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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关于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协定

时间:2024-07-02 23:3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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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关于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协定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关于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9月5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5日)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界银行”)一致同意在北京设立世界银行代表处(以下简称“驻京代表处”),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世界银行委派一名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常驻代表,并向驻京代表处委派世界银行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委派常驻代表前,世界银行将把代表人选通知政府,并就委任事宜同政府协商,以取得同意。世界银行将把随代表在京居住的家属姓名通知政府。这一程序将适用于拟派往驻京代表处的任何其他工作人员的家属。

  第二条 世界银行常驻代表的职责
  世界银行常驻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世界银行,并在世界银行授予他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世界银行在中国的所有的业务活动。常驻代表应促进世界银行与中国的合作关系,同中国财政部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常驻代表应能同财政部进行直接接触,并应在遵守政府规定的程序的情况下能同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直接接触。

  第三条 特权和豁免
  政府确认《世界银行协定》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世界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资金、财产和资产。世界银行常驻代表享受政府给予使馆馆长的待遇。政府还同意世界银行、其常驻代表和工作人员享受的特权和豁免不低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享受的特权和豁免。
  世界银行确认,在政府确认的上述特权和豁免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世界银行常驻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

  第四条 驻京代表处的安全保卫
  政府将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保证驻京代表处及其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 政府提供的帮助和公共服务
  政府将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便利因公务而访问驻京代表处的一切人员进入、旅居和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同意向驻京代表处、常驻代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通讯、运输、公共服务及公共设施等便利应不低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国际组织在这方面享受的便利。

  第六条 最后条款
  本协定自政府和世界银行授权的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即可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世界银行代表
    财政部副部长          东亚太平洋区副行长
     李  朋          阿蒂拉·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筒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筒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荆?/P>


  为促进我市地方煤矿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增强煤炭企业发展后劲,根据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财建[2004]32O号)精神,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现将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OO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 市安监局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市境内所有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地方煤炭企业吨煤15元;

  (二)外市在晋城开办煤矿,比照地方煤炭企业,吨煤15元。

  第四条 所有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均须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地方煤炭企业和外市在晋城开办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矿留13元/吨,按照本文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2元/吨,其中,上交省煤炭工业局O.3元/吨;市,县(市、区)两级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留0.85元/吨。市留用部分专门用于瓦斯监控信息网络的运行维护、更新支出和人员经费;煤矿安全救护、装备、通信费用和人员工资及必要经费;安全纠察队所需经费;煤矿安全整顿、矿井关闭、驻矿安监员经费等。县(市、区)留用部分专门用于瓦斯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更新支出和人员经费;安全纠察队经费;救护通信、煤矿安全整顿、矿井关闭、驻矿安监员经费等。

  市,县(市、区)两级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的安全费用必须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入缴入同级安全费用收缴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六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装备和救护通讯、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支出;
  (十一)采煤方法改革支出;
  (十二)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安全费用集中办法:

  (一) 安全费用的集中委托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和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负责对所有经铁路、公路销售的煤炭按吨按标准足额代收代扣。未经上述两公司收取安全费用的煤炭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集中收缴。

  (二) 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与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签订安全费用年度
代收代扣协议。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与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按月结算,月度终了3O日内足额转入市安全费用收缴专户。未经上述两公司收取安全费用的煤炭,按照2元/吨的集中标准,留县(市、区)1
元/吨,上交省O.3元/吨,上交市O.7元/吨。上交省、市的部分由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季度终了3O日内与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结算,并上交市安全费用收缴专户。

  (三) 市集中各县(市、区)上交的安全费用直接转入市安全费用收缴专户:晋城市财政局基建投资科

  帐 号:600001018000625166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建设路支行

  (四) 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要周密安排,高度重视,视同收缴煤炭能源基金一样,同开同收,总量一致,与年终上缴煤炭能源基金和发运总量相同考核。

  (五) 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与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实际结算金额,分别计算出各县(市、区)应返还金额,由市安全费用收缴专户直接拨付各县(市、区)安全费用收缴专户。对县(市、区)实行一季一返,季度终了3O日内返还到各县(市、区)。

  (六) 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依据代收代扣数额提取5‰手续费,其中3‰返还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2‰留作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征收业务、票据等经费。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集中收缴部分的手续费提取比例由各县(市、区)财政局、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行确定。手续费主要用于各级负责收取部门的业务、票据等支出,以及有关人员的奖金、福利等支出,免征各种税费。

  (七) 安全费用的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其中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到市煤炭工业局、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月领取,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需票据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放。

  第九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并相应增设“安全费用”科目。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月报送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的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企业提取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集中部分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 市安监局
关于规范煤矿维筒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市境内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包括两个部分,即维简费和井巷费用。

  第三条 地方煤炭企业和外市在晋城开办煤矿(包括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独资等)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吨煤1O元的标准每月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O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企业在提取煤矿维简费以后,矿井建筑物不再提取折旧,其他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煤矿维简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煤矿维简费。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煤矿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人事部关于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办发(2000)81号



根据《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0〕75号)安排,为做好2001年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定于4月15日举行。
二、考试等级的划分、适用范围、语种及分类,仍按照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进行。
三、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涉及面广、影响大,受到社会的关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为便于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国家统一发行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指定用书复习备考,保证考生利益不受侵害,各地要认真做好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严禁不法人员借考试之机盗版或强行搭售其他书籍。有关征订事宜,由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五、各地、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知到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地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驻地中央和国务院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报名及考试组织工作,确保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如期报名并参加考试。有关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六、各地对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200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