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关于中信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时间:2024-07-06 01:0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中信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中信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信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资人字〔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同意你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2.专职司机;
3.从事采购、营销工作的职工;
4.从事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
5.从事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押运人员和仓库的部分仓储搬运职工;
6.部分从事值班、保卫和消防工作的职工;
7.部分炊事人员;
8.出租汽车司机。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从事旅游行业导游工作的职工;
2.部分从事建筑工作的职工;
3.因受生产工艺和设备维修时限等因素制约,需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作业的设备检修、维修工作的职工;
4.部分从事专用铁路运输作业的职工。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公司将具体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



1997年10月14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06〕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青人综字 〔2005〕1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经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四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技术等级、与岗位相适应的民族语言。
(五)具有全面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和资历、能力;应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本行业执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证;
(六)具有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第五条 州级人事部门负责全州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招聘实施、审核备案等工作;各县市行委人事部门负责当地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计划申报、报名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坚持民主与多方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州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和招考程序进行。
第八条 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各县乡镇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报州人事部门审核;
(三)人事部门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招聘考试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各县市行委人事部门负责本地的报名工作,报名结束后报州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统一编发准考证。
(五)考试(分笔试、面试);
(六)考核;
(七)体检;
(八)公示;
(九)聘用;
(十)聘后管理。
第九条 招考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考单位和岗位名称;
(二)招考对象和人数;
(三)所需资格和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五)考试科目、方法和日期;
(六)招考程序;
(七)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对主体少数民族应优先照顾,确定一定的岗位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符合引进高层次特殊人才条件的人员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考核招聘。
第十二条 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发布招考通告、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等项工作,由州人事局授权所属的州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聘用合同鉴证、聘后管理等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授权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承担。
第十四条 全州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全州统一公开招录考试,凡自行调入、招聘的人员,人事编制部门一律不予认可,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7〕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经2007年9月18日七届州委第21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州州直单位和各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按照《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实行全州统一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305元,工龄住房补贴2.5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补贴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州、县分别承担,分两年兑现。

附件: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批复》(云政复〔2003〕4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补贴给离休干部用于购房、建房以及归还住房抵押贷款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州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中1993年8月19日以后健在的离休干部。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无房人员给予全额住房补贴:
1.夫妻双方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统建房或参与集资建房的;
2.夫妻双方均未领取建房补贴和其他住房补贴的;
3.按有关政策规定已退还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房、统建房和集资建房的;
4.退还原单位给予的房改住房折扣建房费或者建房补助费的;
5.1993年8月19日以后去世的离休干部,符合本条1、2、3、4项条件的,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住房补贴。
第五条 不愿退出已购房改住房折扣或其它建房费、建房补助费的,原购房改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不足部分给予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 住房补贴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含副科)80平方米;
副县(处)级90平方米;正县(处)级100平方米;
2.事业单位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不满4年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满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第七条 住房补贴金额标准
1.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补贴305元;
2.工龄住房补贴标准:按应补贴工龄每平方米补贴2.5元。
第八条 住房补贴工龄的确定
住房补贴工龄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1.1997年12月31日前离休的干部,住房补贴工龄按参加工作的年份到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离休的年份计算;
2.1997年12月31日后离休的干部,住房补贴工龄按参加工作的年份到1997年计算。
第九条 享受住房补贴离休干部职务的确定
1.国家机关的离休干部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
职务明确的,按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休时的职务(享受的待遇)给予住房补贴。
行政职务不明确或1985年工改以前的行政级别高于行政职务的,按照1995年7月用行政级别参照行政职务套改工资或增加离休费比照的行政职务给予住房补贴。
2.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按技术职务进行补贴,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按离休时领取工资的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务进行补贴;确定技术职务的时间以聘任时间为准。
3.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按现领取工资的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务进行补贴。
第十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住房补贴总额=本人住房补贴〔(305+2.5×工龄)×按规定享受的平方面积〕+配偶住房补贴〔(305+2.5×工龄)×按规定享受的平方面积〕-已给予的各种修建房补助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间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一次性解决。鉴于州级财政困难,住房补贴分两次发放,即2007年12月前发放50%,2008年10月前发放50%。
第十二条 离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时间: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08年10月30日止。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离休干部及其配偶或合法继承人,应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所在单位必须对申请表进行认真的审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申报住房补贴人员及其配偶获得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带有福利性质的合作建房和自建住房情况;
2.申报人及其配偶的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和离(退)休时间;
3.申报人及其配偶离(退)休时领取有关住房补助情况。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离休人员的呈报的情况,认真组织核实并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已按本办法规定办清退款手续的,当地房管部门应将其原购房改房产权证换发为商品房产权证。办证费用只准收取工本费;评估费由评估公司按规定收取;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国土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只许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州级财政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收入的节余;
2.单位非税收入中的“其他自有资金”;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部分;
4.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十八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全额发放给离休干部,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第七章 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离休时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州委组织部、老干局、人事局负责审查;州财政局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发放;州房改办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审批,州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全州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发放任务。

第八章 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组织、老干、人事、监察、审计、财政、房改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的审查和管理,严肃查 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住房补贴的安全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的,除追回有关资金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挪作它用的,除追回有关资金外,按有关财经纪律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群众有权向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和房改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法问题的群众,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及时向离休干部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房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