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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转发河北省计经委、劳动人事厅《关于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4:4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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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转发河北省计经委、劳动人事厅《关于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转发河北省计经委、劳动人事厅《关于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现将河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厅《关于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加强企业劳动管理,降低活劳动消耗是当前“双增双节”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企业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希望各级劳动部门在“双增双节”运动中,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并
请将有关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告诉我部劳动力管理局。

附:河北省计经委、劳动人事厅关于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通知

冀劳人计〔1987〕100号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


加强劳动管理,降低活劳动消耗是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在“双增双节”运动中切实加强劳动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大力压缩非生产人员。目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非生产人员比例偏高的问题,在一部分企业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不应干预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
的通知》(中办发〔1983〕2号),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直接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非直接生产人员的比例。要结合搞活固定工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合理配备各类人员。对非生产人员要大力清理压缩,充实生产第一线,保证一线生产
对劳动力的急需。
二、加强定员定额管理,严格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劳动定额水平的确定,必须坚持先进合理的原则,不得降低定额水平;定员以外的人员要坚决撤出来,妥善安置。使企业在定员之内,特别是一线生产人员保持一支精干的力量,以适应企业生产的需要。
三、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要教育职工遵守国家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既要出满勤,保证工时;又要干满点,充分利用工时,为国家多做贡献。企业的出勤率一般要保持在95%以上,有效工时利用率一般要达到80%以上。
四、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奖惩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劳动态度好、遵纪守法而成绩显著的职工,要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职工,要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直至开除、除名或辞退。
五、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企业通过加强劳动管理,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后富余的职工,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首先,由企业广开生产、生活门路,内部消化。其次,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第三,劳动部门协助调剂到急需用人的新建扩建单位。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劳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和经济效益。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在“双增双节”运动中,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协同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做好上述工作。同时,要注意抓典型,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



1987年7月6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3年7月30日 财会[200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附件: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管理制度,现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对恢复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在其恢复证券许可证之后进行不定期复查。
二、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第十条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分立,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二至五款条件,并且第二款条件所指注册会计师的三分之二以上从事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应按《规定》第十条要求报送有关证券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报送证明注册会计师从业经验的审计工作底稿复印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人员流动或其他原因导致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20人的,应当自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20人之日起10日内,将转出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和现有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情况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备案。逾期未进行备案的,一经查实,收回该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已经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20人之日起3个月内,补足所缺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3个月内,会计师事务所在未补足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之前不得承揽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超过3个月,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仍不足20人的,收回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为达到“具有20名以上证券资格注册会计师”条件,以欺诈手段获得证券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吊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涉及欺诈行为的注册会计师的证券许可证; 尚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不再受理其证券许可证申请。
六、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因名称变更而变更证券许可证的,其注册会计师可一并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受《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变更的限制。
七、《规定》第六条所指业务收入限于审计和会计服务业务收入。
  八、本补充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维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全国体育场馆维修,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维修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正常事业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奖金、福利、差旅费等项开支。各级体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维修经费。
第四条 维修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体育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体育部门)使用维修经费,必须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维修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各省级体育部门所开展的18个奥运会重点项目的体育场馆的维修与改造;国家体育总局与地方共建的体育训练基地体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改造。
18个奥运重点项目包括:田径、游泳、跳水、乒乓球、羽毛球、射击、射箭、击剑、体操、举重、摔跤、柔道、赛艇、帆船帆板、篮球、排球、速滑、短道速滑。
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老、少、边、穷地区体育训练基地及体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改造。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维修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八条 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为维修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体育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体育部门申请经费时,均须上报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九条 对各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各省级体育部门对专款的管理情况、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制定出初步分配方案,征得财政部同意后,由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共同下达。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维修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并对使用情况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维修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款补助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体育部门,体育部门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专款一次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仍未动工的,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由财政部收回。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可用于下年度本地区体育场馆的维修。
第十五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维修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维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维修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安排维修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二、挪用维修经费的;
三、用维修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