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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9:3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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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安监管政法字[2004]35号



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继续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研究,现就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安全生产法》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重点,通过“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引导和启发全社会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营造日益浓厚的“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活动主题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三、活动时间

  于2004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为6月13日。

  四、组织机构和活动形式

  1.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联合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下设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全国安全生产月” 的相关活动,并综合指导各地区、行业、部门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教中心。

  2.活动形式

  分为全国活动和区域(行业、部门)活动两部分。全国活动由“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组织;区域(行业、部门)活动包括地方、行业、企业、社区活动,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

  五、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要提早动手,充分准备,力求通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声势大、效果好的社会宣传活动,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2.完善形式,丰富内容,增强实效。要在总结以往“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在活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突出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与健康的人文关怀,着眼于人民大众安全生产意识的普遍增强和全社会安全生产风气的革故鼎新。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以企业和城市社区为重点的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传播安全知识,倡导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

  3.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2004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将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进行,所涉及省(区、市)要积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要高度重视。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相对集中地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报道。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通过开办专栏、制作专题、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反映各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情况,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报道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典型,搞好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倡导先进,鞭策落后,强化人们的安全观念、安全意识,规范人们的安全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5.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开展200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于4月30日前)和活动总结(于7月31日前)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

  《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印发。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内容提要] 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聘请,指派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随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不断扩展。我国律师参政议政一般是通过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实现的。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其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能获此机会的却只有少数律师,其影响不够广泛。而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人数众多,且参政议政的作用更为直接,因此,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律师 担任 政府法律顾问 参政议政
一、政府法律顾问概念
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人员,或是这些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
法律顾问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一种业务活动;另外是指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从业务活动而言,法律顾问可以分为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是指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某一项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法律专业人员在一个阶段里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
本文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专指律师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下统称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的聘请,指派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
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法治经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目标。政府不但要处理繁琐的日常行政事务,同时还要作为民事主体参与一些经济活动。一方面政府面临着日益增多、日趋复杂的法律事务,而另一方面政府内部法制机构不能满足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量的律师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这些律师在协助政府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依据
早在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就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如下:(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司法部198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各项具体细则。
以来出台的《律师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内容,但《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律师法》虽然没有像《律师暂行条例》那样单独强调律师接受国家机关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但将国家机关纳入法人的范畴显得更为科学。也就是说《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业务中当然的包括了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作为行业规范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起到了具体的指导作用。
三、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随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不断扩展:
对政府行政工作和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受政府委托进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论证;协助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参加政府涉法事项协调会议;参与领导信访接待,配合信访部门为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向政府提供法律法规信息;
服务政府招商引资,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协助政府审查、起草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为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设计法律框架、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参与处理尚未成讼的民事、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配合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对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政府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及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活动;代为申请执行各类生效的法律文书;
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法律论证;为政府招标投标、资信调查、土地征用、拆迁安置、项目融资等提供法律服务。
以上服务内容是一般性的列举,某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服务内容则根据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或根据需要由双方临时商定。政府与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是依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产生的契约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合同条款固定,根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特点
律师由于长期、大量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预测到法律风险。同时,由于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对各部门法律有较为均衡的研究,对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法律有着较全面的了解与实践,擅于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有其独特的自身优势。但律师并非自然而然的胜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与其他单位的法律顾问虽有其共性,但由于政府的特殊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政府运行的特殊性。
政府的运行完全不同于司法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其职责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议,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实现国家的意志。政府的设置层次分明,等级严格,以保证政令畅通。下级政府必须遵守上级政府的命令,受上级政府的领导。政府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全部活动都可以控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范围又非常的广泛。律师是法律人,习惯于司法程序,习惯于自以为是,但律师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就必须对政府有充分的了解,必须适应政府工作的特性,才能胜任政府法律顾问。
2、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是政府,政府相对其他单位而言属于强势部门,政府以执行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行政行为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公务员都具有高学历,经过层层选拔进入政府,是优秀的人群,社会的精英。而领导者更是一言九鼎的人物。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务员,他们在主观上具有天然的优越感,客观上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他们中不乏律师的老师,律师应当虚心向他们学习。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是为了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为了单纯的了解法律,要是政府法律顾问自认为是法律专家,分析问题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不结合政府的特点,不考虑行政管理的特性,遇到具体问题泛泛而谈,提不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政府对法律顾问只会是失望,只能把法律顾问当作花瓶摆设。
3、法律和政策的适用问题。
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时候是法律、政策适用交织在一起,有的可能就是政策问题。政府往往思考政策的时候多些,以运用政策平衡各方利益,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而律师的思维恰恰相反,往往是考虑法律的时候多些,遇到事情多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但在处理政府事务中,有些事情如果仅仅从法律出发,虽然也能解决,但却难以彻底解决问题。所以,政府法律顾问必须要站在政府的角度思考问题,充分利用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意见。当然,政策必须符合法律,政府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对政策的合法性作出判断,适时给政府提供法律意见。
五、律师参政议政概述
本节的参政议政仅指律师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
1、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政协三大主要职能之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就是说参政议政是政协或政协委员特有的权力。
时下,关于“人民代表参政议政”的提法时不时见于报刊、文件,而且在全国上下还比较普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民代表行使职责是行使国家权力,而不仅仅是参政议政,“人民代表参政议政”的说法是不确切的。但为表述方便,本文中暂且仍称为人民代表“参政议政”。
2、律师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现状
律师参政议政是指律师利用执业的便利,以各种形式参与政治生活,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事务管理,对国家机关的活动提出建议或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行为提出质询。
我国律师参政议政一般是通过担任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以实现。据悉,本届有12位律师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11位律师推选为全国政协委员,至2012年3月全国共有1300多名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近3000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
对此,有人兴奋,认为律师开始步入政坛。笔者对此不以为然:中国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并未真正步入政坛,这些律师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并不是律师中产生的代表人物。
人民代表基本是按区域选举产生的,县级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协商确定时都必须考虑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实际操作中党派、性别、民族指标又是最最硬性的。政协委员则是按界别推选的,界别有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等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青团、总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医药卫生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等三十几个,但没有律师界别甚至没有法律界别。在安排政协委员时,非中共人士一般应占政协委员的三分之二左右,且女性必须占一定的比例。笔者无从知道律师中的人民代表产生的情况,不知道她(他)们的政治身份,也不知律师中的政协委员来自何界别。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些律师中的人民代表并不是律师人民代表,而是人民代表中的律师。而律师中的政协委员,也只是政协委员中的律师,而不是律师界的政协委员。
六、应重视律师以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方式参政议政
律师作为熟悉法律的专门人才,是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当律师以其特有的政治敏感积极投身于政治领域,无疑将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就当前律师参政议政的主流渠道——通过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以实现参政议政而言,其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能获此机会的毕竟只有少数律师,其影响不够广泛。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律师其他参政议政途径,如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就不失为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我国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即政府是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是国家机关中职能最复杂、管辖事项最多、规模最大、机构设置最多、工作人员最多的国家机关。律师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也就意味着为大多数的国家机关担任了法律顾问。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从参政议政的角度看有如下意义:
1、律师参政议政的人数众多。

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条 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经营负责人姓名及其学历、职称证书;
(三)资金证明;
(四)具有专业职称管理人员的职称或资格证书;
(五)经营办公场所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故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许重新申请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齐第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资质审查手续,发放资质等级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各级的条件分别为: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
3、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在册管理维修人员持有本专业上岗证书;各管理项目技术人员齐备;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并有效运作;
5、有交通工具、计算机系统、通讯手段、治安装备、维修养护工具等较强的现代化管理手段;
6、管理的项目30%以上已获得省、市级以上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或企业通过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7、承接的物业管理项目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且其中至少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
1、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
3、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经济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有效运作;
5、承接的物业管理项目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
1、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
3、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经济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并有效运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经营范围为:
(一)一级物来管理企业可承接所有的物业管理;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一般高层建筑及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等物业管理;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9层以下的建筑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进行年检。经年检或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取消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一)所持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本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二)一年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一年内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符合本规定所列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可以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进行无记名投票,业主满意率在85%以上,且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可予以资质等级升级。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歇业等变更事项,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注销手续。
禁止转让或以出租、挂靠、出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需对自建项目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应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施行之前已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如不符合本规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1年内予以整改;逾期仍不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其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按有关规定重新选聘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
的物业管理企业。



199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