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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5-20 10:0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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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不断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四川等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作法与经验,规范和引导各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在城乡规划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更好发挥城乡规划作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项制度的建立,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地方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在城乡规划决策方面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明确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基本思路

  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在现有的多种监督形式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应当从省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始。督察工作要努力拓宽省级政府的城乡规划监督渠道,主要促进所在地实行自身有效的规划管理为目标。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由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得给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负担。

  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

  城乡规划督察员要重点督察以下几方面内容:城乡规划审批权限问题;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问题;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城乡规划督察员特别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察力度。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具体情况。应采取公布城乡规划督察员联系方式、设立举报箱等措施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映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规划的行为。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及时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意见,做到有错必纠。对市(县)政府拒不改正的,应请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就城乡规划督察员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并召开由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主持的听证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处理。

  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选派工作。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熟悉城乡规划政策法规,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既可从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院,也可从其他城市或当地城乡规划工作者中选派,但一般应当熟悉被派驻城市的基本情况。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严格遵守督察纪律,不夸大、掩饰督察发现的问题,应定期向派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工作。对督察工作不力、违反工作纪律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一经发现,要及时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详细界定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职责权限、责任。

  三、加强领导,确保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特别在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矛盾和困难。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要以创新的思维、改革的勇气、科学的态度、周密的安排,积极稳妥推进。要主动向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汇报,同时加强与人事、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及有关市(县)政府的协调工作,及时开展调研、沟通,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涉及面广,做好这项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要注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更为有效的公众参与。同时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政策性强,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管理和定期培训,对督察工作进行及时的总结和引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领导。已经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省(区、市),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尚未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向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汇报,并经批准后实施。各地在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与我部联系,并于今年年底,将本省(区、市)工作进展情况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5-12-19 劳办发[1995]32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等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64号文件)精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6〕6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用字必须合乎规范。
1.繁简字问题。以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包括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2.异体字问题。以《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依据,凡是在这个表中已被淘汰的异体字,不得使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准。
3.字形问题。印刷体以《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标准,不得采用旧字体。
4.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辩认。
二、出口商品的包装等,原则上应该用简化字。但考虑到外销产品的实际需要,一向用繁体字的,可暂不作改动。
三、书写行款,一般应采用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
四、使用汉语拼音,要求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提倡分词连写。在商品包装、广告等上面出现企业名称、地址时,应当使用汉字,或汉字、汉语拼音并用,不得仅用汉语拼音。
五、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用字不合规范的商品包装等,到用完为止。企业、商店的牌匾今后应当采用规范字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