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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时间:2024-07-22 18:38: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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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附件:1.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91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5-2007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2

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065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7、银行授信额度在1000万美元以上;
  8、外商投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依法批准成立并联合年检合格。
  9、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纳税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7年获得成品油进口允许量执行情况;
  5、2008年申请成品油进口允许量的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偷税、逃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和授信额度证明;
  9、加盖联合年检合格签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地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2008年新增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2008年新增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

农计发[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厅(委、局、办),广西自治区林业厅、湖南省农办,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农业部门共同努力,2008年新增农业投资项目正在有序落实之中。目前投资计划已全部下达各地,项目资金正陆续下达。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新增1000亿元投资项目实施工作的最新要求,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做好新增农业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中央要求在明年3月份前完成新增中央投资对应的建设任务,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切实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这一目标要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务必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程。一要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将紧急落实新增农业投资项目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建立考核制度。二要创新工作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本地实际,在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尽可能简化相关手续,加快落实建设条件。要组织业务骨干,实行分片包干,深入乡村、农户和建设单位,指导和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三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调动项目设计、监理、施工、仪器设备供应商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各环节工作节奏。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利用冬闲时间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努力形成各方共同推动项目实施的良好工作格局。四要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选派业务骨干,深入项目实施第一线,督导检查责任落实、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特别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检查。

  二、分类指导,确保进度

  新增投资安排的5类农业项目,布局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各地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的项目,实行分类指导。要按照中央总体进度要求,倒排工期,明确各阶段任务和完成时限。

  (一)农村沼气项目。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将建设任务分解到村、养殖小区或服务网点。12月31日前完成灶具、管网、进出料车、检验检测等设备及水泥、沙子、砖等建材订货,确保在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中央投资的建设任务。

  (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工作,保证2009年1月10日前全面开工,抓紧利用冬闲时间,加快田间工程建设,同时按批复要求做好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确保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中央投资的建设任务。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乡镇兽医站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工作。12月31日前确定仪器设备供应商并订货。1月10日前办理完毕各项建设手续,确定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并开工建设,确保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中央投资安排的土建和仪器设备内容。

  (四)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新建质检中心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工作,续建质检中心项目要全面开工建设。2009年1月31日前,完成新建项目施工图设计、土建工程及仪器设备招投标等工作。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新增中央投资的建设任务。

  (五)农垦危房改造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垦区负责审批,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2009年1月31日前,办理完毕各项建设手续,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2009年2月28日前,广东、海南、云南三垦区将中央补助资金形成实物工作量;黑龙江垦区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钢筋、水泥、砖等材料款支付,并做好开工准备工作。

  三、投管挂钩,奖优罚劣

  落实好当前新增农业投资项目,既是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具体行动,也是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的重要保障,更是进一步争取扩大农业投资的基本前提。为鼓励各地又好又快实施农业项目,我部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实行投资安排与项目管理情况挂钩,把本次新增农业投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今后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实行奖优罚劣。对执行好的省、区、市,在今后项目安排中增加投资,对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等方面出现问题的省、区、市,要减少甚至暂停安排年度投资。

  请各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每周三向我部各项目主管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报送进度、措施、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信息。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特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0]13 号)要求,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政策,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促进民间资本在资源能源领域投资发展

(一)继续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 选择部分电力供需较为宽松的地区, 开展竞价上网试点,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和健康发展。 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 具备一定规模的非高耗能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试点,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
(二)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 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为民营资本参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创造条件。页岩气、煤层气、 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非常规天然气生产领域。
(三)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基准价格,扩大上下浮动幅度,为供水、用水双方提供更大的协商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二 、完善公共事业价格政策,调动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经营的积极性

(一)完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价格政策。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参与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以及供气、供热设施建设与运营的,应与国有资本、外资同等对待,其价格水平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二) 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价格。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 健全铁路特殊运价政策。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铁路货物运输制定特殊运价,按照满足正常运营需要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特殊运价水平 。
(四) 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价格政策。进一步理顺医药价格,充分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为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创造良好条件。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

三、清费治乱减负,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

(一) 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 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贯彻好小微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再取消一批中央和省级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 、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
(二) 研究建立收费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加大涉企收费审验力度。全面梳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相关收费政策。严格规范企业纳税环节收费行为,并逐步实现税控产品和维护服务免费向企业提供,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垄断性经营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价格行为。
(三) 规范金融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商业银行价格行为,督促其履行明码标价和报告义务。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免费服务,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彻查违规行为,减轻商户负担,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环境。

四、加强价格监管服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一) 强化价格监管。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引导民营企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合理的价格秩序,营造诚信、公平的价格环境。大力加强反垄断执法,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保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 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加快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改进信息公开方式方法,依法及时、便捷公开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信息。支持并促进行业组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为经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