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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时间:2024-06-04 00:1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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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2001〕10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蚌埠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为了规范政风评议工作,科学、公正地评议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推进政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原则
  政风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纠建并举的原则,力求做到深入细致,结论准确。
  二、评议对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我市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政风评议,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评议内容
  (一)廉洁建设情况
  1、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人员;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2、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况。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建立和执行干部轮岗、竞争上岗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勤政为民情况
  1、履行职责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是否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
  2、工作效能情况。是否把“让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对本职工作是否做到不拖拉,办事简捷、高效;对涉及其他机构、人员的事项,是否做到积极联系、协商、支持、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建立和执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效能考评、限时办结、低效待岗制度情况。
  3、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情况。是否做到同群众密切联系,了解群众的情绪、愿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落实领导干部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设立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日,由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接待日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三)作风建设情况
  1、日常工作作风情况。是否做到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健全,纪律严明;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是否做到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官僚主义,不滥发文件、滥开会议。
  2、政务公开情况。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和办事监督方式是否向社会公开。办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是否做到合法、公开、公正、合理。
  3、行政审批、收费、处罚制度执行情况。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改变收费标准;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不违法设定处罚;收费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收缴罚款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使用其他票据、收据,无不开票据、收据的行为。
  4、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收费单位不直接收费;按照《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他所有的行政罚款都由代收机构代收,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不直接收缴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罚款上缴国库,不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帐户,不开设罚款收入银行帐户,不设单位“小金库”。
  四、组织领导
  政风评议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政风评议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政风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五、评议方法
  政风评议每年采取测评的方式。政风评议办公室从评议对象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作为年度被评议单位。
  测评分民主测评组测评、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基层群众测评三个部分。
  1、民主测评组测评。民主测评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组织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员组成。民主测评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被评议单位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2、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市政风投诉受理中心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投诉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3、基层群众测评。由统计部门向社会发放定向测评表,组织基层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 具体评分标准及三部分测评结果在总分中所占比例,由政风评议办公室规定,其中基层群众测评结果在总分中的比例不得少于40%。
  六、评议结果的处理
  市政风评议办公室根据测评结果核算各被测评单位得分,定出评议等次。其中,85分以上的为满意等次,60分至84分为基本满意等次,不满60分的为不满意等次。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当年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方案,对有关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政风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被评议单位年终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政风评议工作的过程以及对各被评议单位的评议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2月21日印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乌鲁木齐市“7•19”民房重大火灾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乌鲁木齐市“7•19”民房重大火灾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7月19日14时28分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仁居三巷187号的一栋三层居民自建房(地上两层、地下一层)发生火灾,共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较大火灾事故41起、死亡155人,同比分别上升70.8%和82.4%。乌鲁木齐市“7•19”民房重大火灾是今年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火灾,应当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和警觉。为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扎实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继续扎实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特别要针对近期火灾事故的特点和暴露出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房、“三合一”及“多合一”等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对租住员工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各地要落实乡镇、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工作职责,相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排查火灾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基本安全技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出租房房东及租户、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广大农民群众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用火、用电和逃生自救常识,促使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一旦遇险能有效自救互救、迅速逃生,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

三、认真做好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防控水平。按照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总体部署,各地要在完成专项治理第二阶段排查整治的基础上,于9月30日前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等作为重点进行治理,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间,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四、严格事故调查,用事故教训推动事故预防工作。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同时,要认真分析典型事故案例,针对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12月20日以粤交基〔2011〕1671号发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行为,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为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地市交通(含公路、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负责各自监督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质监站及地市交通质监站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 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仪器设备、场地环境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建设单位如需设立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根据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检测项目及相应的试验仪器设备,并确保其环境条件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切合实际、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至少建立以下主要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二)试验工作程序;(三)试验室内务、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四)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五)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六)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应在项目正式开工前组建完成,并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一);(二)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详见附件二);(三)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复印件。采用委托方式建立的工地试验室,需同时提供委托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和委托合同复印件;(四)试验检测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及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含聘用合同、社保、医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五)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六)相关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受理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在通过备案前,可由母体检测机构或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其检测频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未经备案开展试验检测业务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信用扣分处理。

  第十五条 已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超过授权业务范围的项目应送至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和检测资格的母体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工地试验室只可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自觉规范报告签字程序及印章使用管理,所有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接受岗前教育和培训,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认真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加强对新规范、新标准、新技术的学习掌握,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应保持试验检测人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如确需变动的,其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检测人员。

  第二十条 工程交工前,工地试验室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随意调离,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撤出现场。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个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第二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

  母体检测机构应制定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确保授权负责人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和权利,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母体检测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授权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监理的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工地试验检测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本项目所有工地试验室的设立过程进行严格把关和认真核验,施工过程应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各级质检体系正常运行,做到用检验数据指导生产和控制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制度,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试验检测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并完善有关备案手续;

  (二)有无超核准的试验检测范围开展业务;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试验环境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七)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

  (八)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是否经批准及变化后能否满足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九)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检查是否到位;

  (十)试验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要求,外委试验管理及各项试验检测台帐建立是否规范;

  (十一)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填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四),并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可采取常规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原材料抽检等活动,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进行复核,以此考察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并检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组织工地试验室开展比对试验。

  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监督检查结束后,质监人员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促进项目参建各方自觉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管。工地试验室应对监督检查所提出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及其母体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专用信息库,并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地试验室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其母体检测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试验检测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地市质监站及项目建设单位等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省质监站。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规违纪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工地试验室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