
第四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的范围包括市区的公园、游园、花坛、广场、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
第五条 认建、认养、认管的方式可以提供所需资金,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也可自投资金,自行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树木的产权不作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
第七条 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古树由市城市绿化办公室划出范围,公布费用,供认建、认养、认管者选择。认建、认养的绿地要完整,边界要清晰。整块绿地不得分割认养。
第八条 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绿地内增加附属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
第九条 认建绿地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报建手续,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按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认养、认管绿地的养护标准按照《安徽省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养护费用参照有关定额计算;认养古树名木不低于每年每株10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建设费、养护费总额。
第十条 绿地认养的期限最低不得少于1年,期满可以续养。
第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办公室对认建、认养、认管绿地和古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捐赠有使用价值的私有树木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的公民颁发认建、认养、认管绿地、古树名木、捐赠树木证书;认建、认养、认管绿地在500平方米以上和认养古树名木的可以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认建、认养、认管绿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企业标志或个人姓名,但不得出现宣传企业产品及相关内容的广告语言。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市城市绿化办公室统一确定,标志牌的制作由绿地的认建、认养、认管人出资;认建绿地在3000m2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
第十二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实行协议管理。要求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市绿化办公室提出申请,与绿地产权(管理)单位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双方共同遵守。协议应明确所认建、认养、认管绿地的区位、面积、边界、绿地类型及认建、认养、认管年限。双方责任包括:绿地的建设、保洁、监护及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以及养护标准、资金需求等;双方权利包括:相互监督权,认建、认养者在绿地内树立标牌权和绿地冠名权。
第十三条 认养人委托的专业园林养护管理单位和认管人应当服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园林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考核检查。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个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认管协议的,需提前30日向市绿化办提出。认建、认养、认管绿地、古树名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绿化办可宣告终止协议,撤销标志牌,收回认建、认养、认管证书,另行安排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个人。若违反有关绿化法规,则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化肥产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现做出如下决定:
  一、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三、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检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国务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时代毒瘤的刑法规制
——论网络犯罪及其法律对策

吴思博* 周丽君**




文章摘要:所谓网络犯罪,是指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犯罪构成特征上网络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是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罪状。在主体上属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两者兼有的混合主体。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本文最后立法缺陷进行简要分析之后,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网络犯罪 犯罪分类 立法缺陷 立法建议

电脑和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和无穷的利益。但是,网络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电脑和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已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打击和预防遂成为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的重大课题。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这一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 网络犯罪概述
(一) 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是一种犯罪新形态,它是经济一体化、网络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1997年刑法,是第一部规范计算机安全与犯罪的刑事法典。其中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以及随后修订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我们了解网络犯罪的概念给出了实体法的依据。可以说,所谓网络犯罪,是指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笔者认为,可以将网络犯罪归为两类:一类是针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其为目标的专门性犯罪,比如现在在网络上频繁发生的黑客行为。这类犯罪一般不带有明显的利益目的,而是某些拥有专门技能的行为人在其技术层面上想要达到的某种追求。可是这种看似单纯的技术犯罪所能产生的后果和造成的影响是最为严重的。另一类是行为人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所实施的其他较为传统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根据近期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成果,我们也可以将这两类犯罪分别称为“纯正的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的网络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网络犯罪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虽然我国刑法将其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但是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是十分明确的。它侵犯的不仅是社会管理秩序,还有公共安全、公私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隐私权、国防利益等。所以我们可以说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具体到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实施非法的网络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网络秩序的行为。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
3、犯罪主体
网络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主体,也包括法人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两者兼有的构成,即既以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又可以是具有一定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的计算机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为的职务行为属于网络犯罪行为的,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由相关法人来承担。
4、主观方面
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其中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的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对此种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则表现在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完整性、正常运行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上述结果的发生。
二、网络犯罪的分类
(一) 危害网络安全运行的犯罪
1、制造、传播、使用病毒的行为
计算机病毒是指隐藏在计算机系统数据资源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可通过系统数据共享的途径蔓延传染的有害程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所可以制造出的病毒的种类在不断增长,其破坏力也随之急剧增加。2007年上半年,新增计算机病毒样本超过10万种,与上半年同其相比增加了23%,其中木马病毒新增数占总病毒新增数的68.71%,高达76593种。1
2、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干预或阻碍合法的电脑使用之行为
黑客行为,此为行为在全球范围内呈明显的上升趋势。黑客攻击主要利用“系统配置的缺陷”、“操作系统的安全漏洞”或“通信协议的安全漏洞”等来进行的。攻击方式大致可以分为拒绝服务攻击、非授权访问尝试、预探测攻击、可疑活动、协议解码、系统代理攻击等六大类。例如现今网路上非常流行的“DdoS(拒绝服务)攻击“,就是由于一些网络通讯协议本身固有的缺陷,通过伪造超过服务器处理能力的请求数据,造成服务器响应阻塞,从而使正常的用户请求得不到应答,以实现其攻击目的。
(二) 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
1、妨害国家安全行为
包括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扰乱社会稳定行为
包括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行为。
(三) 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1、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主要是指在网络上对已有的、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音箱、图示、文字)等方面的不告知使用或是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以求非法牟利。随着网络普及速度的加快,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网络的联系更加紧密了,随之而产生的网络知识产权在立法与实践中的问题也更为凸显。
网络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域名权等,其中尤以侵犯著作权最甚。网络的普及加快了信息数字化的步伐,使得一部作品在表现形态和使用方式上发生了质的变化。技术的发展已经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即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性质,或者法律上如何看待利用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
2、网络淫秽色情行为
主要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提供色情服务信息等行为。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为色情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温床。
我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一些淫秽色情犯罪行为,目前更多地转移到了网络空间来实现,给社会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危害,也加大了打击的难度。现在视频聊天软件可以在网上进行在线聊天,视频直播,这些聊天软件可以在设置的一个房间里同时有几百人在线聊天。犯罪分子通过聊天软件的这种特点在网上开设视频聊天室,利用视频裸聊吸引网民注册,通过网民赠送的各种虚拟物品获取利益。例如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在网上监测到一聊天室中正在进步淫秽表演。经查,发现该聊天室某房间内有一昵称为“浪漫太子”的男性用户正在组织登录房间的其余6人通过E话通视频聊天软件进行淫乱活动。
3、提供虚假信息行为
主要是指制造并有意传播虚假的商业事件或市场信息,达到损害他人或扰乱金融秩序的目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及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四)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等合法权利的犯罪
1、网络盗窃行为
主要是指利用网络的公开性、交互性、匿名性的特点,通过计算机更改程序和数据,或非法获取信用卡资料等手段,实施的盗窃活动。目前,主要的网上盗窃活动包括偷窃信息和数据、偷窃密码和数据及偷用服务等。 其盗窃的对象主要包括盗窃各类账号密码、信息和秘密、网络资源及网络服务等。尤其是对经济信息、商业秘密的盗窃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2、网络诈骗行为
主要是指利用网络技术,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实施诈骗活动,非法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它的类型包括假冒、仿造、发布虚假信息,编制或篡改程序、数据库文件等。主要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包括网络拍卖、网络服务、信用卡、国际数据器拔号、非法多层次传销、伪造账户、操纵股市以及虚假的旅游、商业、投资、中奖机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