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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关于启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6:5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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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关于启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关于启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会计处,各商业银行总行财会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的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并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提示付款。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的问题。在执行新《支付结算办法》之前,银行在承兑新版银行承兑汇票时,仍继续使用压数机压印小写金额,压印的位置在“承兑协议编号”栏下方空白处。
二、关于企业单位通过委托收款提示付款背书的问题。企业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按规定在汇票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即在“背书人签章”栏内加盖该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或由该单位授权的经办人签名,填明“委托收款”字样和日期,并在“
被背书人”栏内填明开户银行名称。
三、关于贴现背书和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提示付款的问题。贴现申请人在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贴现背书,即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申请人为企业单位的加盖该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或由该单位授权的经办人签名;申请人为银行的加盖该银行汇票
专用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或由该银行授权的经办人签名),并填明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填明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名称。贴现、转贴现银行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加盖该银行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或由该银行授权的经办人签名,将汇票
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寄承兑银行。再贴现到期收回,在新《支付结算办法》实施之前,暂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向再贴现申请人收取款项。
四、关于承兑银行付款时间问题。承兑银行收到企业单位开户银行或贴现、转贴现银行寄来的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审查无误后,应于当日付款。
承兑银行经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抗辩事由的,应填制退票理由书,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及时退回。
五、关于新版商业承兑汇票的启用时间问题。新版商业承兑汇票是按照正在制订的新《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设计印制的,其联次的用途和办理要求与现行的《银行结算办法》不同,故暂不启用新版商业承兑汇票,具体启用时间与新《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
算会计核算手续》的实行时间一致。
各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无理抗辩、拖延支付。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速转知辖内各分支机构执行,并向客户做好宣传工作。



1997年6月19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9〕61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下列区域:

  

   (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包括铁路、公路周边绿地)等;

  

   (二)河岸、山体等城市景观以及生态需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散生植被、特殊绿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城市公园区域;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交通、旅游、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的“只拆不建”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25%。

  

  第六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和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 建立城市绿线档案。确定为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造册登记,并按照有关职能分工及所属权限确定管理单位。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系统规划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同时向市城市管理局申报绿化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和变更绿化设计。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达不到绿化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要求的,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同意,由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地点异地补绿或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补偿费交由市城市管理局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绿化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或迁出。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在绿线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绿地、损毁绿化及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同类地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沙、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损害绿地等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能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严格控制。将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市绿线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由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3〕170号,1993年9月9日)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文物局有关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印发“双十协定”签字处(桂园),重庆宋庆龄旧居、合川钓鱼城古战场遗址、潼南大佛寺摩崖造像、合川涞滩摩崖造像等5处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双十协定”签定处(桂园)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文物保护范围:由于地处市区,则规定桂园围墙为界的国土确权范围即为保护范围。东至桂园大门一侧外围墙外缘线为界;南至桂园与市委市府信访办公室相邻的外围墙外缘疆为界;西至与人民小学紧邻的桂园外围墙外缘线为界;南至与市六中紧邻的桂园外围墙外缘线为界。保护
范围面积76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66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中山四路人行道与公路相交线为界:南至与市委市府信访办公室平行于桂园外围墙外缘线15米为界,并转角与人民小学球场靠桂园一侧边缘线为界;西至人民小学平行于桂园外围墙外缘线18米为界;北至市六中路道一侧边缘线平行桂园外围墙外缘线13米
为界。建设控制地带为2507平方米。
二、保护管理办法
1.文物保护范围区域内不得修建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建筑。原有用房(含不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维修,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的建筑形式、色调、体量和文物建筑气氛相协调,并报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
2.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凡在保护范围内新、扩、改建房屋和其他设施需占用土地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经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

重庆宋庆龄旧居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保护范围:由于地处市区,整个保护范围以该旧居外围墙外缘线为界。东至两路口新村步行道靠旧居围墙外缘线一侧为界:南至施工区围墙外外缘线一侧为界;西至两层住宅楼靠旧避围墙外缘线一侧为界;北至新村4号与旧居围墙外缘线一侧为界。保护范围占地898平方米,主
体建筑541平方米,辅助建筑面积124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中山三路靠宋庆龄旧居一侧人行道边缘线呈阶梯线为界;南至公党办公楼(原市急救站)与旧居相距约20米为界;西至市文联外便道靠旧居侧为界;北至新村4号外围墙一侧为界。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约5750平方米。
二、保护管理办法
1.文物保护范围区域内不得修建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建筑。原有用房(含不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维修,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的建筑形式、色调、体量和文物建筑气氛相协调,并报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
2.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筑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凡在保护区新、扩、改建房屋和其它设施需占用土地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经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

合川钓鱼城古战场遗址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保护范围:沿始关门、护国门、新东门至镇西门一周的城墙(包括山岩形成的自然城墙)内及其以外20米范围的全部区域;城外重要文物风景点:一字城墙、水军码头、土地垭、脑顶坪、喊天堡、小白塔、石子山、鸡爪滩、八角亭及小白塔至镇西门;水军码头至护国门、王家岭
岗至出奇门、卷耳子至新东门的便道和便道两旁外10米以内。
2.建设控制地带:钓鱼城城墙20米范围以外的东渡乡全部区域,自渠江款龙溪至嘉陵法龙洞沱沿江以内地带,渠家乡马鬃山、思居乡虎头山、沙溪乡炮台山、合川镇瑞应门城堡及城墙。
二、保护管理办法
保护范围内的生产和建设必须与钓鱼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确保地形地貌和自然风景不受破坏。在保护范围内的任何新建建筑,必须由钓鱼城管理处转报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乱建、开山采石、取土。严禁放牧打猎、损坏花草林、乱写乱画,严禁开
荒开种植、建墓和在石壁上安放骨灰盒,严禁损坏通讯、水电、交通线路、设施和其他建筑、雕刻、标记。

潼南大佛寺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及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重点保护范围:东至大佛粮食机修厂抽水塔,南至大佛顶楼后瑞莲池外2米,西至玉皇殿左檐外65米处,北至大佛殿前虎溪、涪江岸边;千佛岩、仙女洞、读书台周围5米。
2.一般保护范围:东至县丝绸厂抽水塔,西至大佛新场处乡村公路路心,南至粮修厂到大佛乡的乡村公路路心,北至虎溪 、涪江河心;千佛岩、仙女洞、读书台周围60米内。
二、保护管理办法
1.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土地、风景树林属国有,由潼南县文管所负责修缮、管理、培植。在重点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携带易烯易爆物品;严禁开山采石、毁林开荒、放牧打鸟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作。
2.在一般保护范围内的工厂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违章排放有害和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噪音;在修建新建筑物时,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必须征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合川涞滩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重点保护范围:以摩崖石刻造像所处的二佛寺上、下殿建筑群的围墙外10米为界。其它附属文物也均以主体文物以外10米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万平方米。
2.一般保护范围:以涞滩古寨城内外各30米为界。没有城墙的地段以自然山岩下30米为界。保护范围面积17.63万平方米。
3.建设控制地带:以古寨瓮城城门外的通道前350米,现有公路两侧各50米为界,面积3.5万平方米。
二、保护管理办法
1.在划定的重点保护范围,一般控制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开山采石和破坏与文物相关折自然景点、标本和花草。
2.重点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与文物无关的其它建筑和住宅。
3.一般保护范围内土地可能性不变,但必须保持古寨风貌,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修建高层建筑。居民改建住房,必须按时代特征修建,并报市文化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同意。
4.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征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凡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和其他设施需占用土地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




199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