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时间:2024-07-09 15:1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影响农业生产和发展的土地、水、大气、生物等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把农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机构,将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建设好农业环境,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环境的监测、评价、报告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开展农业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对农业环境质量作出预测和评价;
(四)组织、指导农业生产者正确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物品,推广生态农业,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利用,发展农业环保产业,开发无公害农产品;
(五)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业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七)监督对污染农业环境项目的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土地、水利、林业、地矿、化工、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污染、破坏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属于农业生产自身造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它污染造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网络,定期组织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
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积极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传授农业环境保护知识和技术,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环境监察员,具体履行农业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环境监察员从熟悉农业环境保护业务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人员中选任,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执法证件。
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农业环境监察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农业环境监察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方便,不得妨碍其执行公务。
农业环境监察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 对农业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禁止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必须征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采取防止渗漏、流失、扬散等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或者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必须保证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或者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或者渔业水质标准。
对废气、烟尘、粉尘、废渣的排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药、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 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残膜应当在下茬作物整地时及时回收、清除。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五条 鼓励农业生产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认定后,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六条 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农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者所生产的农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业生产区域,应当划为农业环境污染整治区,进行农业环境综合整治。
农业环境污染整治区的划定范围和整治方案,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业环境,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作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污染、破坏农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减轻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村社和个人,并在48小时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责令其限期治理,承担检测、治理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或者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可以处被污染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
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药、肥料或者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造成农业用地污染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处以警告或者每亩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责令改正,再次违反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8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黄冈市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力度,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黄冈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黄冈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的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我市注册商标。
  黄冈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第三条 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黄冈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相关协会、组织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受理黄冈知名商标的申请、审核申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黄冈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
  黄冈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采取集中评审和认定的办法。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必须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质量高、能较长时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好;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的商品质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我市同行中位居前列;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七)建立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填写《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有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证明;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
  (六)该商标3年广告宣传的证明;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
  (八)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记录的证明;
  (九)证明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初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在核查的基础上,对符合黄冈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向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审核。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初步评定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商标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对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核的商标,由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
  (五)认定。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媒体公示后,无影响知名商标认定情况的,由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
  第八条 经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黄冈市知名商标,由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黄冈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申请、评审和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被认定为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商品为黄冈知名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得以黄冈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和读音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黄冈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二)黄冈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三)黄冈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它公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优先推选进入全省重点商标保护网;在武汉城市圈内享受圈内城市知名商标同等待遇,纳入圈内城市统一保护。
  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提供咨询、指导,并与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未经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使用“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四条 申报湖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黄冈市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在有效期满前重新予以公告;否则,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的使用、许可、变更、转让、印制等应严格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在批准受让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否则,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撤销其黄冈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黄冈市知名商标的;
  (二) 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 商标所有人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四) 利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其商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五) 超越所认定知名商标使用范围,使用“黄冈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六)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黄冈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7年2月21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监狱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了《监狱财务制度》、《监狱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
附件二:《监狱会计制度》(内含4个附件)
附件三: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监狱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狱财务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经费使用效果。
第四条 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监狱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参与财务决算。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监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监狱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所属机构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监狱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监狱长的统一领导下,监狱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监狱预算是监狱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的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监狱预算包括财政拨入经费收支预算和其他收支预算。
(一)财政拨入经费收支预算包括经常性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
1.经常性经费预算是监狱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计划。监狱的经常性经费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
2.专项经费预算是监狱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计划。监狱的专项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追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二)其他收支预算是监狱除财政拨入经费以外的其他收支所安排的预算。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监狱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的预算管理办法。监狱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监狱对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拨款预算应在核定的额度内包干使用。
第九条 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一)监狱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收支计划,并在预算收支计划中提出申请财政拨款的建议数,逐级审核汇总后由监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根据监狱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参照申请财政拨款的建议数,审核下达监狱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并核定财政拨款数额。
第十条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监狱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收支。
(二)监狱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人员、机构、工作任务有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当年财政拨款数额时,由监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监狱经费应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增设帐户须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监狱收入是监狱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监狱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财政部门拨给监狱的各项经费,包括预算内拨款收入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收入。
(二)其他收入是监狱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劳动补偿费收入、劳务净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借补偿性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利息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监狱主管部门拨入收入、捐赠收入等。
劳动补偿费收入是监狱向作为罪犯劳动改造主要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的劳动补偿费。劳动补偿费标准由监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监狱要加强对各项收入的管理。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监狱收入的主要经费来源,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其他收入作为财政拨款收入的必要补充,全部纳入监狱预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监狱支出是监狱执行刑罚工作及其相关工作时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监狱支出包括监狱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监狱经费支出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监狱经常性经费支出包括监狱警察经费支出、罪犯改造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包括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技术装备经费支出、其他专项经费支出。监狱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1.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是监狱警察执行刑罚工作所需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医药费、着装费、公务费、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等。
2.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是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各项支出。包括:罪犯生活费(含伙食费、被服费、零用钱、杂支费、医药费支出等)、狱政费(含狱政业务费、监区电网和照明用电费、调遣费、追捕费、刑满释放费、罪犯死亡火化埋葬费等支出)、教育改造经费(含文化教育费、技能培训费支出等)、罪犯医院补助经费支出等。
3.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是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狱政设施维修支出。包括:监墙和警戒设施维修费、监舍修缮费、驻监狱武警部队营房维修费支出等。
4.技术装备经费支出是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警戒监控技术装备费、警用车辆和通讯设备购置支出等。
5.其他专项经费支出是财政部门核拨监狱的其他专项支出。包括:武装警戒补助费、中小学校经费、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经费、公检法派出机构经费、查治性病经费、工勤人员经费支出等。
(二)监狱其他支出是指用于补充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支出,以及上缴上级支出等。
第十七条 监狱要加强支出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控制支出。
监狱除购买政府债券外,不得购买其他有价证券。
监狱取得的专项经费应严格按预算审定的用途、数额安排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专项经费要按照管理要求单独核算,定期由监狱主管部门将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经费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监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监狱支出应由主管的行政领导专人负责审批,防止多头批准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九条 监狱在年度内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结余,由监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监狱资产是监狱所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一条 监狱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及物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监狱固定资产产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监控、侦察、警务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监狱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保管、领用、维护制度,明确监狱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重大问题,应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狱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监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监狱财务部门和监狱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报废和毁损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监狱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债是监狱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指监狱的暂存款。
监狱应对暂存款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章 监狱划转撤并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狱划转撤并时,应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财产、物资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财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一)监狱因隶属关系改变,资产应全部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监狱撤销的,应按规定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并将剩余资产全部上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三)合并为其他监狱的,应将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的或接收的监狱,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监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监狱某一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八条 监狱的财务报告,按时间可分为月报、季报、年报,按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和报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监狱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应全面反映监狱在预算年度内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监狱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监狱基本情况表、其他有关附表及报表说明书。
第三十条 报表说明书,主要说明监狱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以及各项资产变动的情况、原因,说明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在加强预算管理中采取的措施、成效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占用和使用情况、人员经费开支水平及增减变化等情况。分析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专项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等。监狱可根据其业务特点的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二条 监狱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指监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狱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资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五条 监狱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审计、财政部门进行审计、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狱在财务监督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在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监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监狱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二:监狱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加强监狱经费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监狱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狱会计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监狱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四条 监狱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监狱会计核算。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八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九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预算管理和有关部门了解监狱财务状况和收支结果的需要,满足监狱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外,监狱其他会计管理工作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监狱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客观真实地反映监狱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各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与支出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各项财产物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相互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应当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凡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设专户核算。
第十八条 会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监狱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单独反映。

第三章 会计要素
第十九条 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第二十条 资产是监狱所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监狱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变更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及物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监控、侦察、警务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监狱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或毁损,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和变卖,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负债是监狱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指监狱的暂存款。
第二十二条 净资产是监狱所拥有的资产净值,包括固定资产基金、结余。
固定资产基金是监狱固定资产所占有的基金。
结余是监狱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费结余和其他结余。
经费结余是财政拨入监狱经费的收支结余;其他结余是监狱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监狱为履行其职能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各个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分为拨入经常性经费、拨入专项经费、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监狱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监狱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具体分为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拨出经常性经费、拨出专项经费、其他支出。

第四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二十五条 监狱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监狱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决算。
第二十六条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上下级调剂收支数额,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缴、下拨数一致。
第二十七条 监狱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 监狱的往来款项,原则上年终前应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
第二十九条 年终决算前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帐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帐面数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第三十条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监狱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帐。年终结帐包括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
第三十二条 监狱决算经监狱主管部门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修改决算报表;需调整帐户余额时,在下年新帐内调整,并在摘要栏说明情况。

第五章 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告是反映监狱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履行经费支出明细表、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监狱基本情况表等。
第三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监狱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项列示。
第三十五条 监狱收支总表是反映监狱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总括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监狱收入和支出项目分别列示。
第三十六条 监狱收入明细表是反映监狱收入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监狱收入的构成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 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监狱警察经费支出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三十八条 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罪犯改造经费支出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三十九条 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项目、技术装备经费支出项目和其他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四十条 往来款项明细表是反映监狱年末债权与债务情况的报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债权与债务的类别和户名,分项列示。
第四十一条 监狱基本情况表是反映监狱警察和罪犯的人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二条 监狱应按财政部门或监狱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监狱截止报告月份资产负债状况和监狱收支情况的报表。月报要求编报资产负债表和监狱收支总表,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
季报是分析、检查监狱季度资产负债状况和监督收支情况的报表,应在月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反映监狱财务收支的全貌。季报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和监狱基本情况表,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年报(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产负债状况和监狱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年报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国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监狱基本情况表,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出。
第四十三条 监狱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四十四条 监狱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必须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
报表编制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财务情况分析说明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占用和使用情况,人员经费开支水平及增减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监狱会计科目
附件2:监狱会计凭证样式
附件3:监狱会计帐簿样式
附件4:监狱会计报表

附件:监狱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 编 号 | 名 称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3 | 有价证券
4 | 104 | 暂付款
5 | 105 | 库存材料及物品
6 | 106 | 固定资产
| |二、负债表
7 | 201 | 暂存款
| |三、净资产类
8 | 301 | 固定资产基金
9 | 302 | 经费结余
10 | 303 | 其他结余
| |四、收入类
11 | 401 | 拨入经常性经费
12 | 402 | 拨入专项经费
13 | 403 | 其他收入
| |五、支出类
14 | 501 | 经常性经费支出
15 | 502 | 专项经费支出
16 | 503 | 拨出经常性经费
17 | 504 | 拨出专项经费
18 | 505 | 其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监狱的库存现金。
2.监狱收支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监狱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监狱,应分别按人民币、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库存现金数额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监狱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2.监狱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监狱应按开户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到银行对帐单后应及时与银行对帐。月份终了,监狱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监狱,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不同的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监狱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币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应按业务发生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币中间价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监狱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币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列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的银行存款数额。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监狱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贷记“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末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监狱的待核销和待结算的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核销和待结算的暂付款数额。
第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及物品
1.本科目核算监狱库存的材料和物品。
2.购进材料和物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发出、领用材料和物品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和物品的类别、品种有关项目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的材料及物品的实际库存数额。
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监狱固定资产的价值。
2.监狱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帐: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无偿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监狱购建或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7.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按其帐面价值销帐,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实际收到的变价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8.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按帐面价值销帐。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记入“其他支出”科目。
9.监狱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10.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值。
第201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监狱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未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301号科目 固定资产基金
1.本科目核算监狱各种来源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
2.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监狱拥有的固定资产基金总值。
第302号科目 经费结余
1.本科目核算监狱年度经费预算执行结果。
2.年终结帐时,将“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的贷方余额、“拨入专项经费”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借记“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年度使用上年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监狱经费滚存结余。
第303号科目 其他结余
1.本科目核算监狱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
2.年终结帐时,将“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年度使用上年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其他收支滚存结余。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常性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常性经费,包括监狱警察经费和罪犯改造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常性经费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经常性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经常性经费”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常性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经常性经费”科目,然后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经费结余”科目的贷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常性经费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转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拨入专项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包括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技术装备经费、其他专项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项经费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专项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专项经费”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专项经费”科目,然后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经费结余”科目贷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专项经费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转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监狱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劳动补偿费收入、劳务净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借补偿性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利息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监狱主管部门拨入收入、捐赠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然后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其他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4.本科目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经常性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监狱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的实际支出数。
2.发生经常性经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的支出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借记“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规定的经费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专项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监狱专项经费的实际支出数。
2.发生专项经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专项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专项经费全部支出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收入“拨入专项经费”科目,借记“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拨出经常性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对所属机构按所核定的预算拨付的经常性经费。
2.监狱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拨出经常性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中应核销数转入“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借记“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付所属机构名称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拨出专项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对所属机构拨付的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经费。
2.拨出专项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所属机构报销专项经费支出时,借记“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末,拨出单位应将借方余额结转“拨入专项经费”科目,借记“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按所属机构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6.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监狱用于补充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支出,以及上缴上级支出等。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其他支出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其他收入”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附件2:监狱会计凭证样式
一、原始凭证
1.收款收据
收 款 收 据
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 今收到------------------------------------------------ |
| |第
| 交 来------------------------------------------------ |
| |
| 人民币(大写)------------------¥-------------------- |
| |
| 收款单位 收款人 经手人 |
| |联
| (公章)--------------------(签章)--------------(签章)--------------|
------------------------------------------------------------------------------
说明:(1)收款收据应订本、编号、连序使用。
(2)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记帐凭证;第二联收据,由交款人(缴款单位)收执;第三联,存根。开出收据的第
一、二联均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3)收据存根联,应当原本保存,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4)本收据编号由印制单位确定。
2.发票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发货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2)收到的发票必须是第二联。
(3)购入材料、物品需入库的,要附入库单。
3.物料入、出库单
物 料 入 库 单
年 月 日 编号:
--------------------------------------------------------------
|物料| |计量|应收|实 收 数 | |
| |名称及规格| | |----------------| 备 注|
|编号| |单位|数量|数量|单价|金额| |∧ ∧
|----|----------|----|----|----|----|----|----------|第 第
| | | | | | | | |一 二
| | | | | | | | |联 联
|----|----------|----|----|----|----|----|----------|存
| | | | | | | | |
| | | | | | | | | 财
|----|----------|----|----|----|----|----|----------| 务
| | | | | | | | |根 存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保管员: 入库验收人:
使用说明(1)本单只限物料入库时使用。
(2)本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保管员记明细帐:第二联由保管员送财务部门记帐。
物料出库单
用途:------------ 年 月 日 编号:--------
--------------------------------------------------------------
|物料| |计量|请领|实 发 数 | |
| |名称及规格| | |----------------| 备 注|∧ ∧
|编号| |单位|数量|数量|单价|金额| |第 第
|----|----------|----|----|----|----|----|----------|一 二
| | | | | | | | |联 联
| | | | | | | | |存
|----|----------|----|----|----|----|----|----------| 财
| | | | | | | | | 务
| | | | | | | | |根 存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领用单位负责人: 领用人:
使用说明:(1)本单只限领用物料时使用;
(2)本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保管员凭以记明细帐,第 二联由保管员送财务部门记帐。
4.借款凭证式样
借 款 凭 证
年 月 日 编号:
------------------------------------------------------------------------------第
|借款单位 |借款人 |
|--------------------------------------------------------------------------|一
|借款金额(大写) ¥-------------- |
|--------------------------------------------------------------------------|联
|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 | | |付
| 借 | | |
| 款 | | |款
| 事 | | |
| 由 | | |凭
| | | |
| | | |证
------------------------------------------------------------------------------
借 款 凭 证
年 月 日 编号:
------------------------------------------------------------------------------
|借款单位 |借款人 |
|--------------------------------------------------------------------------|
|借款金额(大写) ¥-------------- |第
|--------------------------------------------------------------------------|二
| | | |核销金额------------ |联
| | | | |还
| 借 | |报|交回金额------------ |款
| 款 | |销| |结
| 事 | |事|补付金额------------ |算
| 由 | |项| |凭
| | | |出纳----月 日 |证
| | | | |
------------------------------------------------------------------------------
借 款 凭 证
年 月 日 编号:
------------------------------------------------------------------------------
|借款单位 |借款人 |第
|--------------------------------------------------------------------------|三
|借款金额(大写) ¥-------------- |联
|--------------------------------------------------------------------------|借
| | | |核销金额------------ |款
| | | | |人
| 借 | |报|交回金额------------ |借
| 款 | |销| |款
| 事 | |事|补付金额------------ |结
| 由 | |项| |算
| | | |出纳----月 日 |回
| | | | |执
------------------------------------------------------------------------------
说明:(1)借款结清后,将第三联“借款人借款结算回执”撕下交原借款人,证明借款已结清。印制空白借款凭证时,应在第一联的适当地方印上:“本凭证无第三联即证明借款已全部结清”字样。
(2)借款结清后,由结算人当面填好第二、三联。出纳员审核无误结算后,当面在第一联盖上“借款已结清”戳记。
(3)分次报销借款的,应将所欠款额加在“交回金额”项,并将所欠金额另填借款凭证,在“借款事由”内注明情况及单位负责人已签字的借款凭证存于×凭证册×号记帐凭证内。

5.固定资产调拨单
固 定 资 产 调 拨 单
年 月 日 编号:
----------------------------------------------------------------------------------
| |名称规格: | | |
|调|------------------------------------------|调| |
| |财产编号: | | |
|拨|------------------------------------------|拨| |
| |数 量: | | |
|财|------------------------------------------|理| |
| |单 价: | | |
|产|------------------------------------------|由| |
| |金 额: | | |
|----------------------------------------------|------------------------------|
|主 签| |主 签| |
|管 | |管 | |
|单 | |单 | |
|位 章| 年 月 日 |位 章| 年 月 日 |
|------|------------------------------|------|------------------------------|
|接 签| |移 签| |
|收 | |交 | |
|单 | |单 | |
|位 章| 年 月 日 |位 章| 年 月 日 |
--------------------------------------------------------------------------------
填制说明:
(1)本单一式四联,调入、调出单位和调入、调出单位主管部 门各一份。
(2)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
记 帐 凭 证
------------------
年 月 日 --------字第--------号
----------------------------------------------------------
| | 科 目 名 称 | |
| 摘 要 |----------------------| 金额 |
| | 借 方 | 贷 方 | |附
|----------------|----------|----------|------------|件
| | | | |
| | |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