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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1 00:06: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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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工农业产品和工程质量(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保证执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厂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健全和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省标准局和地(市)标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省、地(市)标准局下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省、地(市)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负责省、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日常工作。产品质量检验任务较重的
县(区)可依据实际情况,设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县(区)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工作。
省、地(市)标准局可委托省或地(市)有关专业检验机构、行业测试中心、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的检验机构做为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站长分别由省标准局或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主管局任命,并颁发监督检验证书和印章,在省或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领导
下,统一协调和组织对省、地(市)管理的产品质量量进行监督检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行分级负责:省属企业的产品,由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地(市)属企业的产品,由地(市)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地(市)属企业的重点产品(包括上报省审批的优质产品),由省标准局指
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检验。
第四条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员。检验员由各监督检验机构推荐,经主管局同意,省或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任命并发给证书,代表本机构对厂矿企业、购销、贮运和使用单位执行其专业范围内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任务是:
1、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各类工业产品(包括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重要的农副产品和一切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2、对优质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和核验,监督优质产品樗的正确使用;
3、承担经济法庭裁决质量纠纷时委托的质量鉴定和产销(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的仲裁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4、负责省、地(市)、县新产品、升级产品、引进设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检产品的质量鉴定;
5、参与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和验证工作;
6、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和检验人员的技术考核制度,统一检验方法,培训检验人员;
7、定期向省、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报告所监督检验的产品质量情况,并及时向企业反映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
第六条 省、地(市)各专业局(专业公司)设置标准质量处(科)、或在业务相近的处(科)设专职人员,负责贯彻技术标准和各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上级有关标准化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国法,组织和指导本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组织企业制订、修订技术标准,并监督贯彻执行;
3、督促企业制订产品质量升级计划,负责企业申报的优质产品的审查考核工作;
4、处理企业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
5、对于产品质量优异和优劣的企业,提出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的意见。
第七条 厂矿企业设质量检验科(室),在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本企业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按标准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或工程竣工)进行每道工序的质量检验、负责签发出厂(验收)合格证;
2、拟定检验制度,推广先进检验方法,指导车间、工段、班组开展自检、互检工作;
3、做好质量检验的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4、定期向企业领导报告产品质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定期按要求向监督检验机构送检验样品;
6、积极参加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第八条 计量器具、药品、粮油和锅炉的检验,由国家指定的专业检验机构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别负责监督检验工作。
进出口商品的监督检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

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
第九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对所辖范围内各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于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施工或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有权拒绝签发合格证。对于长期不改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欺骗用户的企业,有权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制裁;对其中特别严重的
,有权建议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
第十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各级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设备以及检测手段等进行检验。监督检验人员执行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
标准化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追究责任,直至法律制裁。
第十一条 企业的专职检验人员应严格贯彻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有权判为不合格品,不签发合格证。如对企业领导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工厂企业的领导,应积极支持检验人员的工作。对于阻碍检验人员行使职权和对检验人员施行打击报复者,各级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省、地(市)、县标准化管理部门可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有关人员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企业要认真贯彻技术标准,凡未按标准生产或检验的产品,应按不合格品论处,不计产量,产值;已出厂的,应负责退换或退赔价款。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得施工;不符合标准的建设,不得验收,对危害生产和人民健康的不合格的化学试剂、中西药品、计量器具、安
全设备、测试仪器、医疗器械、高压设备、消防器具,以及违犯环境保护条例的生产建设项目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一律不准生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生产(施工)单位负责,后果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购销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制度,认真检验出厂合格证。凡没有合格证的产品,收购部门不得收购,使用单位不得接收。对其中有使用价值的,经产销双方协商,标明“次品”,削价处理。
第十五条 贮运部门应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贮运物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并对贮运过程中产品质量负责。对于运输、装卸不按操作规程,贮运、保管不按标准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负责赔偿;造成产品严重损坏或变质霉烂、虫蛀者,除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追究行政
或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律收费。检验费由被检单位支付,仲裁检验、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检验费由责任方支付。收费的个体办法,由监督检验机构根据各行业产品情况制订,报主管局和省标准局批准后执行。监督检验机构购置或更新设备仪器所需经费,
各主管局应纳入计划,从更新改造资金或技措费中拨款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授权省标准局负责解释。




1981年7月5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政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郴州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日





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郴州市园林管理处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城市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线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用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依法拆除。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配套绿化建设,并实行绿化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验收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到绿地绿线的必须征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同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其相应资料上签署意见并盖专用章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35%以上,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安排资金用于绿化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缺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依照省物价、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城市绿化补偿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绿化补偿费用于城市绿地建设,并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绿化工程开工前10天将开工日期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相应资料上加盖"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备案,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市房产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未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27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
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帮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湘财教〔2005〕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湘财教〔2005〕3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坚持政府资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助学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宏观指导下,以区、县(市)政府为主,落实到校到人。市教育局成立救助受援捐赠中心,安排工作经费,配备人员专事助学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安排工作经费,专人负责。
  第三条 从2005年秋季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凡符合免交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界定标准,均实行免费入学。凡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学生,各地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入学。
  第四条 “两免一补”救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在籍在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界定标准为: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
  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子女;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的家庭子女;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子女;
  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7、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且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低保户子女、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子女、烈士子女、孤儿及按当地政府规定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五条 “两免一补”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学生到所在学校领取《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救助申请表》。
  (二)学生按表格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名,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背面。
  (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负责人签名。
  (四)学校初审后拟定受助的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和学生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过程中的举报投诉,学校要认真调查落实,重新审查该学生的救助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要坚决取消其被救助资格。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区、县(市)教育局审批,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符合“两免一补”标准的贫困生申请“两免一补”时,按本条申报审批程序第(一)—(四)项执行,学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送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第六条 各区、县(市)建立贫困生管理信息库,统一汇总到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的贫困学生信息,将上报至湖南助学信息网(www.ssnhn.com),并同时在长沙教育信息网(www.csedu.gov.cn)上公布。
  第七条 数据动态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期资助一次。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对新学年新生中的贫困学生和原在校学生中新增的贫困学生,凡符合“两免一补”界定标准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两免一补”救助申请表》,并严格按第五条申报审批程序执行;对因初中毕业或家庭脱贫的贫困学生,学校造具花名册,连同新增贫困学生申请表一起报送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及时更新贫困学生信息库,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将相关表格直接报送市教育局审批)。经审批后的贫困生信息,将按第六条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区、县(市)教育局统筹本区、县(市)直属学校收取的帮困保学经费,市教育局统筹市直学校的帮困保学经费,专项用于“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经费除统筹帮困保学经费和社会捐助外,各区、县(市)要设立专项助学资金。
  第九条 “两免一补”发放办法。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的贫困学生,将获得市教育局颁发的“两免一补”救助卡。市、区、县(市)教育局印制下发贫困学生花名册,并注明补助情况。新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时,贫困学生凭救助卡享受“两免一补”,学生本人、班主任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花名册上签字。开学后一月内,各学校将花名册上报到区、县(市)教育局,并报告执行情况,各区、县(市)教育局将执行情况汇总报市教育局。
  第十条 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的管理。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教育局应设立助学资金专户,将财政助学专项资金、帮困保学经费和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帮困保学的社会捐赠等资金全部列入专户账号,由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截留、挪用和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拓资源,坚持“政府统筹、财政教育牵头、部门配合、学校落实”的原则,实行政府资助为主,辅之以社会捐资助学相结合。进一步整合各种助学资源,将财政资金、“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光彩基金”、“慈善助学”、“基金助学”、“结对助学”和“网上助学”等不同来源渠道的扶贫助学资金打捆使用,统筹管理,合理安排,改变原有多项助学资金分散管理的模式,避免多头助学、重复资助,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
  捐赠指定了受益人的,其资金原则上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如过于集中,经捐款方同意,可调剂资助。
  第十二条 建立长沙市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种形式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各区、县(市)可参照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助学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对利用媒体组织的助学活动减免收费。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通过对助学活动的大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注贫困学生、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和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以及贪污、截留、挪用或违规操作助学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对助学工作的领导。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实行区、县(市)长负责制。要把助学工作作为对区、县(市)基础教育整体评估的重要指标。市县两级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助学工作的表彰奖励机制,对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贫困家庭子女同样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七条 未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子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