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济政办发〔2003〕88号
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 认真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一日
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办法》(国办发〔2000〕23号)和《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为进 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办公网络的 作用,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科学、规范和安全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 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发公文时形成的,并符合本规定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签收过程。
第四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管理科(以下简称电子政 务科)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政 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主管本地、本部门的电子公 文传输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办理制 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切实做到不错不漏,不迟不误,确保电子公文及时传输和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办公网络向联网单位发送的公文 、传真电报、便函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通过政府办公 网络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 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
第二章 电子公文传输
第七条 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的内容: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及传真电报;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 办公室文件、传真电报、信函等;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 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
第八条 电子公文一般采用S2格式或其他指定格式。
第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设备(联网工作站)一般包括:
(一)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接入设备;
(二)联网和公文处理软件;
(三)汉字传呼机。
第十条 电子公文传输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负责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以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非急办件 )的传输工作。
(二)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负责市政府急办公文(传真电报、会 议通知等)的传输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秘书科 )负责电子公文日常接收、发送和办理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选配 1—2名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政府联网工作站的管理工作;每个 工作日上、下午各联网一次,收到公文应及时签收和办理;管理人员要 随身携带传呼机并保持24小时正常开机,收到应急寻呼信息时要尽快上 网收文处理,不得延误。
(四)电子政务科要随时监控公文传输系统运行情况;当联网工作站 出现设备和系统故障或设备配置不全、传呼欠费停机及无专人管理等 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接收公文时,应及时对该单位暂停传输,按非联网单 位发文;如10日内仍不能正常接收,将取消该单位收文用户。
(五)不属于本规定传输范围的电子公文的传输申请,需经市政府办 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或授权,由电子政务科按有关程序办理。
(六)对擅自越权传输的电子文件,受文单位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一般电子公文的传输程序。
(一)发文前要将电子公文主要内容和受文单位进行登记;
(二)按照技术要求对电子公文进行规范化处理;
(三)将电子公文归档政府电子数据库;
(四)通过政府网络向受文单位发送电子公文。
第十二条 市政府急办电子公文的传输程序。
(一)发文前管理人员要将电子公文与纸质件进行核对,确认完整准 确无误后方可受理;
(二)公文承办人员应认真对文件的主要内容、承办 单位及联系人和电话进行登记,发文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后进入发 文程序;
(三)发文时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范围发送,并认真核对受文单位( 未联网单位由公文承办方印发纸质件);对时限在48小时内或节假日、 公休日及星期一的电子公文,要立即传呼通知受文单位尽快接收; (四)发文后必须随时调度公文接收情况,对接收迟缓的单位要及时 传呼催办;对已到最后时限尚未接收公文的单位要进行登记,并尽快通 知公文承办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五)急办公文接收的最后时限,县市区为电文时限前2小时,市直单 位为电文时限前半小时; (六)发文管理人员对特殊相关事宜,应及时报告科室领导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 通信和技术保障
第十三条 政府电子公文传输必须在政府办公网络电子邮件系统 平台上进行,使用市政府统一配置的办公应用软件和相关程序;市政府 办公室按照统一规范为联网单位配置公文收发专用邮箱。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通 信平台、传输网络及电子公文收发设备的管理,充实技术力量,提供资 金支持;对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出现的故障要及时处理,确实无法修复时 ,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电子政务科。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科要根据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实际需要,做好联 网工作站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 作能力,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电子公文传输 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密级以上文件不得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一般不得加电子公章,确需时,要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八条 要妥善保管联网软件和操作说明,不得复制或借给他人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应定期更换,并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得与国际 互联网联接,未经批准也不得与其他网络相连接。联网工作站要安装防 病毒软件,随时对数据盘进行杀毒。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章 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科定期对各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检 查指导,重点检查制度建设、设备配置、人员管理、安全措施等,对不 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电子公文接收情况月通报制度,对未按时接收公 文的单位给予批评,对因主观原因殆误工作的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 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3-12-02
文 号 财监(2003)121号
类 别 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与处罚(以下称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职责范围和有关要求,构建高效有序的行政监督机制,现就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职责范围
(一)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工作,要以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恢复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为目标,通过加大对少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大多数诚信守法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促进和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进行监控,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质询、调查、检查和处理处罚,并做好相关协调指导工作。
1.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和监督指导工作,并直接开展或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重点检查和处罚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授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处理处罚权统一由省以上财政部门行使。会计师事务所跨省执业中存在的问题,由两地省级财政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案件或重大案件,上报财政部协调处理。
3.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力?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授权,有重点地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日常监控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一)要通过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日常监控系统,实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实时监控和跟踪分析,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点与面的有机结合。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收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日常监控信息,包括基础资料、业务报备、被调查与检查情况、被处理处罚等信息。各地还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丰富监控信息资源。
2.逐步建立和完善日常监控的信息分析制度。定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情况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问题,要纳入调查质询或重点检查的范围。
3.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的统一规划,配合财政部研究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网络体系。
4.要将日常监控信息资源与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共享。
(二)要根据日常监控掌握的信息,结合投诉举报、会计信息检查、相关部门移送等情况,重点监督检查社会影响大的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审计报告,以及屡被投诉举报或具有多次不良记录、明显压价竞争、不顾后果“接下家”等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严厉打击严重违法执业、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三)为了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要积极探索质询等行政监督补充方式,丰富和发展行政监督工作方式和手段。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问题,在调查时可先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询,由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问题进行举证说明。
三、处理处罚的原则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上报财政部统一组织处理处罚。
(二)在履行处理处罚职责时,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注意听取被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建立审理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合理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正确区分故意与过失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处理处罚恰当。
(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标准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检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标准的,可以采取约见谈话批评、下达关注函等方式做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
四、协调指导机制
财政部门要重视协调内外部关系,切实避免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一)要加强与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可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协调检查计划,通报检查结果。
对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事实清楚、材料齐全、证据确凿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审理程序;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视同举报线索处理。
(二)要建立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作机制,重视并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性监管的作用,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资源与信息共享。
(三)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检查、会计管理和法规机构要密切合作,共建共享注册会计师行业日常监控系统。应避免财政部门内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多头检查和处罚。
(四)要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报告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总结》、《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另行发文)和本年检查计划上报财政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典型案例、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五)要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督导制度。通过督办、考核、巡视、现场会和执法质量跟踪检查等方式,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队伍建设,选派、吸引熟悉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人才充实财政监督队伍,并且要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干部的专业培训,鼓励业务学习、考取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资格,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需要。
六、扩大宣传,建立走访制度
(一)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宣传和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以增强财政监督的影响力、威慑力和社会效果,达到严惩少数、教育多数、弘扬正气的监管目的。
(二)要注意倾听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用问卷、座谈、走访、调研等各种形式,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交流。
七、其他有关事宜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规则另行制定。过去下发的关于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的相关文件,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