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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核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工作联系制度

时间:2024-06-24 21:1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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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核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工作联系制度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核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工作联系制度
建设银行



一、为适应我行稽核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使稽核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了解和掌握情况,以便对全行业务工作进行监控和服务,根据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各行稽审部门须与本行有关业务部门紧密联系,互相支持,沟通情况,共同完成全行的稽审工作任务。
三、外部稽审单位来行稽审,行内稽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业务部门,并督促和协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稽审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稽审部门与有关部门及时通气,各业务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稽审工作结束后,业务部门应将稽审结论执行情况转送行内稽审部门,行内稽审部
门负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落实稽审结论。
四、各行稽审部门开展稽审活动,应随时向有关部门通气,取得支持和配合;稽审工作结束后,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以便尽快纠正。
五、行内有关业务部门需要稽审部门配合的业务检查工作,稽审部门应根据情况积极支持和协助。
六、各行业务部门须向同级内部稽审部门提送下列规章制度和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对金融业务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业务部门转发上级部门、上级行制定的各项业务政策、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业务部门制定的有关具体制度、办法等。
七、各业务部门的定期报表、统计资料及有关的调查研究报告等,应按期提送同级稽审部门。
八、各行业务部门召开的信贷、贷款评审、计划、财会、筹资、房地产信贷、证券、信用卡、国际业务等专业会议和举办的业务培训班,须通知同级稽审部门参加。
九、各行稽审部门与本行附属企业的工作联系办法比照本制度执行。
十、本联系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总行以(87)建总审字第7号文印发的《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同时废止。



1995年1月11日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1999年4月8日,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召开全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中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得到明显改观。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连续发生侵害学
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暴力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1999年10月28日,山西大学哲学系99级研究生韩婕(女,24岁)被冒充学校学生科干部的犯罪嫌疑人杨文(男,30岁,无业,曾因强奸罪被判刑3年零6个月)骗至山西财经大学教学楼地下室杀害(据杨交代,自9
月份以来曾在该地下室强奸了3名女学生)。这一系列案件的发生不仅暴露出当前一些地方治安形势严峻,有的高校治安保卫工作和管理工作仍存在漏洞,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以及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当前高校治安保卫工作重视不够,指导监督措施
不力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学校治安情况十分关心,有关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明确要求。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治安保卫工作,为高校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保持高校稳定的局面,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校是教书育人的主要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确保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维护高校稳定局面,必须要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要从维护政治稳定的大局出发
,充分认识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落实责任制,把强化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维护高校治安秩序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进一步
落实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要从发生的案件中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地高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和高校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建立起严格的领导责任制,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学校要重视并加强对
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高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进一步加强保卫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和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要大力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不断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安全隐患的能力,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校园内部管理,重点加强对学生宿舍、工地、空房、地下室、教学楼以及其他重要教学
科研场所及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安全文明校园建设。要严格门卫制度,加强巡逻检查,对校园内的外来人员及出租房屋要加强管理。要增加必要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学校安全防范设施。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经常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师生员工的遵纪守法观念
,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好校园治安秩序。
三、集中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在前一阶段整治学校周边及内部治安秩序的基础上,继续对当地影响学校治安秩序及师生人身安全的突出治安问题,认真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
学校治安秩序的案件,要组织精干力量快侦快破;对严重危害学校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学校周边的录像放映室、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和歌舞厅等要重点进行整治,对治安混乱或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进一步
强化对校园周边地区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加强对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尤其是在学生上、下课和晚自习期间等重点时间段、路段和易发案的重点部位要加强巡逻控制。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部治安秩序整治工作的领导,对校园内容易引发治安问题的经
营摊点、违章建筑、出租房屋、文化娱乐场所等要认真清理,消除各类治安隐患。要把集中整治与经常性管理、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努力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保持学校持续稳定的局面。



2000年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

  我部于2005年7月15日以第517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农药行政许可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范了农药登记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为贯彻落实公告的规定,进一步搞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药临时登记清理进程

  严格按照我部2004年6月1日发布的第379号公告进行农药临时登记清理工作。对1999年7月23日以前登记的农药产品,按照农药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分四批进行清理。严格执行清理期限规定,对超过每批农药品种清理截止时间未申请或未通过登记评审的农药产品,不再办理登记续展。对1999年7月23日以后取得登记的新农药品种,严格执行农药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为四年的规定,到期不再办理临时登记续展。各清理工作协作组要精心组织、强化服务,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所承担的临时登记清理工作任务。

  二、严格农药登记申请受理要求

  各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我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有关农药登记申请的规定,准备齐全申请资料,及时申请农药登记。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要严格把好初审关,确保农药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农药生产企业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我部将不受理其登记申请。

  三、规范农药续展登记审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到期需续展的,申请人应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有效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我部将注销其登记证。申请人如欲继续生产,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的续展登记申请。确有特殊原因,申请人应在提出续展登记申请时提交如下材料,我部将组织专家集中审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再给予答复。

  1、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该产品续展登记的主要原因及相关证据;

  2、申请人用于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检测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情况;

  3、全国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反映出申请人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情况;

  4、申请人所在辖区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意见(境外申请人可不提交此项资料)。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尚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我部不再受理其续展登记申请,并注销其登记证。

  (三)对登记证被注销的农药产品,重新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四)对于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内所有农药生产企业,协助农药生产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监督农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确保农药登记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