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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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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妇联




[2000]31号
关于转发《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现将《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全国妇联
2000年12月26日


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
(2000年9月30日)
妇联是党领导下的重要群众组织,妇女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实现妇女自身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全面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实现我省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战略高度,切实重视妇联和妇女工作
1、充分认识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重要意义。妇女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妇女工作,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摆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跨世纪发展的新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改革和发展面临繁重而艰巨的任务,迫切需要更好地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仅深刻阐明了党的性质、宗旨和根本任务,也对新时期妇联和妇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增强党的群众基础,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加强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始终把它摆在重要位置。
2、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妇联和妇女工作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问题,是各级妇联组织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妇女运动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领导。要将妇联和妇女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党委要有1名领导分管妇联和妇女工作,及时研究妇联提请讨论的重要问题,每3至5年应召开1次妇女工作会议,每年应听取1-2次妇女工作汇报并作专题研究,视需要转发妇联的有关文件。在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妇联的党员负责人,党委的有关会议应吸收妇联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3、尊重和支持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级妇联组织担负着代表和维护妇女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重大职责。各级党组织应支持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按照“哪里有妇女,哪里就有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妇联和各类妇女组织,尤其是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努力形成适合新时期形势和任务需要的妇女工作网络。要尊重妇联作为群众团体的工作特点,不能将它简单等同于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更不能随意将妇联组织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它部门。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妇女事业发展的需要,相应增加妇女工作和活动的经费,街道、乡(镇)妇联活动经费也要尽量给予保证。要鼓励和支持妇联组织艰苦创业,创办延伸妇联职能、服务妇女儿童的经济实体,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4、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妇联和妇女工作。实现妇女的解放、发展与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大力倡导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坚持反对那些轻视和歧视妇女的陈腐观念,坚决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扫除影响妇女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要指导妇联组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善于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妇女的发展,努力形成社会化的妇女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要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认真落实《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要加强妇女儿童教育活动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工作条件。
二、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进一步促进妇女的进步与发展
5、动员和组织广大城乡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积极参与两个文明建设,在为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做贡献的进程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是解决妇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各级党组织要继续支持妇联组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在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三维交叉点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组织广大妇女广泛深入地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家庭创建”三项主体活动和“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等争先创优活动,充分调动妇女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蕴藏于妇女中的社会生产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
6、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做好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要引导妇联组织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新实际,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宣传教育妇女;紧密结合妇女群众在思想认识和工作生活中产生的新问题,加强对妇女的理想信念教育;紧密结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加强对妇女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紧密结合当前妇女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对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教育;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新成就以及妇女自身的新进步,深入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要从抓调查研究、抓典型示范、抓载体创新、抓阵地建设、抓重点人群等多方面入手,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引导广大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振奋精神,不懈进取,为促进改革和发展做出新贡献。要重视发挥妇联面向家庭的传统工作优势,把做好妇女思想政治工作与家庭文明建设、社区文明建设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相结合,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7、大力培养面向21世纪的女性人才。各级党组织要站在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把提高妇女素质、培养女性人才、促进妇女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协调组织、宣传、教育、科技等部门,帮助妇联制定实施妇女教育培训计划,关心培养包括在校女大学生、学成归来的女留学生、女科技人员和女经营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界妇女,造就一大批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女性人才。要注重运用“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双学双比”和“女性素质工程”等活动载体,激励广大妇女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先进生产劳动技能,学习职业专长,进一步增强业务本领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重视发挥妇联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协助政府管理好妇女儿童事务
8、建立和完善妇联民主参与制度。妇女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妇联组织是广大妇女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妇联和广大妇女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积极发挥作用。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支持妇联联络、团结她们参政议政。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常委会讨论涉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性问题,尤其是有关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时,应吸收妇联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等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吸收妇联的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她们的意见。
9、支持妇联组织积极参与妇女儿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实施和监督。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妇联组织履行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职责,指导妇联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参与妇女儿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与监督,提出体现妇女儿童权益的议案和建议。要加大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支持妇联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社会转型期妇女就业、新经济领域劳动保护、婚姻家庭、儿童教育、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注意听取妇联的意见和建议。要支持建立妇女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和妇女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逐步构建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要支持妇联组织动员妇女参加禁止黄赌毒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丑恶现象,做好刑释解教妇女帮教安置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10、支持妇联组织协调政府管理好妇女儿童事务。各级妇联承担着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党组织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并在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各级政府应明确1名负责同志加强对妇女工作的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有关具体问题。要加大实施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的领导力度,协调并督促各地、各部门重视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难点问题,确保“两个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要指导妇联组织积极探索协助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的思路和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部分有关妇女儿童的社会管理事务、办实事项目以及社会性、群众性活动交给妇联承办,并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能,提高妇联的社会影响和为妇女群众服务的能力。
四、适应跨世纪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
11、制定并认真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加强女干部队伍建设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女性参政水平是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体现。各级党组织要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列入党的干部工作总体部署中统筹安排。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妇联认真检查总结《1995—1999年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和经验,制定并实施新的五年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培养选择女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女干部培养、推荐、使用的工作力度。力争用2-3年时间,在实现省、市、县(市、区)各级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的基础上,80%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女干部,50%以上的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100%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要注重提高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努力实现市、厅(局)级正职女干部比例不低于同职干部的15%,县处级正职女干部比例不低于同职干部的10%。
12、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女干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认真抓好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女干部工作,有计划地增加妇女干部参加党校培训和高层次专业培训名额,继续办好各级中青年女干部培训班,加强女干部的锻炼与交流。要大胆选拔任用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实绩突出、群众信任的优秀年轻女干部。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和20%。要继续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力争女党员占新发展党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各级妇联要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妇女干部。
五、指导妇联组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成为党联系妇女群众更加坚实的桥梁和牢固的纽带
13、切实加强城乡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基层妇女组织是妇联全部工作的基础。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妇联切实加强基层工作,不断改进基层妇女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使之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在农村,要指导妇联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妇联、村级妇代会的建设,尤其要注意在乡(镇)、村行政区划调整、基层机构改革及村级民主直选中,同步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要及时在改制后的乡镇企业、各类合作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农村新经济领域建立妇联基层组织。在城镇,要适应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加强街道妇联、居委会妇代会建设。要与党建工作进社区相同步,及时建立社区妇联组织,妥善解决其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的问题。要积极推动经济开发区、专业市场、个协私协机构等新经济组织建立妇女组织,不断扩大和健全妇联基层工作网络。
14、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县(市、区)以上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机关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机关党委和上级妇联的领导。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由所在单位拨款,单位财政专项列支;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企业成本,专款专用。
15、指导妇联加强团体会员的组织建设。妇联的团体会员是妇女组织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妇联加强与团体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发挥团体会员广泛联系各界妇女的作用。各级妇联要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会员之间、妇女团体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形成妇女工作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16、配齐配强各级妇联干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配备好妇联领导班子。妇联主席、副主席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按同级党委所属部门的正副职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要注意配齐配强乡镇、街道一级妇联干部,乡镇、街道妇联干部的编制不得被占用或挪用。要重视解决好村(居)妇女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妇代会主任应参加村(居)民委员会,是党员的应吸收参加村(居)党支部。村(居)妇代会主任的报酬应不低于村(居)委员会领导副职的待遇。
17、加强妇联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妇联干部管理以同级党委为主,上级妇联协管。妇联协管范围是下一级妇联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妇联主席、副主席时,应先和上一级妇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党委要重视妇联干部的换岗交流,各级妇联主席、副主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妇联有向党组织推荐、向各条战线输送优秀妇联干部的责任,特别是要注意推荐优秀中青年妇女干部。各级党委要适应妇联和妇女工作跨世纪发展的需要,全面加强妇联干部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把各级妇联建设成为聚集各类优秀女性人才和培养输送优秀妇女干部的重要基地。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不懈地开展“三讲”教育活动,扎扎实实地抓好各级妇联的领导班子建设,使之成为政治上坚定、整体素质较高、作风严谨扎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开拓创新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
广州市政府
穗府(2001)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教育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市科普基地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是市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二)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科普资源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设施建设。
1.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第五条(三)所列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的,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3.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4.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
(二)管理制度建设。
1.所属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基地的科普教育活动工作,有部门及专人具体负责,配备专职讲解及辅导人员。
2.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
3.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普活动安排。
1.制定科普教育活动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两场以上有专业特色的、以青少年科普教育为重点内容的活动。
2.配合市、区和县级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3.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本办法第五条(三)所列的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60天。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科普基地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科普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材料报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科普基地,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证书》,授予“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牌匾。
第十条 对市科普基地,每三年考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按原认定程序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待遇。
第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第十二条 市科普基地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市财政专项补助。
(二)基地内开展科普教育的用水、用电收费,有关部门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按城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三)基地的重大科普活动优先列入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计划,有关部门在活动经费上予以适当支持。
基地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可以向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科普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在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市科普基地对公众应当实行门票优惠。
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教育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的优惠,对有组织的学生团体参观门票应给予5折以下的优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2001年1月5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三条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三条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公布 1992年11月17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7人至13人,人口特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17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