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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时间:2024-07-12 10:1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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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1991年10月26日,对外经贸部

第一条 为推进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实施现场综合治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使现场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以现场优化促进企业整体优化,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第二条 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全国对外经贸各进出口企业(不包括所属工业企业、仓库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的现场管理是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在现场的有机结合、落实和综合体现,其主要内容是要用科学的管理制度、营销业务流程、标准和方法,对现场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对经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使人流、物流、信息流合理、高效地运转,达到优质、低耗、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的现场是指经营现场、工作现场和生活现场。本试行规范主要应用于经营现场,包括进出口业务经营现场和辅助经营现场。
第五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经营有序
(一)业务指挥统一
1.各项承包指标、经营目标和考核标准分解落实到部门、处室、科、组、个人,并订有考核奖惩办法。
2.市场调查有组织、有计划,定期提出主要进出口商品市场预测分析报告:巩固老市场、开拓新市场有规划、有措施。
3.营销业务决策层次分明、职权明确,指挥高度统一。
4.各部门商品进销、存订有全面平衡的年度综合计划;订有分别来源单位、资金占用年、季、月度进货作业计划,订有分国别地区、商品出(进)口、收(用)汇、换汇成本(价格)的外贸作业计划,以及实施各项计划的协调、检测、修订的规程和办法。
5.有关劳动、资金、成本、物耗、费用等努力推行定额管理;凡能进行定量考核的岗位都能订定明确的定量考核办法。
6.营销业务经营与辅助经营各环节环环扣紧,分别订有联系协作办法、制度。
(二)劳动组织优化
劳动组织能适应经营运行机制和营销发展需要,层次分明,分工合理,人员配备符合有机结合和胜任、精干要求;人员管理有一套引进、培训、激励和制约的机制。
(三)现场人员精干
各工种人员有一套岗前和在职培训的制度;重要岗位人员符合素质标准要求;以外销员为主体的涉外人员熟悉党和国家的外事外贸方针政策,具有与职务相称的国际贸易业务水平和外语水平,掌握专业商品常识,熟悉国外市场与客户,国际知识比较广博,谈判智能比较高强。
(四)岗位职责明确
各层次、各岗位都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订有岗位工作规范和工作质量标准;考核办法具体明确。
(五)单证流转有序
1.制定商品流转程序图;各种业务的内部流转单据形式与内容规范化、流转制度化,迅速有序;货、帐、卡相符。
2.以进出口合同为主体的各种业务合同的签订、执行进程、变更、撤销、纠纷处理和归档保管等订有规定程序和跟踪管理办法。
3.各种业务函电、文件、资料的收受、处理、传递、会签、发送等有规定程序、职责权限、时限和归档检索办法。
4.信用证、有价证券的收授、审核、修改、制发内部流转单据以及结汇单证的制备等订有具体制度或规程;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使用和登统有规定程序和办法。
5.单证工作加快应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
(六)库存经济合理
商品和各种原材料库存根据进出口规模和效益目标保持合理经济;逐步推行定额管理。
(七)各种消耗降低
建立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的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科、组核算,订立售前测算和控制出口成本的办法,降低商品流通费和管理费用的支出;及时回收货款,消除坏帐、呆帐。
二、纪律严明
(一)操作纪律
1.现场各工种操作规程或工作细则比较齐全,内容具体明确;并相应订立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贯彻执行。
2.各部门的关键岗位推行素质标准考核合格上岗。
(二)劳动纪律
1.劳动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合理、具体明确并得到严格执行。
2.遵守工作、作业时间,不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不串岗、不擅离职守、不喧哗打闹、不围聚闲聊,不干私活;下班时清理好办公桌面、器具和周围环境。
3.根据实际情况订立驻外、出差人员工作纪律或工作规定。
(三)外事纪律
1.与外商直接交往中严格遵守涉外守则和请示汇报制度;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分清内外,提高警惕,严守保密规定。
2.与外商谈判时谨慎谦虚,不卑不亢,讲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3.不酗酒、不涉“黄”,不私下授受礼品钱物。
4.参加出国小组和交易会回来,填写书面汇报表式;与外商谈判,作好谈判记录。
(四)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保密规定,严守企业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2.对协作单位人员态度和蔼热情、文明礼貌,对工作不无故拖延、推诿、扯皮。
3.不利用职权和协作关系,谋私;不私拿、私用、私送礼品和样品。
4.在合适地点位置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接受其他部门和外单位的监督,对意见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对方。
(五)民主管理
重大决策民主化,干群关系融洽;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职工遵守纪律自觉性高,团结互助。
三、服务要求
(一)出口商品优质
1.有明确的适应国外市场客户使用需求的质量目标和标准。
2.质量管理组织健全,全员质量意识强烈,质量控制、质量责任规章制度执行严格。
3.商品进销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点明确、有效;计量检测准确科学。
4.订有实际可行的售后质量跟踪、反馈措施办法,售后服务及时周到。
5.新商品、新款式、新规格、新品种开发有规划、有措施。
6.商标注册及时,法定手续证件完备,覆盖面适应营销发展需要。
(二)营销服务优良
1.对外业务函电处理有规定时限、符合程式、内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通顺、字迹清晰无错讹。
2.对外洽谈一般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准备、有目的、有纪律、有信息反馈,增进客户关系。
3.广告宣传、寄样报价、售前售后服务主动及时,规定具体要求。
4.对外合同条款合理完整、内容准确具体,表面整洁无涂改。
5.交货及时,运输快速安全,履约率高。
6.装船结汇单证填制规范、工整、清晰,传送迅捷。
7.国外客户品质异议和索赔处理及时、有规定程序和记录,陪补率不断下降。
(三)贸工(贸科、贸农)协作良好
1.按照国际市场导向组织货源,建立稳固的货源基地。
2.积极、主动、经常与工业(农、技)生产单位联系,互通信息,促进生产单位提高质量,根据合同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作良好。
3.对在国外开办的企业和联营企业的管理办法有实效。
4.经济合同规范化,责任分明,执行良好。
5.推动和参与生产单位引进先进工艺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产品增加品种花色、更新换代、提高档次。
6.与商检、运输、银行、海关等部门配合协调。
四、信息准确
(一)信息组织健全
1.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公司信息中心为枢纽的综合信息管理网络。
2.信息流程图科学合理,商情与业务结合良好。
3.开发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信息数据处理,硬件、软件、人员、管理办法配套、协调。
(二)基础工作扎实
1.各种外源流入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存储条理化、规范化。
2.各类业务工作原始记录、台帐、卡片、报表等资料比较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填制规范、表面整洁、传递及时有序并装订成册、检索便捷。
3.业务统计资料齐全、清晰,统计准确、及时。
(三)现场信息反馈及时
日常函电、对外洽谈、出国小组、交易会、展销会以及市场客户动态、合同执行进程、经营计划进度等各种信息能及时反馈和迅速、正确处理,制度落实。
(四)档卷管理规范
各种文件、资料、业务信息立卷归档分类清楚、摆放整齐、保管妥善、调阅方便、管理规范化。对有密级的文件,要注意保密和安全。
五、环境整洁
(一)布局合理
1.各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文娱流动场所、生活区以及安全、水电、通讯、宣教设施等整体布局比较合理,适应经营业务流程最佳路线需要,有利内外联系,符合安全要求。
2.各办公室等内部布局合理有序,办公桌椅、柜橱、器具用品、照明灯具、电扇空调、热水瓶、衣架等按照定置图摆放。
(二)环境雅观
1.各工作区和生活区通道畅通无阻,不置放柜橱箱包,不堆杂物,不停车、不搭建。
2.横幅、标语、告示、黑板、图表、宣教园地等位置适宜和固定、醒目、整齐雅观、有时效。
3.各种设备、器具、消防器材、车辆等定置存放,有定置标志。
4.门、窗、壁、地面、柜橱、桌椅等完好无缺,无乱贴、乱涂、乱钉、乱挂、乱扯线。因地制宜搞绿化点。
(三)清洁卫生
1.各工作区、生活区和通道、走廊、显示窗明、壁洁、地净;办公桌椅、柜橱、器具用品、照明灯具、电扇空调、热水瓶、衣架等保持清洁无积尘。
2.盥洗间每日打扫,保持整洁卫生,无恶臭、无垃圾杂物、无污垢污水。
3.废纸、废物、垃圾等固定点堆放要与周围隔离,每日清理打扫干净。
(四)标志明显
1.布局标志:公司总入口处和各层楼面在合理位置设立公开对外的各部门、科室、通道和各种设施的平面示意图或指示牌。
2.部门标志:各部门、科室、场所、生活设施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规范醒目的标牌。
3.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电力设施、煤气管具、检测设备、化学材料等按照不同要求设置各类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
(五)文明办公
1.办公室色调雅宜,工作环境良好,不存放有碍室容、空间、面积的私人物品。
2.办公柜橱内、办公桌面与桌内文件、单据、资料帐卡等分类定置存放,取用方便,无脏、乱、差现象,无散失、不泄密。桌面不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3.办公人员衣着整洁大方,待人态度和蔼,精神振奋。
4.各办公室和包干区建立安全防火清洁卫生值班检查制度,执行有记录。
六.设备完好
(一)电脑、传真、电传、复印机、打字机、计量检测仪器设备等建帐、立卡、编号,实行定置管理。
(二)各种设备建立文明操作和定机定人定期检查保养的管理制度,保持运行正常。
(三)建立传真、电传、国际长途以及程控直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六条 公司领导层和各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要求定期深入现场联系群众、了解实情,检查、指导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及时解决现实问题;同时,自觉和主动为现场做好各种服务。
第七条 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可根据本试行规范精神和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公司的现场管理和考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八条 本试行规范自对外经济贸易部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本企业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

一、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二、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三、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时,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本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

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第六条 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

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时,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

文件: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原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出具该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营

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收件机关、用途,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股东或发起人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登记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

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资格证明和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应按照《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司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非公司企业投资的资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新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时,仍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审

批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公司和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设立的联营公司,符合

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待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常年居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持《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所列优待。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发展老年事业,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老龄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支持、引导、组织社区开展老年服务工作;
(四)推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开设老龄工作专栏和老年人专题节目。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重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
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符合有关救助条件的贫困老年人,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根据自愿原则,既可居家养老,也可到当地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户口在城市的,享受城市“三无”对象待遇,根据自愿原则,既可居家养老也可在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养老。
第十条 积极推广居家养老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措施,对城乡社区80周岁以上且享受低保、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低保、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老年人,每月可领取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购买的不低于5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券。老年人凭券选择社区内明码标价的配餐、家政保洁、身体保健等项目服务。
第十一条 提倡各类社会组织、个人资助或者扶养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老年人。
第十二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为老年人发放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者提供开办经济实体的场所,由基层老年人组织经营或者管理,其收入用于老年组织活动;也可以从集体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扶助老年人养老或者发展老年福利事业。
第十四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和筹资任务。
第十五条 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免收遗体接运费、普通火化炉火化费、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遗体冷藏费。
第十六条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老人和特困老年人应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十八条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销,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老年病专科、老年门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县级卫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巡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市、县(市、区)和乡(镇)公立医院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自费看病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患者,享受“三免四减半”优惠待遇,即门诊患者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时对“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减免50%。
社区医疗机构、卫生服务站要定期为社区内老年人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医疗护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加强老年教育设施的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
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学费减免。
第二十一条 鼓励老年人根据社会需要,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社会活动。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的合法收入不影响其依法所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指导、帮助老年人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适合老年人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条 各类社会性服务单位、行业窗口应当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优待、方便老年人的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并做到文明服务,兑现承诺,接受监督。
公共体育场馆、影剧院为老年人健身、演出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减免部分费用,在淡季可为老年人文艺、体育团体活动优惠提供场地。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对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等,在建设用地、建设配套费用以及税费等方面应当给予优惠,以促进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居住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方便营造无障碍环境。
第二十七条 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八条 社区应当把为老年人服务作为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以老年福利、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养老、助老和老年人自我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持《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免费进入城镇收费性公园、园林。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购门票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图书馆、名人故居,以及精神文明教育基地、烈士纪念建筑物等场所参观;
(二)凭《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到公交公司办理免费乘车证,并到保险公司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提倡年轻人主动给老年人让座。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条件,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第三十条 为鼓励老年人健康长寿,对常住市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或《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向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经审核批准,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财政列支,县(市、区)老龄办、财政局负责发放。在宜春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其高龄津贴由市本级财政列支,市老龄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发放。
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监制。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常住市中心城区的老年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区老龄工作机构办理;常住县(市)城区的老年人到所在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常住乡(镇)的老年人到所在乡(镇)老龄工作机构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司法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对贫困老年人减免相关费用。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老龄工作委会员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待遇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协调。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龄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都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实惠的优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老年优待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外地来本市探亲、旅游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原地省级老龄工作机构统一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可相应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