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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施工资质情况的说明

时间:2024-07-08 07:0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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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施工资质情况的说明

交通部


关于对“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施工资质情况的说明

2005年1月28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以建市施函[2005]6号便函,对西藏自治区建设厅、河南商丘市公安局请求协助调查“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资质情况的函进行了回复。复函指出,建设部没有批准过“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或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公路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该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复印件)为伪造,且该单位不存在。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公路建设管理中注意核实,严把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关。





交通部公路司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摘要转发《关于汇率调整后旅游价格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摘要转发《关于汇率调整后旅游价格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汇率调整后旅游价格安排意见报告)摘要转发如下,请各地执行。
一、对外售价继续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外汇保值措施,1990年对外销售的美元保值价格不变,但对外销售的美元实际价格给予10%的优惠。
二、由于从1989年12月16日把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下调21.2%,1990年旅游综合服务费(对外国人)的人民币保值价等于自动上升26.7%,扣除百分之十的优惠,实际价格自动上升14.5%。涉外旅游饭店房费、餐费也按此幅度相应调整。房费、餐费价格已较
高的地方或客源不旺的地方也可不调或少调。
三、从1990年本电报到达之日起,旅游外汇保值的年度固定汇率由目前1美元合3.7元人民币下调到4.7元。
1990年的对外报价,凡不符合本报告规定的,应一律纠正过来。关于对外报价大检查的情况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迟应在三月底前报送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关于综合服务费具体构成及补充细则将另文下达。
请各地接此报告后,立即将此文件传达到所有旅游企、事业单位,迅速做好1990年的对外报价工作。



1990年1月22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委托投票的最新需求,方便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2006年4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3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35号)、《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6〕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或者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六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采用本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本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主板、中小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票代码为“300001”,则投票代码为“365001”;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 (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在本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上市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比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网络投票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本所会员应当按要求提供投资者关于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结果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35号)、《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6〕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