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局)、卫生厅(局)、盐业管理办公室、盐务局: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卫生部决定,从2005年5月上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将《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卫生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一些地方私盐问题日益突出,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严重扰乱了盐业市场秩序。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发改委、公安、卫生等部门,从2005年5月上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 工作目标
清理无证照小盐田,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严打私盐产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
完善食盐市场监管,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二、 工作重点
各地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彻底整治盐业市场。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
无证照经营的小盐田;无证擅自运输食盐的单位和个人;无证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投入食盐市场的盐业公司和盐生产企业;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
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浙江、福建等东部沿海省份小盐场比较集中的地区;青海、甘肃等西北省份的产盐区;重庆、四川、海南、新疆、西藏等省区市的碘盐率不达标地区。
三、 工作措施
(一)加强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工商机关要会同卫生、盐政等部门,对从事盐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一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团伙和窝点。坚决取缔非法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行为。对一些地方盲目发展的无证照小盐场和己经形成的专业私盐村,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强疏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其转产和发展替代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缔。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重点是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对于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获的物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食盐流通环节,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四)密切配合,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工商、发改委、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形成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一经发现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快速处理,以杜绝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五)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各地区、各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 职责分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盐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认真负责地组织好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严厉查处在食盐市场上贩卖私盐和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
盐政、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小盐厂和私盐加工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的力度。
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用作食盐使用。
卫生部门要负责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食盐定点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加工碘盐。
盐政部门要加强产盐区内的盐业管理,规范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工商、卫生、盐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将此做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做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形成地方政府负责、工商牵头、部门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各地工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会同发改委、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要突出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盐业市场的检查和监测,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整治无证照小盐厂和贩卖私盐入手,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全面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四)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重点省区市工商机关要会同发改委、公安、卫生、盐政等有关部门,深入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把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抓实抓好。
六、工作安排
(一)4月下旬,召开工作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从5月上旬开始,工商、发改委、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国家工商总局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
(三)8月上旬,发改委、卫生、工商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促进盐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盐业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方案。
(四)8月底,国家工商总局汇总各地区盐业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形成向国务院的报告。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深环〔2005〕324号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2 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 污染物排放许可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7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8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9 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10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01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四)《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二)Ⅰ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并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Ⅱ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三)、(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二)Ⅰ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环保立项批复文件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交办事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Ⅲ类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复。
(二)Ⅱ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日内正式批复。
(三)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报送后60日内正式批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但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环保局编号
收文日期
第号
200 年月日
项目分类情况
Ⅲ级
Ⅱ级
Ⅰ级
流域代码
行业代码
经济类型
所在行政区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生产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建设项目概要
1.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项目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项目建设地址________________
1.2是否水源保护区:是 □否 □;是几级区:准 □ 二级 □ 一级 □
1.3生产(经营)行业及主要产品。
1.4员工总数____人。
1.5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拟用于防治污染资金万元人民币。
1.6项目法人代表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1.7联系人姓名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1.8拟投产日期___年__月
1.9建设性质:________(新建、改建、扩建、更名、迁建)。
二、项目拟选建设地址周围的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如非占用整栋厂房,须注明上下层企业情况)和经营地地界地点坐标
界址点坐标: 示意图: 北
X坐标
Y坐标
↑
三、建设项目特征(请在隶属项目特征前的“□”内划“√”)
□ 3.1属于非生产性项目。
□ 3.2属于工业生产项目(申报此项者,填报第“四”部分)。
□ 3.3属于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医院、开发区、围海造地、水利工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干线、电讯工程、仓储业、污水处理厂等(申报此项者,填报第“五”部分)。
四、工业生产项目(本表填不下,请加附页)
4.1主要产品(年产量): 4.2主要原料(年用量):
名称
数量(单位)
名称
数量(单位)
4.3主要设备或设施: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备注
4.4附属设施:
备用发电机___型___千瓦发电机__台;燃油类别___;用量吨___/日;
锅炉___型___吨锅炉__台;燃油___类别;用量___吨/日;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排水情况:
工业用水量___(吨/日);生活用水量___(吨/日);
工业废水排放量___(吨/日);生活废水排放量___(吨/日);
重复用水量___(吨/日);废水排放去向___(吨/日)。
4.6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框图(如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产生,需明确标出产生环节,并用文字说明):
4.7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
五、其他项目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表所填报材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法人代表(亲笔)____
(注:委托签名须附委托书)
年月日
注意:
1.我局批复为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和经营管理之合法依据,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
2.我局批复后5年内实施建设有效,如超过5年不动工建设,建设单位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环保局编号
收文日期
第号
200 年月日
项目分类情况
Ⅲ级
Ⅱ级
Ⅰ级
流域代码
行业代码
经济类型
所在行政区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饮食娱乐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建设项目概要
1.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项目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
1.2是否水源保护区:是 □ 否 □;是几级区:准 □ 二级 □一级 □
1.3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1.4员工总数___人。
1.5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拟用于防治污染资金万元人民币。
1.6项目法人代表_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1.7联系人姓名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1.8拟开业日期___年__月
1.9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更名、迁建、延期、补办)。
二、项目拟选经营地址及周围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如非整栋占用,须注明上下层企业、单位名称)
示意图:北
↑
三、经营内容
3.1旅业:
3.1.1旅店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3.1.2客房___间;床位___张;
3.1.3洗衣房面积___平方米;
3.1.4___型湿洗机__台;___型干洗机___。
3.2餐饮:
3.2.1餐厅面积___平方米;厨房面积___平方米;炉灶__个;
3.2.2燃料___种类;燃料用量___公斤/日;
3.2.3卡拉OK音响套。3.3歌舞厅:
3.3.1娱乐场所面积平方米;的士高舞厅面积平方米;
3.3.2卡拉OK音响___套。
3.4健身娱乐:
3.4.1保龄球、桌球:
球室面积___平方米;球道数___道;球桌数___台。
3.4.2桑拿浴、药浴:
浴室面积___平方米。
3.4.3其他。
3.5排水情况:
总用水量___;废水排放量___;重复用水量___;
废水排放去向___。
四、附属设施
4.1空调设备:___型___台。
4.2备用发电机:___型__千瓦发电机___台;燃油类别__;用量___吨/日。
4.3锅炉:___型__吨锅炉___台;燃油类别__;用量___吨/日。
4.4其他设备及设施:
五、防治废水、废气、噪声污染措施简要说明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表所填报材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法人代表(亲笔)___
(注:委托签名须附委托书)
年月日
注意:
1.我局批复为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和经营管理之合法依据,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
2.我局批复后5年内实施建设有效,如超过5年不动工建设,建设单位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环保局编号
收文日期
第号
200 年月日
项目分类情况
Ⅲ级
Ⅱ级
Ⅰ级
流域代码
行业代码
经济类型
所在行政区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土地开发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_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用地项目概要
1.1用地项目名称__________
1.2申请用地单位__________
1.3用地地址__________
1.4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1.5用地单位法人代表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1.6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2.1用地性质__________
2.2建设项目内容________
2.3建设规模__________
2.4其他情况(水电气用量及运输量)__________
2.5拟开工日期____计划建设工期个__月
三、用地地址周围主要山河、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和用地坐标
界址点坐标: 示意图: 北
X坐标
Y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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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 〔2011〕 155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冀政〔2011〕3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张家口市是冀西北地区的中心城市,连接京津、沟通晋蒙的交通枢纽。《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张家口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张家口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08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历史农宅的基础上,优化近郊区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要加强对老城区、宣化、下花园和新区间组团式发展格局的引导,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29.8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24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张家口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要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保障建设实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重点提高城市应对地震、洪涝和地质灾害能力。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大海陀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要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加强对清远楼、鸡鸣驿城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线保护范围,保护好七里山、小白山、清水河、洋河等自然山体、水体,加强对城市景观视廊、建筑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突出山水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张家口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张家口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张家口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