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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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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5年1月25日 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省十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邵克文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

              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摘要)

      ——2005年1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发展和发展委员会主任 邵克文

  一、2004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04年,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全省经济社会继续保持了快速协调发展的好势头,经济增长的速度、质量和效益均达到近年来最高水平,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预计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540亿元,增长11%;地方财政收入、大口径财政收入分别达到104亿元、215.4亿元,增长18.6%和2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840元,均增长10%。主要特点是:
  (一)坚持有保有压,宏观调控政策得到切实贯彻。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在开展投资项目和重点行业清理整顿的同时,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通过两次电价调整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推动了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的结构调整。执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土地市场秩序得到有效治理。撤销违规设立或开发程度低、布局不合理的开发区43个,复耕土地4335亩。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与调整农业结构并重,农民增收渠道有所拓宽。全面落实中央“一减三补”等各项扶农政策,广大农民从政策减负、结构调整和农产品价格上涨中大幅增收。粮食总产达到805.8万吨,是历史上第四个高产年。农业结构调整从战略主导产业、区域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三个层面全面展开,特色产业基地面积占到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40%,农业增加值预计完成285亿元,增长6%。组织开展农民工输转培训5.5万人次,劳务输出324万人次。预计全省减少农村绝对贫困人口10万人、相对贫困人口40万人。
  (三)突出更新改造和国企改革,工业增速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工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步伐加快,高技术产业化、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方面近40个项目获得国家支持。酒钢产品结构调整、金川镍精炼系统和铜冶炼节能降耗更新改造项目进展较快,兰州卷烟厂易地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兰州石化大乙烯工程开工建设。围绕产权多元化改革,推进了中铝控股兰铝等大型企业集团的重组改制和合资合作,加快了中小企业规范化改制。预计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500亿元,比上年增长15.5%,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65亿元,增长1.1倍。
  (四)狠抓项目建设和谋划,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增长。预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53亿元,增长15%。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得到加强,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5万亩,提前完成485万亩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任务,1100万亩草地实施退牧还草。交通建设成效显著。七条高等级公路建成通车,新增高速公路344公里,兰州市区五个出口全部实现高速连通;兰武铁路二线、武嘉铁路电气化改造和敦煌铁路建设进展良好。一批电源项目建成投产,新增装机容量55万千瓦。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加强,罗汉洞至定西、天水至宝鸡高速公路,盐环定扬黄二期,黄河乌金峡水电站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
  (五)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对外经贸合作进一步扩大。中粮可口可乐饮料罐装项目已建成投产,丹麦嘉士伯啤酒与兰州黄河啤酒在省内设立了合资企业。酒钢、金川公司在海外建立资源基地。张掖小孤山水电站等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正式启动。预计全省实际利用外资2.59亿美元。对外贸易稳步发展,预计全省外贸进出口17.7亿美元,其中,出口9.96亿美元。
  (六)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事业的薄弱环节得到加强。通过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等项目的实施,改善了农村基础教育的薄弱状况。落实高中扩招、中等职业教育专项,扩大了高中阶段办学规模。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顺利,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落实,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2.7万人。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形势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银行信贷趋紧,资金供需矛盾更加突出;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储备不足,项目工作水平亟待提高;铁路运输紧张,对经济发展构成“瓶颈”制约;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仍很严峻。对上述困难和问题,必须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二、2005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2005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生产总值增长10%;财政收入增幅高于经济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外贸进出口增长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3;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6%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从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抓住国家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机遇,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建设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项目,在冶金、水泥、化工等行业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煤炭、有色金属等前景好、风险小、国家急需的矿产资源,加大勘察投入力度。加大现有煤炭企业的开采能力,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加快建设,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搞好煤炭产需衔接,努力缓解煤炭供求偏紧的状况。
  (二)以推进农业产业化为突破口,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把草食畜牧业作为战略主导产业来抓,大力发展马铃薯、中药材、酿造葡萄等区域性优势产业,扶持发展百合、油橄榄、食用菌等地方特色产品。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业发展,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鼓励龙头企业资产重组和规模扩张,发展几个辐射面广、在全国有影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一批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大农村“六小”工程建设力度,初步安排推广农村沼气5万户,草场围栏2000万亩,解决农村70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发展节水灌溉60万亩以上,新增农村小水电装机10万千瓦,新建乡村道路3500公里。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加强劳务输转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加强农民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推进劳务输出组织化、规模化。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合理聚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坚持扩大规模与产业升级相结合,加快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立足现有基础,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做专做精中小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业总量的扩张和结构的调整。搞好石化、有色、冶金、建材等支柱产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巩固提高其优势地位。支持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医药、地方化工、新材料五个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具有特色优势的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设立省级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推动园区滚动开发,
  (四)坚持以人为本,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科技基础条件,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落实农村寄宿制学校、中小学危房改造和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等国家专项,整合、扶持一批地县骨干中等职业学校,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全面建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成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加快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分步实施“红色旅游”景区规划项目。开工建设省地质博物馆、和政古生物化石博物馆二期扩建等一批新的文化建设工程,搞好国扶重点县文化馆、图书馆建设,实施新通电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把发展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2万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
  (五)以扩大内外资利用规模为重点,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推介和招商引资活动,以优势企业、优势项目广泛吸引外资及民间资本,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开工建设兰州天然气管网、罗汉洞至定西高速公路等国外贷款项目;启动国道212线临洮至文县罐子沟高速公路等项目的对外贷款工作。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积极推动加工贸易,努力扩大特色农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努力扩大智能型、技术性劳务输出。
  (六)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认真实施国企改革“三年攻坚计划”,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创新投融资方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落实投资审批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社会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先行对各类农业资金进行整合,发挥有限资金的整体效益。深化农村及涉农领域各项改革,促进农民减负和增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有步骤地推进科教文卫、勘察设计、水利等行业的事业单位改革,鼓励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单位先行试点。

  三、立足当前抓项目,着眼长远搞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项目建设,努力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强劲拉动。抓紧引大入秦工程调整方案的实施,争取开工盐环定扬黄二期等骨干水利工程,扩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范围。退耕还林以巩固成果为重点,对去年国家认可的超计划面积,在今年予以兑现。完成临泽至清水、树屏至徐家磨、刘寨柯至白银高速公路,40条县际公路改造,庆阳机场复航改造,黑河龙首二级水电站、连城电厂二期、黄河小峡水电站等工程;开工建设罗汉洞至定西、天水至宝鸡、西峰至长庆桥至凤翔路口等高速公路,兰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天水机场军民合用,华亭电厂、乌金峡水电站、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用足用活国家土地、信贷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开工建设。争取金融部门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流动资金贷款,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挖潜改造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下决心培育几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拓宽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二)搞好评估论证,努力提高项目谋划水平。通过依法招投标,选择信誉好、力量强、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工作。提高项目工作深度,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结合中长期规划编制,做好重大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论证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规划。超前谋划一批能够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发展后劲、对全局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大项目,储备一批增加地方财源、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中小项目,吸引一批国内外产业转移项目,组织实施一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安排一批急需的社会事业项目,不断充实、完善项目库。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搞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国家编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2020年远景目标,做实做深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组织编制各具特色的市县规划。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58号


各证券公司:

  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我会组织业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称《合同必备条款》),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规范》既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也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各证券公司应积极组织证券经纪人学习《执业规范》,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合规执业;同时,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规范》针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合同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文本。

三、《合同必备条款》并非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在制订委托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四、我会将密切跟踪《执业规范》和《合同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诚实守信。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 勤勉尽责。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 公平对待客户。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 客户利益优先。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证券经纪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最低要求。



第三章 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

第十条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第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第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二)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三)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时,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

第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引导客户到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

第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无法律依据不得向所服务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 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二)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四)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五)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以有效管理并支持证券经纪人执业。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服务意识以及荣誉感、责任感。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处理与反馈机制,重视证券经纪人的合理诉求,加强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与服务水平等因素,对证券经纪人授予不同的代理权限,对证券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经纪人统一提供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有关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制作,也可以来源于其他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对统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负责。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证券经纪人可以通过该执业支持系统向客户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材料。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证券经纪人私自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和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回访工作,通过适当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和执业合规性,并进行完整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对证券经纪人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公示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发生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重大突发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协会会员或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予以责任追究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 证券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证券经纪人(以下称乙方)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以下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条 合同应载明声明与保证条款:

(一)甲方已经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二)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合同应载明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乙方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有甲方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

(三)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应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合同应约定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权限和委托代理期间。委托代理权限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一)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合同应载明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所服务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第七条 合同应约定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二)甲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八条 合同应载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

5、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3、在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第九条 合同应载明,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十)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十一)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十二)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十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合同应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应当明确具体。

合同还应约定,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且调整后有利于乙方的情形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款。合同应当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还应当约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

2、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3、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乙方无法正常执业;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文本份数等事项。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办[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
 为了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做到“重风(雨)前、抢风(雨)中,救风(雨)后”,有效防御并减轻台风和暴雨造成的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依据
 本细则的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汕尾市防风应急预案》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切实加强三防工作的通知》等。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应范围
 本实施细则和《汕尾市防风应急顶案》、《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是我市防风、防洪抗灾行动的指南。当强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海面或陆地时,或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我市启动防风I级应急响应;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我市发布洪水I级预警级别时,具体防风、防洪措施和行动都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重风(雨)前 全面做好准备


 第四条 启动响应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军分区等主要领导坐镇市三防指挥部,指挥防强台风、强降雨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组织气象、水文、海洋和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分析研究台风、暴雨的发展趋势,并召开防御强台风或强降雨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三)市委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
 (四)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对全市防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做出紧急部署。
 (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防强台风、强降雨和抢险救灾工作。
 (六)市三防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七)驻汕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紧急集结、待命,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八)市级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奔赴各县,县级其他班子成员到各镇,镇级其他班子到各行政村,协助指挥指导抢险救灾,形成四级指挥网络。同时,市、县各“双挂双联”“双融双建”挂钩单位的干部进驻行政村,协助指挥和指导抢险救灾。
 第五条 全面动员
 (一)干部动员。动员市、县、镇、村四级干部队伍,按照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切实加强三防工作的通知》规定和各机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做好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准备。
 (二)群众动员。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方式和途径。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手机短信或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将强台风、大暴雨或特大暴雨、洪水等信息传递到群众手中,让广大群众做好做足防风防洪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加强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宣传指导。大力普及灾害防御知识、自救互救知识,提醒广大群众主动防风、防洪避险.增强发生灾害时的自救意识和施救能力。
 第六条 部署队伍
 (一)纵向的抢险队伍,主要有四级:
 市级增缓队:由军分区机关及民兵应急分队、武警支队和市直机关干部共500人组成;
 县级突击队:由武装部及民兵应急分队、武警中队和县直机关干部共800—1000人组成;
 镇级抢险队:由复退军人、基干民兵和镇机关干部共100—200人组成。
 村级自救队:由村干部和青壮年劳力组成。
 (二)横向专业抢险队伍:由医护人员组成的抢救医疗队,由水利、交通、供电、供水、通讯、消防、建设、国土、海洋等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三)所有的抢险队伍人员都要紧急集合待命,配齐各种应急抢险救灾的设备和物资,随时准备抢险救灾。
 第七条 准备物资
 防强台风和防强降雨物资主要有编织袋、沙石料、帐篷、雨衣、水鞋、铁铲、锄头、畚箕、救生衣、手电筒、通讯设备、铲车、挖土机等抢险物资.大中型水库的备用电源以及棉被、被单、衣服、大米、饼干、矿泉水,等等。
 (一)水利工程要按标准按要求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
 (二)各行各业要根据自自的职能和业务需要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
 (三)市、县、镇三级要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尽量满足抢险救灾的需要。
 第八条 落实责任
 (一)在纵向上落实市、县、镇、村四级应急管理机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首长要第一时间到位,科学指挥和合理部署防御强台风或强降雨的各项工作。
 (二)在横向上落实三防指挥部44个成员单位和17个专门小组的责任,要按照《汕尾市防风应急预案》、《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规定的工作和职责认真落实。
 (三)在面上落实“防汛抢险应急运转机制、山塘水库管理机制和小水电站安全监督机制、江海堤围防管机制”等四项机制。
 (四)在点上要明确全市634宗山塘水库、140宗小水电站和,458公里江海堤围责任人的责任,山塘水库和小水电站要严格按照三防指挥部规定的防限水位运行,全面巡查大坝,监管排洪设施的运转,严格管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九条转移人员
 (一)采取“三停三转移”措施:即“停工、停市、停课。转移渔民、危房户和学生”。农业、渔业及所有野外作业一律停工,简易工棚、危房工厂及不牢固的工厂一律停产,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一切学校一律停课。
 (二)落实转移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防风、防洪预案和“四级台帐”预先做好的人员转移方案进行安全转移,人员转移的责任要明确,转移地点要安全,转移路线要清楚,转移方法要妥当.转移措施要落实。
 (三)确保转移效果:要动员所有干部力量进村人户,深人社区、乡村、渔港和企业,逐一排查,确保不漏一船、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力争在台风到来之前转移所有受台风威胁的群众,做到“四个100%”(渔船要百分之百回港,渔排人员要百分之百上岸,危房校舍、五保户人员要百分之百转移。危险区域人员要百分之百转移到安全地方)。


第三章 抢风(雨)中 尽量减少损失


 第十条 及时报告灾情
 (一)及时报告灾情。强台风登陆以后或强降雨发生时,各村、社区、各类工矿企业和下乡协助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机关干部要密切注视水库、堤围、涵闸、道路、房屋等设施以及强台风或强降雨所造成的破坏程度和产生的灾情,及时发现、及早报告。
 (二)严格灾情报告制度。要严格执行灾情险情报告制度,可由村级报镇,由镇报到县三防办,再上报市三防办。县(市、区)直机关单位的灾情报县(市、区)三防办汇总后,再报市三防办和市直相关单位,市直单位也要及时将灾情、险情汇总后报市三防办。报告灾情、险情时,要详细报告灾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程度和人员遇险情况,确保市县三防指挥部能及时准确地实施抢险救灾。
 第十一条 统一指挥调度
 (一)强台风或强降雨响应启动以后,市、县、镇、村各级行政首长要立即负起抢险救灾指挥长的职责,统一安排干部队伍,统一调动抢险队伍,统一调配抢险物资,统一调度水库泄洪,统一转移受困群众,统一实施抢救人员。
 (二)灾情险情发生以后,各级指挥长根据来自各地的灾情信息,迅速调动抢险队伍前往救灾,排除险情.抢救人员,做到“信息畅通、指令畅通、救灾迅速、抢险有效”,使抢险救灾急中不乱.忙而有序。
 第十二条 科学实施救人
 抢险救灾要立足“以人为本,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高于一切”的宗旨,救灾先救人,实施救人就是首要任务。
 (一)救人要及时。一旦发现有人员被倒塌的房子或滑坡的山泥压住,就要立即派出突击抢险队员进行抢救.尽快挖出被埋人员,立即实施救治,尽量挽救人的生命。
 (二)救人要科学。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救人设备和手段,实施科学救人,还要注意抢险队员的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新的伤害。
 第十三条 严肃救灾纪律
 (一)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所有的干部和抢险队伍都要严格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决不能消极怠慢,马虎应付。
 (二)要严格管理抢险队伍,合理安排抢险人员,做到“哪里有险情,哪里就有抢险队伍”。
 (三)要在抢险救灾中考验干部、考察干部,对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干部要予以奖励、给予重用;对消极对待、临阵退却的干部要予以严肃处理,使抢险救
 灾工作严肃有序、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 防控灾区治安
 (一)及时派出警力维护灾区的治安秩序。特别是市场、商铺、银行、民居及公共设施。要严格管理,严格保护。
 (二)严厉打击趁灾抢劫和偷盗分子。要维持好临时避难场所的生活秩序,严厉打击趁灾抢劫和偷盗分子。
 (三)教育灾民自我保护,互相关爱、互相支持,共渡难关,确保灾区治安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正常。
 第十五条 做好后勤保障
 做好抢险救灾的物资保障。抢险救灾需要运输车、挖土机、推土机、铁铲、锄头、雨衣、水鞋、编织袋、沙石料等工具和物料,指挥部要统一调配,及时安排,及时到位.尽力满足抢险救灾的需要。


第四章 救风(雨)后 尽快恢复生产


 救风(雨)后,关键是要做好安置灾民的物资保障和迅速恢复灾后生产。物资保障主要有帐篷、被子、衣服、食品、药品等,尽量使临时转移安置的灾民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第十六条 统计汇报
 (一)快速收集、统计灾情:三防指挥部要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调查灾情和损失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书面逐级上报。汇报的内容包括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作物损失和基本设施损失等情况。
 (二)确保灾情准确。汇报数据和情况要实事求实,确保上级救灾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 安置灾民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首先安置并解决倒房户、危房户和无房户的临时住所和生活用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二)帮助灾民重建家国,建设新的住房,解决长远问题。
 第十八条 治疗伤员
 (一)抢险队员要快速将伤员送至医院救治。
 (二)医院要先组织好救灾医疗队,救治在台风暴雨中受伤的群众,尽量把伤亡人数降到最低。
 第十九条 做好善后
 因强台风或强降雨导致人员死亡之后,要组织专门队伍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和慰问,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做好善后工作,尽力保持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实施防疫
 要组织防疫队伍奔赴灾区对因灾死亡禽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进行消毒,特别对人畜饮用水源进行严格消毒处理,防止灾后疫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恢复生产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组织生产指导组奔赴灾区一线指导救灾复产。
 (二)政府部门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恢复生产。
 (三)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细则管理与更新
 (一)本细则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细则作出相应修改和补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要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实施细则。
 (三)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编制实施细则,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四)本细则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