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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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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9]5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院报告。


2009年11月24日



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与监察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的有机结合,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线索实行统一管理。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收到的违纪违法线索材料,应当交由监察部门统一处理。
有关部门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及案件再审、案件复查、案件评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出具线索移送函,连同相关线索材料一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条 监察部门对收到的违纪违法线索,可以抽调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监察部门的核查,也可以交由本院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参加核查工作的人员,应该保守秘密、注意方式方法,减少对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 监察部门将违纪违法线索交由有关部门协助核查时,应当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与核查的,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协助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后,原则上应当交由廉政监察员牵头办理,尚未配备廉政监察员的部门,可以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牵头办理;有关部门收到监察部门商请参与核查的通知后,应当按监察部门的要求指定廉政监察员或者其他人员予以配合。
有关部门在开展核查工作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条 有关部门配合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涉及已结案件的,核查人员可以要求所涉案件的办案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向线索举报人、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可以在报经本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调阅案件卷宗。

  第七条 有关部门配合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涉及正在办理的案件的,核查人员可以要求所涉案件的办案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向线索举报人了解情况;可以在报经本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查阅案件案卷、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有关部门对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后,应当写出核查报告,连同有关材料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报送监察部门审核。监察部门审核后,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已经涉嫌违纪,可能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决定立案调查或者进一步核查。
(二)违纪行为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建议对被核查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其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可以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三)不构成违纪,但存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问题的,可以建议对被核查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或者批评教育。
(四)举报内容失实的,应当终结核查程序,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被核查人员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后,认为涉及的案件需要进行复查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应当在征得监察部门同意后,转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有关部门对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后,应当就如何答复信访举报人的问题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意见,并共同做好答复信访举报人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申请再审类、申诉类、批评建议类信访材料,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阅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回复信访人。监察部门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书面反馈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对反映本部门问题的信访举报材料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抄报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对违纪违法线索材料隐瞒不报或者违规泄露线索材料内容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货款诈骗犯罪的预防
??揭示“AAA”企业的真面目

铜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 罗永洪

近年来,经济所有制结构及经济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随之而来的经济犯罪已成为困扰社会治安和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最近,我们对部分经济犯罪的情况作了专题调研,并对经侦工作思路作了一些探讨。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法律,乘机利用各种经济合同大肆进行诈骗犯罪,我们侦办的重庆三江羽绒有限公司诈骗案就是其中一例,犯罪分子作案手法日趋狡猾,或伪造银行票据,或设立虚假公司,有的还冒充外商搞虚假投资等等,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险性。
一、企业概况
重庆三江羽绒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落户铜梁县,法人白勇,河南省固始县人,该公司从一个资产不足100万元的租赁小厂,发展成集羽绒加工、水洗、制品为一体的综合型加工企业,系西南地区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的羽绒生产厂家之一,连续两年被市、县政府评为重点保护企业,工业20强,纳税大户等称号,2000年被中国羽绒工业协会确定为团体会员单位,被消费者协会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企业,2001年被市政府评为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和被农行市分行评为“AAA”级企业。
二、侦办过程
2004年3月,铜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了解到三江公司2002年就没有生产了,并说白勇是骗子,欠了很多账不还,大队领导极为重视,派人到为公司提供原料鸭、鹅毛的贩子手中去了解得到的情况是:白勇在另一老板汪某担保的情况下才收购到200余吨,单价不足2千元每吨的片毛,并用这些片毛在农行贷了很多款。我队迅速建收集到的这一线索向局领导、县领导汇报,领导们高度重视,拿出专案经费,组织经侦大队精干力量查破该案。
案侦民警首先到县农行收集该公司用鸭、鹅毛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发现:于2001年9月至2002年10月期间,用鸭、鹅毛片毛充着绒毛抵押分四次共评估为1680余万元,共贷款880万元。2004年6月正值鸭、鹅毛成倍上涨行情,该行将这批质押物公开拍卖,鉴定仍由同一评估公司评估,评估价为110余万元,拍卖为130余万元,现铜梁农行损失650万余元,至今无法收回。我队立即立案调查,一面将该质押物取样送检,一面到公司提取财务帐目进行审计。通过对收购原料票据的审查,发现开据2千张左右,总金额9千余万元的收购发票,民警们根据票据上的名单,分别到成都、乐山、简阳、重庆市内各县等处调查取证,经过大量的外查工作,名单上的“毛贩子”都未售货与三江公司,很大一部分票据上的人根本不存在。显然收购发票是伪造的,而三江公司是用这些票据骗称购原料而从银行取现的,这时法人白勇、副总孙国刚及财物经办人员杨武山早已逃之夭夭。
2004年5月,重庆市商检局对我队送检样品作出鉴定结论,含绒量为零,也就是质押物系片毛而非含绒的混合毛。我队立即对重庆金鑫公司的评估过程展开调查。查明:该评估公司是从市农行内部分离出去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全市农行的贷款需要的资产评估都由该公司评估,而该公司人员较少,就在各支行内部确定联络员,一般由联络员代办,公司制作文书,较大的评估质才由该公司亲自参与评估,该案的贷款时的评估是该公司评估人员到场,但未按评估程序及要求把关,没有对不了解的质押物送相关部门检验而作出的评估。在公开拍卖这批质押物时,该公司通过对质押物检验再次评估,两次评估值相差甚远。经司法鉴定,该评估公司为贷款作出的价值1680余万元的评估系虚假评估。故重庆金鑫评估公司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我局立案侦查,涉案人也被取保候审。
2005年6月,我队民警采取细密布控,上网追逃,守候等措施,终于在河南省固始县抓获财务人员杨武山,通过审查,三江公司开出的收购发票及财务报表都是凭空编造的,是用来骗取银行和税务部门的信任。其实,2003年3月以来三江公司根本就没有生产,也没有购原料和销售产品,生产车间是租用给羽毛加工生产的汪某在使用,与三江公司无关。而银行等某部门以此认为三江公司经营良好。
随着案件的深入,民警们又查获,2002年8月,白勇以重庆力帆三江的名义,提供信用证向农行铜梁支行打包贷款468万元,获取贷款后,根本未购材料也没有出口货物等。同时民警们还了解到白勇欠政府的土地转让金,建筑工程款、材料款、以及饭店、宾馆的招待费,住宿费等。
贷款骗局被揭穿,借主一个接一个索债,“AAA”企业的真容暴露,此案在进一步调查中。
三、原因分析
(一)评估机构未按评估要求和程序进行评估,而看重借贷双方的意向,不负责任的将评估当着形式。
(二)银行对贷款使用的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落实贷款使用的监管规定,该案中取现都称购原材料,而根本没有材料的购进,公司没有加工生产而银行监管认为经营良好,信用证打包贷款要求必需银行跟踪贷款到出口站而该案中没有采取跟踪措施,以至于一次又一次骗得贷款。
(三)银行部门认识不到位,银行还主动设法为贷款户填补漏洞,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不影响业绩,不影响对职工的考核,以至于漏洞越填越大,即使发现受骗的一些疑点,不能揭露,更不可能报案,经侦部门要服务银行的工作也无从着手。
四、预防对策
(一)杜绝利益驱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许多经济犯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因涉及到地方和部门利益,人为地将打击经济犯罪、净化经济环境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使得查处过程举步维艰。公安机关在经侦办案工作中要吸取刑侦工作的成功经验,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推动和促进大经侦格局的形成,为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犯罪问题创造条件。
(二)规范管理机制,堵塞犯罪漏洞。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法制教育,增强依法经营的观念。建议在财会、供销等环节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聘请律师、会计师加强自身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抵御经济犯罪的能力。对质押物资产评估的公司不能内定,应由具备资质的多个评估公司竞争参与评估,用与银行有一定关联的评估公司评估更应当慎重,评估公司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加强监督,使评估更加公平公正。
(三)职能部们密切协作,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加强对印刷、雕刻行业的管理、监控,对违章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堵截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来源。工商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和私营业主要加强指导监督,发现经营活动的漏洞迅速督促整改,对歇业后的企业对其营业执照、支票、印鉴等予以收缴防止流失。银行和农村集体信用社要切实发挥其对经济活动的监督职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签发空头支票、持有使用假币等严重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司法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法宣传,涉嫌犯罪案件要主动移送公安机关。各有关方面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遏制农村经济犯罪活动。同时,经侦部门要以“科教兴警工程”为契机,选择工商、税务、金融等条件成熟的部门,积极探索和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信息资料的联网查询,为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及获取犯罪情报、为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银行内部应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重点是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信用让贷款必须落实贷款跟踪等等。银行部门应提高认识,发放贷款应严格把关,对风险责任分担应当更加明确,对报呆帐的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银行应当主动与经侦部门联系,最好是落实专人抓好联系工作,互通信息,以便更清楚地了解贷款企业的真实情况,防止贷款诈骗犯罪的发生。
(五)加大打击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斗争。经侦部门要分析研究本地区不同时期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新手段,针对当前影响稳定和带苗头性的经济犯罪案件,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斗争。紧紧依靠当地党委,与检、法机关密切配合,集中警力、集中时间、统一行动。对构成犯罪的经济案件要及时立案、迅速调查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加强大要案件的督办工作。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经侦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要组织人员跟踪指导,切实加大督办力度,使督办案件尽快查结,严惩犯罪,挽回经济损失。
(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经侦队伍,不断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通过业务培训,着力培养一支熟悉经侦业务的复合型侦审队伍,应针对基层经侦民警从事实际业务工作的需要,分层次、分步逐地开展集中或分片进行培训,把学理论与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要认真做好经济办案工作的情况调查,善于分析研究不同阶段经济犯罪的规律特点,及时发现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研究探索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经侦办案工作运行机制,更有力的打击经济犯罪。进一步充实加强公安经侦队伍,抽调文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民警充实经侦部门,努力提高经侦队伍的战斗力。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0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0年8月25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奚晓明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二、任命黄松有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三、任命李凡、俞宏武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四、任命孙华璞、李健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五、任命蒋志培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六、任命王彦君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七、任命南英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八、任命李武清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九、任命张军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十、任命任卫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十一、任命纪敏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十二、任命刘学文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十三、免去刘亚力(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