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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12:0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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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党办发〔2005〕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接待工作是市委、政府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接待工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推进地区之间合作与交流,市委、政府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办公厅和市纪委的意见后,修订了《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9日


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

接待工作是市委、政府全局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了进一步发挥好接待工作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经济发展,推进地区之间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作用,规范接待工作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范围
(一)党和国家司局级以上领导及相应级别的离退休人员;
(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地级以上领导及相应级别的离退休人员;
(三)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办公厅系统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地市级领导及各办公厅(室)的正、副秘书长及正、副主任;
(五)外省、区、市省级领导以及地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
(六)应我市五大班子邀请来市考察、投资、洽谈业务的国内外来宾;
(七)因公务往来的友好旗、县处级领导;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二、接待标准
(一)住宿
司地级及以上领导安排套间,县处级及以下安排标准间,重要宾客安排在
高档宾馆,一般客人安排在中档宾馆、酒店。
上级来我市检查工作人员的住宿费,按财政报销标准结算,不足部分由市接待办补贴;其他考察、观光、经贸团组及个人根据客人要求安排住宿,房费按接待办打折办法全部自理,特殊情况按领导指示办理。减免房费须经各大班子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主任或接待办主任同意并签单后办理。
来宾房间要提前摆放水果,总套、套间及重要客人房间要摆放鲜花和欢迎卡。
(二)宴请及用餐
1、来宾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工作三天以上可视情况安排迎、送两次宴请,其余时间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不上烟酒;如涉及几大机关,由一个机关为主,其他机关参加宴请,不搞重复宴请和个别宴请;宴会使用内蒙古或乌海地产酒水、饮料,宴请不摆放香烟。宴请时间一般控制在60分钟以内。
2、接待人员要了解领导、来宾的饮食习惯,建立客史档案,及时通报酒店,审核菜单,因人而宜,原则上以点菜为主,同一批客人不上重复菜品,以地方风味为主,安排适当的菜品、酒水。保证卫生、安全、节俭、舒适,做到合理安排,服务周到、热情。
3、宴请及用餐:
①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办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宴请标准每人每餐100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120元;
②司地级领导宴请标准每人每餐60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③县处级及以下宴请标准每人每餐50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80元;
④应邀来我市投资考察的投资人士、外宾及港、澳、台人士,宴请标准每人每餐60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30%。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同时出席。参加宴会领导的随行人员一般安排工作餐,市领导的司机如因工作需要就餐,发给工作餐证,每人每餐15—20元。
5、接待地点原则上由接待办安排,用餐地点安排在驻地或定点接待宾馆、饭店。
6、改进就餐制度,提倡就餐形式多样化,根据不同情况可安排共餐、分餐、自助餐及点菜等多种形式,饭菜以地方风味为主,突出民族特色。
7、要加强接待基地建设,加强对接待点的培训、勾通协调、指导,要求承担接待任务的宾馆、酒店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饭菜质量、增加花色品种。
8、严格接待程序和审批手续,接待办凭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主任签发的接待通知单安排接待。特殊情况两日内补送通知单。未经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主任、接待办主任同意而自行安排接待的,接待办一律不予结算。
三、接待礼仪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各部、委、办、局及外省市区省部级重要来宾按照领导指示到指定地点迎送,以民族礼仪举行迎送仪式(敬献哈达、献歌、敬酒)。地司级领导原则上在市区入市路口或下榻地点迎送。
(二)区内领导及来市公务人员,不安排民族礼仪服务。
(三)唱歌、敬酒等礼仪服务人员,要确保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仪表端庄、大方得体,参加人数视情况确定。
四、接待礼品管理
(一)根据需要采取集中采购的办法采购礼品、纪念品,礼品、纪念品要注重体现地区特点,突出纪念意义和宣传意义。
(二)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经办人须填写“乌海市接待办物品提取单”,经各大班子秘书长、分管秘书长、主任签批同意后,方可提取礼品,特殊情况两日内补送提取单。
五、宾客通报制度
(一)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接待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由负责接待的办公厅(室)尽快制定出《客情通报》,经领导同意后,一式二份印送其它几个班子办公厅(室)和市接待办。
《客情通报》的内容包括来宾名单、在乌海活动日程安排、住地安排、随行工作人员和负责接待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
(二)市委各部门、群团组织接待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在接到通知后,须及时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包括驻市单位接待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在接到通知后,须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内容包括来宾名单、活动日程安排、住地、负责接待的有关人员联系方式等。
(三)市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以《客情通报》通报其它几个班子办公厅。
六、其他事项
(一)各大班子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扩大接待范围。
(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友邻地区的领导到对口单位和部门检查指导工作或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接待。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领导同志来我市部门检查指导工作,接待办可按照秘书长、分管秘书长的通知,安排一次宴请。
(三)接待办要严格执行接待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和接待手续,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每月向各大班子报告接待费开支情况。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2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结合退耕还林、长防林建设等工作,切实制止乱征滥占林地的行为,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OO二年六月一日

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征占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明电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征滥占林地,是当前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市各地大力发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为美化国土,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旅游环境作出了贡献。但是,一些地方为发展经济,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眼前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乱征滥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少数地方领导为非法征占林地者充当“保护伞”,助长了非法征占林地的歪风;一些地方越权审批、违法审批、少批多占现象严重。上述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任其蔓延,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二、专项整治内容
1、 1998年8月以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乱征滥占林地违法案件,特别是乱征滥占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
2、非法审批、越权审批征占林地案件。
3、对2001年全国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检查通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复查。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吴伏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智富、市林业局局长王龙章任副组长,市林业、土管、监察、公安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5月起到9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 5月):成立机构、制订方案、宣传发动。
1、本次专项整治是我市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 并根据实际,制订本地专项整治方案。各县(区)整治方案于6月15日前交市林业局。
2、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土地法》、刑法修正案(二)等林地保护的法规、政策。
(二)第二阶段(6一7月):精心组织,依法清查。
1、各县(区)要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未批先用、不批乱占、不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乱征滥占林地进行全面清查,逐一登记。今后未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凡基本建设征占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该收回林地的收回林地,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依法处罚的要依法处罚。对乱征滥占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不依法办事,越权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进行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审核审批征占林地或以各种理由支持、纵容、包庇乱征滥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林业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4、各县(区)将附表1和附表2在6月中旬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5、市政府拟在7月上旬召开全市专项整治会议进行督导。
(三)第三阶段(8一9月):督促、落实、检查、验收。
1、市林业局会同市土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邀请新闻单位,选择一批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并公开曝 光,教育群众。
3、各县(区)在9月底将检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

  (2013年6月14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地方性法规立法公开活动,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公开,是指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案及其他与立法工作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就立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第四条 立法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循广泛、平等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

  第二章 立法信息公开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本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案、法规草案修改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等立法文件;

  (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

  (四)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五)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所列立法文件还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刊登。

  第七条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第一项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或者调整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第二项由有关委员会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第三项、第四项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第五项由负责征求意见的有关委员会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其他事项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八条 根据需要,下列事项可以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二)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专家咨询会的基本情况;

  (三)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完成的项目情况和有关报告;

  (四)其他可以公开的事项。前款规定的事项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普遍关注的内容时,可以接受公民申请旁听。

  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要求和程序按照《公民旁听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关于公民旁听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实施意见》办理。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南方日报》以及广东人大网刊登。

  涉及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的专题性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办,负责法规实施的相关委员会协办。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按照《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新闻发布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途径公开立法的有关事项。

  广东人大网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信息公开的官方网站。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应当向公众、省人大代表、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向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在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四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还可以根据需要向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就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其意见。

  第十五条 公开征求对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时,应当提供立法项目名称、起草部门、主要内容、起草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信息。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公众和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筛选。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基本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人大网对公众和人大代表等各方面对于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综合反馈。

  第十八条 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反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二)意见采纳的情况;

  (三)意见未采纳的情况及必要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 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前,有关委员会应当重点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问题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委员会应当将公开征求的意见汇总等材料移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就法规草案的主要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和有关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等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附提纲。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一定数量的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代表的意见,主要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背景的基层代表。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专门征求社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日。

  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在广东人大网等媒体发布当天起算。

  第二十七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书面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材料的电子文本发送到人大代表的电子邮箱,并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将征求意见的通知送达人大代表。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委员会做好联络代表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或者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主席、副主席办公室建立立法工作联系点,听取公众、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有关委员会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代为征求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内容涉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还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代为征求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者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 立法调研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公开征求意见还可以采取抽样问卷调查、网上民意调查等方式。

  采取抽样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

  第三十二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委员会应当对公众、人大代表等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并进行研究。

  确有必要的,有关委员会应当邀请专家、学者对意见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的重要意见及处理情况,有关委员会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作出说明。

  有关委员会应当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文件中汇报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和意见采纳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委员会应当通过广东人大网对意见和建议作出综合反馈。

  反馈还可以采取书面回复、召开立法座谈会、说明会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反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二)意见采纳的情况;

  (三)意见未采纳的情况及必要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有关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立法说明会,就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意见比较集中或者分歧比较大的问题、意见的研究和采纳情况、拟提出的解决方案等事项公开进行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立法听证、立法论证和专家咨询工作,依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