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0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第四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供应,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相互供应的货物和同此有关的一切事项应按两国对外贸易部于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间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世界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单位使用清算瑞士法郎。
第四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和同交货有关的费用的结算,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以清算瑞士法郎办理。为此,双方银行相互开立一九七八年清算瑞士法郎的无息无费贸易账户。
该账户记载议定书规定的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和同交货有关的费用结算。清算瑞士法郎贸易账户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在一九七九年三月底以前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转入一九七九年清算瑞士法郎贸易账户,并由债务方用货物偿还。与上述账户和结算有关的技术问题由双方银行商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蒙古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经中国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的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应相互开立第四号过境运费卢布特别账户。对第四号账户截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双方银行应在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以前进行核对,核对结果所确定的差额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联国家银行公布的卢布对瑞士法郎的汇率折算转入一九七八年清算瑞士法郎贸易账户。
第六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第一、二号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王 润 生 策 伦 桑 加
(签字) (签字)
劳动人事部关于不得随意改变技工学校性质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不得随意改变技工学校性质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以技工学校作为培养技术工人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们国家一项长期的事业。由于多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全国技工学校的培训能力,总的不是有余,而是不足。去年以来,有的地区、部门把一些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改为中专,或者在技工学校中办电视大学
、职工大学、干部轮训班、职工中专;有的把技工学校办得较好的实习场地改为地方全民所有制工厂,把技校定型的实习产品调为工厂的定型产品。我们认为,这些作法削弱了技工学校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影响了技工培训事业的发展,是不妥当的。为使这种现象不再继续发生,特通知如
下:
根据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一日国务院批准将全国技工学校综合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划归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的精神,今后技工学校申请改变性质时,属于地方办的,须由地方办学部门商得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同意后,才能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属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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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