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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0 12:03: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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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我市投资项目建设,加快投资速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办,是指专门代办机构无偿为投资项目业主直接代为办理或协助办理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前期手续是指从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建设审批行为。

  第三条 代办依托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

  中心设立建设项目代办工作站(以下简称代办站),选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牵头代办前期手续。

  第四条 代办站、项目业主、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根据各自职责,为项目代办提供服务。

  (一)代办站工作职责:

  1、指导、帮助项目业主组织审批申报材料;

  2、负责审批事项窗口申报;

  3、跟踪审批过程、及时反馈审批情况;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督促或提请中心进行审批协调、督办;

  5、组织项目协调会;

  6、督促项目业主履行职责;

  7、做好项目业主、审批部门及设计等单位之间的沟通工作。

  (二)项目业主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材料;

  2、负责联系、督促设计等业主委托单位按要求及时对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3、协助组织项目协调会;

  4、负责及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及其他项目业主应履行的职责。

  (三)审批单位驻中心窗口工作职责:

  1、驻中心负责人负责代办项目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内部协调、督促;

  2、指导项目业主准备审批申报材料;

  3、牵头组织或参加代办项目协调会;

  4、及时向代办站(经办人)反馈本部门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中心为下列项目提供代办:

  (一)重大投资引资项目;

  (二)政府统一建设的工业园区;

  (三)重要的社会公建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代办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委托代办。但项目业主认为可自行办理的除外。

  代办应签订代办委托书,明确代办双方的责任、义务。

  第七条 项目代办工作程序:

  1、签定代办委托书,确定代办经办人、项目业主经办人,并明确工作职责;

  2、共同编排项目前期审批进度计划;

  3、准备、整理申报材料;

  4、提交审批登记窗口;

  5、跟踪审批办理;

  6、对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或提交中心协调、督办;

  7、审批办结件交付。

  第八条 代办站应加强与各区项目代办点(行政服务中心)的对接工作。

  区级项目涉及驻中心各部门审批的(含分局审核,市局批准的),由各区建设审批代办点(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从中心登记窗口报送。

  各区代办点(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委托代办站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组织并联审批、跟踪、组织协调等。

  第九条 代办站应积极跟踪、督促项目的审批进程,及时发现、解决审批存在的问题。

  代办站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交中心协调、督办。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等中心工作部门应加强对代办的领导、协调,确保代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代办站在中心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办公室负责代办项目的协调、督办工作。

  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积极参与代办项目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代办工作涉及各方主体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



关于印发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规划实行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规划实行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08〕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和《海口市商业网点规划(2005—2020年)》,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市商业网点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海口市商贸服务业网点布局,营造良好的城市商务环境,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口商业持续繁荣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具备以下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店(超市)、餐饮酒店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汽车交易市场、菜市场、旧货市场),仓储或物流配送基地(中心)等商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业主(经营者),应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所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的选址情况及建设依据、建设平面图、交通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四)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投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及功能定位;
(五)属新建的,应提供对拟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资料;
(六)属扩建和改建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建筑体的规划批文;
(七)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新建大型商业网点在土地投标(含征地)之前,原商业网点扩建或非商业网点改建改变服务类型的应在规划报建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举行听证会,对其设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大型商业网点开设(新建、扩建、改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六条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公开举行。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委员会成员和听证会代表,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代表等。
第八条 听证委员会由市商务、规划、交通、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包括相关行业协会代表,以及大型商业网点拟设立地的街道消费者居民代表,相关同业从业者代表等利害关系人。
参加听证会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属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应当制定听证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
第十一条 听证会前,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提供的材料、调查的情况、提出举行听证的意见送交听证委员会,商定听证会代表人员和听证会时间,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听证组织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听证组织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听证组织机构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选出代表。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所在区商务部门承担本条第二款的工作。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对大型商业网点设立的意见,可以在听证前提交听证组织机构。要求旁听的,可向听证组织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参加旁听。
第十四条 听证会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听证方案并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听证会人员一般为15至20人。
第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概况和发展规划;
(二)要求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回答有关问题;
(三)提出对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
(四)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
(二)为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保守商业秘密;
(三)公正、客观地提出意见;
(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纪律及注意事项;
(二)由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说明新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三)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介绍有关单位和公民对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
(四)利害关系人及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进行提问;
(五)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回答其他听证参加人的提问。
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六)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会主持人作总结,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八)拟定并出具听证综合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听证综合意见送达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持听证会的综合意见,到市规划、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有关部门应将听证会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大型商业网点,按照国家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结合听证意见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大型商业网点,应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费用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收到听证会综合意见后,18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该项目听证综合意见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听证程序举行听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对引导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有序流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深入挖潜,充分利用教育系统资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大学生“村官”的有序流动提供支持和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提供更多机会

  各有关高校要积极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聘用期满大学生“村官”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三年之内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是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招生单位应尽量予以录取,报考单位确定不能录取的,可调剂至其他招生单位录取。同时,要将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学校资助工作范围。

  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可申请免试入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

  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计划部分用于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项目人员

  经商中央政法委、中组部等部门,从2010年起,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中,安排一定比例(10%左右)的招生计划,专项招录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要根据当年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确保有关招录大学生“村官”等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为大学生“村官”提供持续支持,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服务

  高校要与到村任职的毕业生保持联系,定期走访,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毕业生服务地“结对子”,提供教育、科技、信息等全方位的支持,大力促进服务地新农村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探索建立针对大学生“村官”期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强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为大学生“村官”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为服务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四、努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的舆论氛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大力宣传国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各项政策,积极宣传大学生“村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的重要作用,宣传大学生到农村经受锻炼成长成才的先进典型,为做好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有序流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就业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