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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4:3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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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中央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规定,建立规范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上市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现就有关辅导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得国家股票发行计划额度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其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应聘请承销机构进行辅导工作,并在签定承销协议的同时签订辅导协议。
二、辅导期自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和辅导协议起,至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止。辅导期包括承销过程的辅导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两个阶段。
三、辅导业务是承销和上市推荐业务的一项要重内容。承销机构(包括上市推荐人)应当为企业制定辅导计划。公司辅导计划包括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步骤、要求。
四、承销过程的辅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发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拟担任公司高级职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规中有关上述人员责任义务的条款及与发行和上市有关的证券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协助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界定产权关系;
(三)按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
(四)协助公司进行帐务调整,执行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
(五)制定筹措资金的使用计划;
(六)协调各中介机构,制作规范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
(七)其它相关的辅导内容。
五、上市持续辅导阶段应帮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章程,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法履行职责。
(二)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按发行募集计划合理地运用资金。
(四)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规,按照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分配股利。
(五)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
(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诚信义务的办法。
(九)严格按照《股票条例》有关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规定运作。
(十)其他有关需要辅导的内容。
六、辅导机构应当将辅导计划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定期将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七、辅导机构在辅导工作中,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分阶段辅导结束后,应当出具各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对辅导工作进行评价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承销过程辅导工作报告和验收报告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必备文件,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如特殊情况,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在股票发行上市后报告。
八、为保证辅导工作顺利进行,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指定的辅导人员有权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并视会议内容有权列席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辅导机构辅导人员视为内幕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受同等限制。
九、辅导工作是承销活动的一项内容,承销机构不得在证监会规定的承销收费之外另行收取辅导费。
十、在公司辅导结束后,各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对辅导机构的辅导能力和辅导效果进行鉴定,并报证监会备案。对不称职的辅导机构,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决定给予警告、暂停直至撤消承销和辅导资格的处罚。



1995年9月5日

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颁发,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高效、保密、安全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主要是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枢纽,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部门之间进行远程计算机数据交换的通信网络。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的管理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为通信网运行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通信网运行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远程工作站(以下简称远程站),设在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办公室,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远程数据通信的地方和单位。
第五条 远程站属机要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六条 我区所有远程站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远程站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负责有关数据的传输,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服务,为本地、市、县首脑机关和本部门服务。
第八条 促进全区行政首脑机关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第九条 完成本地、市、县,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远程站的工作范围
第十条 接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远程站发来的数据,如文件、通知、政务信息等。
第十一条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远程站发出数据。
第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组织、传送和管理用于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所需的数据。

第四章 远程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远程站由所在地、市、县及区直各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业务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
第十四条 远程站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遵循统一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接收和发送数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限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每天上网不得少于一次,确保远程站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畅通。
第十七条 远程站因发生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并在其指导下把故障尽快排除。
第十八条 对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中数据的转存,必须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的同意,按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统一配发的各种应用软件,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各远程站工作人员名单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遵守本规则,影响远程站正常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建议该远程站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处理;如有必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暂停该远程站的上网工作,以确保整个通信网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远程站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远程站工作必须确保安全、保密。远程站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远程站的安全保密工作接受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保密通信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远程站只传送机密级(含)以下的各类数据。
第二十五条 远程站必须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正确使用和管理密码、身份识别系统等保密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远程站的设备和各项加密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上网注册口令和身份识别系统密钥盘口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更换。
第二十七条 一旦发现保密设备和软件失控,应立即停止数据传输工作,同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当地保密部门和机要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严防计算机病毒破坏应用软件系统,严禁使用任何未经批准的软件。禁止在远程站的微机上玩电子游戏,严禁播放黄色光碟,一经发现,从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对过时的信息,应按规定时限删除,以免影响通信系统的安全或造成失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远程站应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监督和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北京市铁路专用线专管共用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铁路专用线专管共用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挖掘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运输潜力,提高其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线专管共用(以下简称专用线共用),是指专用线企业在完成本企业运输计划的前提下,与铁路车站联合组织专用线有偿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专用线共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运输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用线共用业务范围。
㈠办理整车货物的到达和发送;经铁路局批准,可以办理零担货物的发送。
㈡装卸和保管到达专用线或由专用线发送的货物。
㈢代货主办理整车货物的公路联运。
㈣铁路车站和专用线企业同意承接的其它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第六条 由铁路车站和专用线企业组成联合办事机构具体办理专用线共用业务。联合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㈠提报专用线共用的月、旬运输计划,安排货物装卸日期和货位,平衡各专用线装卸货物的数量;
㈡组织专用线运输货源;
㈢通过银行对外统一收费、结算,并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
联合办事机构收取费用的办法和收费的分配办法附后。
第七条 凡长期使用专用线的用户,均应同联合办事机构签订合同。
第八条 铁路车站与专用线企业开展专用线共用业务,应严格执行铁路有关规章制度,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㈠铁路车站的责任:
⑴严格执行专用线共用运输计划,保证按日要车计划,调配完好的车辆。
⑵货车到达前,向专用线企业做好预、确报,做好从专用线发送货物的送车计划,并于送车前三十分钟通知专用线企业。
⑶由铁路车站装车在专用线内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与专用线企业共同监卸。发现因铁路部门责任造成的货损、货差时,应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并进行处理。
⑷专用线内的货物到达或发送时,应凭“货车调送通知书”及货车状态向专用线企业办理交接。
㈡专用线企业责任:
⑴按装车计划组织装车:并负责保管专用线内装卸的货物。
⑵负责专用线内线路、装卸机械的使用、维修和保养。
⑶负责组织专用线内的装卸作业,并处理因装卸不当造成的货损、货差等事故。


⑷在专用线内装车,装车前应检查车辆完整和清洁状况,装车后应进行装载加固、篷布捆绑、施封等技术作业,并向承运人办理交接。
⑸在专用线内卸车,卸车前应检查车辆状况;卸车后向货主办理交接,并清洗车辆、清扫货位、折叠回送篷布等。
⑹提供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第九条 铁路车站和专用线企业开展专用线共用业务的收入,应作为“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并入本单位的利润中,并照章纳税。税后收入,专用线企业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专用线业务人员的劳务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运输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注: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40号文批准)

附件一专用线共用收费办法
一、装卸费,比照铁路各种费率核收。
二、线路设备使用费,按装卸车数计算,每车核收四十元。
三、货物暂存费,每天每车一百元,超过三十天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处理。到达货物自发出催领通知当日起算,二日之后开始核收。
发送货物须按指定地点、时间全部搬入货位,未按时全部搬入货位的,按延误时间计算,核收暂存费。
四、服务费
㈠办理货物到达,每车三十元;
㈡办理货物发送,每车五十元;
㈢办理重量、体积、形状超出规定标准货物的发送、到达,加倍收费。
五、车辆清洗费、货位清扫费、篷布折叠回送费等由专用线企业与货主协商议定。

附件二专用线收入分配办法
一、装卸费、线路设备使用费,全部归专用线企业,专用线线路和设施维护、保养的一切费用,由专用线企业承担。
二、暂存费的百分之十到十五归铁路车站和联合办事机构,其余归专用线企业。
三、服务费归铁路车站和联合办事机构。
四、车辆清洗费、货位清扫费、篷布折叠回送费等全部归专用线企业。



198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