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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御米油”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7:1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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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御米油”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御米油”活动的通知

卫法监食便函[2002]149号


甘肃省卫生厅、浙江省卫生厅:

我部曾多次收到对你省农垦总公司和兰州福宇鑫商贸有限公司以罂粟籽为原料生产的“御米油”(“罂粟油”)的举报,已将有关情况转告你厅要求调查处理,并在卫法监食便函[2001]285号文中重申由罂粟籽榨取的油品,严禁含有吗啡等禁用药品的规定。近期,我部收到由工商总局转来中办和国家信访局的文件,反映“御米油”经营者在浙江省杭州市散发“罂粟油补身”广告,宣传“御米油”含有吗啡、可待因等药品,并对多种疾病具有“立竿见影的预防、治疗及保健功效”。现将有关材料转你厅,请认真研究并立即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工作,如情节严重,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如触犯刑法,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请将查处情况及时函报我司。
联系人:张旭东 谢杨
联系电话:68792407 68792408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

省政府令第252号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八年八月一日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规范和明确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和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以下简称河流交接断面),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置的,用于实施水质监测并明确保护管理责任的河流交接点位。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河流的干流和主要支流,应当设置河流交接断面。
  设置河流交接断面,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河流的自然特征;
  (二)便于划分责任;
  (三)充分反映水质状况;
  (四)有利于水质监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河流水质保护控制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目标。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的水质监测和保护,确保入海河流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功能区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水质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的具体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渔业、经贸、国土资源、电力、卫生、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流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纳入环境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范围。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河流交接断面的设置、变更或者取消,由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相邻各方的人民政府协商决定。
  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的设置、变更或者取消,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状况、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分别制定跨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并监督实施,同时向社会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饮用水功能的一、二级水源保护区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还应当报省建设、水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需要,组织建设水环境自动监测站,并对其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质量控制和信息传输的具体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毁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测管理工作的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
  水环境自动监测站在正常运行时的水质监测结果,作为确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
  第十一条尚不具备水环境自动监测条件的河流交接断面,由相邻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联合监测。联合监测技术规范及监测结果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客观真实。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
  河流交接断面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跨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状况。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可能对河流交接断面水质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征求河流交接断面相邻的人民政府的意见;在报送审批的规划草案中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可能对河流交接断面水质造成不良环境影响,且相邻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削减超标污染物排放的时间表,重新核定相关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指标,直至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在尚未达到控制目标前,该责任区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河流交接断面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达不到控制目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的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畜禽水产养殖、化肥农药使用等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河道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以及相关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区域的人民政府。
  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的扩大。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用于处理污染事故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因河流上游地区污染造成下游地区水质达不到控制目标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因上游地区水污染事故造成下游地区损失的,由上游地区负有责任的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水质保护工作,由共有河段相邻各方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共有河段水质控制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共有河段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相邻各方的人民政府制定,并由该相邻各方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水质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不定期公布水质状况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编制规划不征求相邻的人民政府意见或者对意见不作说明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工作失误、防治不力,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事故危害扩大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拒报、谎报或者二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监测结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印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肇府[2002]53号





印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国务院关于在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九个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以及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已发文成立,见肇府办函[2002]46号),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房改、财政、监察、审计、编委办、银行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二)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发文成立,见肇府办[2002]77号),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负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一)将现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名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在各县(市)区(端州区除外)、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肇庆高新区)设立管理部。
  1、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
  (1)主要工作职责:
①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②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③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④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⑤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⑥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⑦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2)人员编制: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编制9名,内设业务部、发展部、计财部3个职能部门。
  (3)经费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2、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工作职责和设置方案。
  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以及肇庆高新区共8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作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市城区端州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根据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提取、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各管理部拟定事业编制2-3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核定。

 (二)现有机构的调整和人员安置
  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7人全部留用,转入更名后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德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设置因不符合最近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撤销。四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8人,拟留用2-3人,富余人员待分流安置;德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3人,拟留用2-3人,富余人员待分流安置。
  
  (三)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
  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归集、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及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正常开展前提下,冻结市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资产清理小组,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的清理工作。

1、资产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存款是否在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户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2)委托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3)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符合规定、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等。
(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5)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符合规定、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
(6)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7)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

2、资产清理工作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机构的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核实记录,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遗漏,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

  3、各级审计部门要对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状况,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代市政府对其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现有管理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转入新设立的管理机构。

  三、实施步骤

  (一)7月22日,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二)8月30日前,原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机构的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核实、登记。
  (三)9月6日,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12月31日前,由各级审计机构对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清理的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2003年1月15日前,原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名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月20日前,设立各县(市)区  和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六)2003年3月下旬,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