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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4-05-19 16:0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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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是做好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既是事关检察事业跨世纪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又是当前务须大力加强的重点工作。经过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一大批基层检察院达到了“五好”要求,基层检察院建设已经进入重点攻坚、全面推进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明两年的基本任务和总体要求
1、今明两年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按照“决心不变、部署不变、目标不变”的总体要求,坚持检察工作方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创建“五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苦功夫、硬功夫,重点突破、合力攻坚、整体推进,力争今年再有1000个左右的基层检察院达到“五好”要求,并在2001年底把全国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五好”检察院。
2、进一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基层“三讲”教育,用“三讲”精神统揽基层检察院各项建设,使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贯穿到全部检察工作之中,并用“五好”成果检验“三讲”教育成效。
——坚持集中力量重点攻坚,着力改变后进检察院的落后面貌,巩固发展“五好”检察院,推动中间检察院克服薄弱环节,增强创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确保创建工作中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努力把“五好”成果体现到检察业务工作上来。
——坚持把“内实”放在首位,既要注意物质条件的改善,又要立足于在艰苦奋斗中创建“五好”,并通过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科学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正规化建设水平。
——坚持把创建的基点放在依靠自身力量上,增强基层检察院依靠自身努力创建“五好”的主体意识,在积极争取外部支持的同时,充分发挥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根本标准,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使争创“五好”“两满意”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二、紧紧围绕“五好”要求,扎实提高整体创建水平
3、深入搞好“三讲”教育,增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紧紧抓住基层检察院参加县(市)“三讲”教育的历史机遇,用整风的精神,高标准、严要求、扎扎实实地搞好“三讲”教育。要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密结合基层检察工作特点和自身实际,切实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行动上坚决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用检察工作方针统一执法思想,防止认识上和工作中的片面性;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党内生活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三讲”教育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补课。同时要把开展“三讲”教育与创建“五好”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用“三讲”精神指导和推进争创工作。
4、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基层干警政治素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教育为核心,以保证公正执法为根本,以办案第一线和“八小时以外”为重点,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从今年起,以检察人员政治、道德、纪律系列读本为基本教材,对全体检察人员进行系统教育。
5、实行全国统一招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干警业务素质。今后地方各级检察院使用机动和空余编制录用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择优招收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法律和其他专业人才,重点充实基层检察院。认真落实三年全员培训计划,今年重点培训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和主诉、主办检察官等业务骨干。依托国家检察官学院和省级检察院培训中心,每年为基层检察院脱产培训4000至5000名业务骨干,每期半年。通过与高等法律院校联合办学或代培等形式,进一步推进学历教育,争取三年内为基层培养2000至3000名高层次法律、经济、外事、文秘等专业人才。抽调优秀师资,到基层检察院巡回授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以老带新、庭审观摩、案例研讨、点评法律文书、组织法庭辩论赛以及评选优秀侦查员、公诉人、业务能手等多种形式,在实践中提高基层干警的业务能力。大力支援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教育培训,在经费、师资、培训名额、教材等多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最高人民检察院增开少数民族骨干培训班;组织东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互派干部到对方挂职,为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创建“五好”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6、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基层检察院检察长、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要增强管理意识,重视管理工作,强化管理措施,探索管理规律,加大管理力度。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加强队伍、业务和机关日常管理,规范约束干警的行为,形成井然有序的工作环境和秩序;通过实行量化管理、动态考核、兑现奖惩的机制,有效激发干警创建“五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检察长亲自抓管理和以身作则,确保机制的运行和制度的落实。
7、开展基层干警思想、纪律和作风整顿,严肃各项检察纪律。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紧密联系基层检察院实际,对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等开展专项整顿,重点解决思想不端、纪律不严、组织不纯、作风不实的问题,坚决防止教育整顿已经解决的问题发生反弹,有效遏制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没有按照规定把不适合做检察工作的人员清除出去的基层检察院和由于管理不严新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基层检察院,不能评为“五好”检察院。对干警违法违纪隐瞒不报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8、推行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激发队伍内在活力。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争取明年年底前完成。今年内基层检察院要普遍推行中层干部和主诉(办)检察官竞争上岗、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和内部轮岗制度,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干部的合理流动,防止腐败现象滋生。基层检察院干警晋升法律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其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推进基层检察长异地交流,探索实行副检察长公开选拨,组织基层检察院优秀年轻干部到上级检察院挂职锻炼。
9、加强业务建设,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上级检察院要把基层检察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情况作为“五好”的一项硬指标来要求,并在考核验收标准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基层检察院要把加强业务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努力在维护社会稳定、查办职务犯罪、强化法律监督以及服务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西部大开发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要突出工作重点,积极培植新的业务增长点,争取在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各项诉讼监督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不断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逐步加大业务建设物质投入力度,优先改善办案装备。凡业务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或者办案质量问题严重、发生严重事故的,不能评为“五好”检察院。
三、集中力量重点攻坚,尽快扭转后进检察院落后面貌
10、采取有力措施,对后进检察院实施重点攻坚。后进检察院主要是指检察长精神萎靡、班子软弱涣散,或者管理混乱松弛、违法违纪屡有发生,或者工作严重滞后、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基层检察院,必须通过整顿尽快予以扭转。上级检察院要对照“五好”要求,对后进检察院进行全面分析解剖,倾注足够的精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类进行攻坚,着力克服薄弱环节,治理突出问题。第一步:到今年底,在上级检察院及工作组的帮助下,所有后进检察院都要取得明显进步,其中一部分后进检察院达到“五好”要求,有的成为后进变先进的典型;第二步:到2001年底,大多数后进检察院在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全体干警齐心协力,继续进步,实现“五好”。
11、要对争创“五好”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发动。着重解决后进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的精神状态问题,切实提高对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带领全体干警创建“五好”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克服畏难、依赖、观望、懈怠情绪,坚定实现“五好”的信心和决心。
12、要采取组织措施解决后进检察院领导班子问题。上级检察院要积极争取党委支持,从党政机关、上级检察院、“五好”检察院或其他政法机关选调优秀干部到后进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对事业心责任心不强、领导能力差甚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后进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撤职、免职或调整岗位,选拨配备35岁以下优秀年轻干部,优化班子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
13、健全落实辞退、清退制度,纯洁后进院检察队伍。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上级检察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后进检察院人员进行一次清查,清理难度大的,要派人下去帮助清理。
14、实行后进检察院攻坚责任制。省级检察长要把攻坚任务最重的地区、地级检察长要把攻坚难度最大的基层检察院作为攻坚指导对象,作出攻坚示范;上级检察院要根据后进检察院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选派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组,进驻帮助指导工作;有关业务部门对后进检察院实行包项指导。要做到每个后进检察院都有上级检察院领导承包,都有业务处室指导,都有工作组进驻。上级检察院要组织后进检察院到“五好”检察院学习先进管理模式,并在教育培训方面对后进检察院给予政策倾斜。要注意树立后进变先进、贫困创“五好”的先进典型,使后进检察院学有榜样。
四、巩固发展“五好”创建成果,向更高目标继续迈进
15、已经实现“五好”的检察院要确立新的目标,高点定位,自我加压,继续向先进和模范检察院迈进。要注意澄清把创建“五好”作为一次性达标活动的模糊认识,克服骄傲、松懈、保守、自满等思想,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奋力拼搏,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创造出新的业绩。同时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帮助尚未实现“五好”的基层检察院携手共进,共同发展。
16、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五好”质量。“五好”检察院必须由省级检察院严格审核把关,统一命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要对今年命名的“五好”检察院进行抽查,质量不高的坚决摘牌,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对已经实现“五好”的检察院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现象的随时摘牌,年终考核出现明显滑坡、不再符合“五好”条件的也要摘牌。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总体目标顺利实现
17、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基层检察院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创建工作方案和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主动邀请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视察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把创建“五好”与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力争走在前列。
18、上级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督查。省地两级检察院也要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保证经常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上级检察院领导要亲自出面,加强工作协调,努力帮助基层检察院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地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切实做到精力向一线集中,力量向一线凝聚,政策向一线倾斜,工作向一线贴近。凡对创建工作消极应付、搞形式主义,或者领导不力、进程严重滞后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提出改进措施。
19、坚持下派工作组的工作方法,加强具体指导。工作组要根据基层检察院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下派。工作组必须由具有较强指导能力和一定职级的干部带队,抽调骨干力量参加,可以把下派工作组与培养锻炼优秀年轻干部结合起来。地级检察院工作组必须常驻基层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主要派巡视组,进行面上指导,分片检查。工作组必须处理好与基层检察院党组的关系,重点帮助基层检察院制定创建方案、加强班子建设、弥补薄弱环节、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工作组必须发扬优良作风,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检察院承担,不得以任何名目从基层检察院领取钱物、报销费用。对工作组要严格监督和考核,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20、高标准搞好上级检察院自身创建工作。上级检察院在指导基层创建的同时,要虚心学习借鉴基层检察院争创“五好”的经验,并以比基层检察院“五好”更高的标准、更硬的措施、更实的作风开展创建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树立领导权威,提高指导水平。
各级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要认真贯彻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政治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全面落实《意见》的总体部署和各项措施,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同心同德,扎实创建,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提高到与新世纪检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新水平。



铜川市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4月26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意见》,充分调动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即市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负责市级及市级以下各单位;县(区)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负责本县(区)及县(区)级以下各单位;铜川矿务局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负责本企业全系统食品经营和公共场所对内服务各单位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要认真做好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授权范围,对管辖单位的食品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含公共场所、化妆品、饮水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并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监督监测职责,主要业务管理项目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办理健康证;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出具检验证明;预防性、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及卫生学评价,办理卫生许可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宣传教育等。防病工作仍按《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 被监督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一律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五条 市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必须对县(区)和铜川矿务局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进行业务领导和技术指导,对全市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县(区)和铜川矿务局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完成工作任务有困难时,应主动报请市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协调指导,市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要积极协助或联合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不得重复监督监测。被监督单位有权拒绝无管辖权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重复监督监测。市、矿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参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重要活动。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按规定上报卫生监督监测统计报表,上报前必须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的违法事件进行处理时,凡涉及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涉及案件的所有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处理,但遇紧急事件,移送前必须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一般只对县(区)和铜川矿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但如发现他们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做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可督促其处理或纠正不当处理,如意见未被接受而又无正当理由时,可直接处理。
   第九条 市、县(区)矿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按本规定确定的范围开展工作,对此发生争议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裁定。
   第十条 部、省驻铜新建的、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被监督单位,由省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直接管辖。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要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实行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办法和标准,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的规定、通知同时废止。
如果他们是你的兄弟姐妹,你会怎样
————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田成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必须把司法融入到人民群众中去”,这是日前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传出的重要指示。 人民性是中国司法的本质,也是应当长期立足的司法国情。而如何深刻理解新时期司法工作人民性的基本理念,是摆在每一个法院人面前的一项紧要任务。对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田成有有着自己的看法。
记者:田副院长,您好!最近,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那就是在谈到法院的工作问题时,司法的人民性被提到一个很高的角度来强调,在您发表的多篇文章中,“打破司法的神秘”、“司法要走进民众”之类的话也比比皆是。作为一名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请您从法院的角度来谈一谈法院强调司法的人民性的理解?
田成有: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少数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从司法的本质考察,司法本身具有人民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就在于它的人民性。法治意义上的司法不是专断,不是为私,而是真正为民服务。所以,“执法为民”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有着深刻的内涵。
法院是民众讲理说法的地方,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就是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司法不能与世隔绝、不能神秘化、冷漠化、高傲化,不能与世情民风、习惯风俗毫无关系,不能与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认知毫无关联,司法在严守自己的领地、忠于职守的过程中,必须融贯民情、民意,那种冷漠无情的司法看似中立,实质上是不可能达到司法应有的社会功效。

记者:最近几年,有些学者提出人民法院改革的模式,甚至有的学者提出要取消“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两个字。在法学界,有的学者对司法的人民性也有不同看法。作为一名法官,一位学者,对此您有何看法?
田成有: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职责。
如果把“人民法院”里的“人民”两个字去掉,很难理解法院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中国的法院被称为人民的法院,中国的法官被称作人民法官,法院和法官前面被冠以“人民”二字,这绝不是文字上的无谓增加和重复,而是要真实体现政法机关的人民属性。离开了人民,法官就会发生错位。当你心中没有人民的时候,你不可能做好法官。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事业的根本。与人民有距离,把人民的冷暖不当一回事,我们就可能会失去司法审判的源头。
记者: 在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政治观念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经济上我们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政治上我们开始以人民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作为检验一切基本决策是否正确的根本标准,那么,作为司法领域的“以人为本”的相关做法,比如您所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院长实施的预约接待当事人来访等,您是怎么看的?
田成有:在司法领域我们提出了“司法为民”的核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主张。在中国特定的背景下,人民法官为人民,应当作为法官永恒不变的政治信仰。只要我们坚持这些根本标准,我国的法治建设就一定会向人民认同的方向发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院长实施的预约接待当事人来访,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就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体现。
曾几何时,我们有些人对此不理解,把人民与法院与法官联系在一起颇有微词,把与案件当事人保持距离理解成与人民群众保持距离,把法官应保持中立理解成法官就只坐台审案、就案办案,津津乐道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官的地位、权势、财富和办案形式,而不屑于走进田间、炕头、农家院中,追求所谓的距离感、神秘感、威严感等,这固然突出了法院的权威,但这样的权威却是有危机的,它脱离了中国的国情,远离了人民司法的本质和宗旨,将法院搞成“封建衙门”,拒群众于千里之外,导致许多涉法上访、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这不是我们所看到的常态。

记者:在中国古代,“刑不可测,则威不可知”的观点长期占有统治地位,而从现代司法的角度来讲,“民本”的理念成为司法理论的共识,最近,从中央开始,再次强调司法要关注民生,民生问题本来就是一桩桩、一件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在中国现实情况下,民生问题显得比民主问题更为紧要。请就此谈谈您的看法?
田成有:作为法官,我们要深刻理解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权。要知道我们本身也是民,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不把人民群众装在怀中,不把善待百姓记在心中,不把为民谋利印在脑中,不把为民解忧握在手中。我们只有明确自己本身就是人民公仆的角色,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镜,以民为重,以民为先,才能实现以公心立公正,以公正得民心。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官,要认真思考我们是“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样的根本问题,这不仅是一个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政治立场、群众感情的问题。“百姓利益无小事”,多数群众打官司是万不得已的事,作为法官,要有一颗平常之心,要学会经常进行换位思考,要想一想如果他们就是我们的父母,就是我们的兄弟姐妹,你会怎样?所以,法官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朴素感情去审判,做到公正、高效、透明,要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记者:从前不久的“许霆案”的讨论来看,网民的观点五花八门,有的认为是法律的公正屈从与不理性的民意,法律成为“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有的认为民意并不能代表法律,甚至可能在具体的个案中,可能会因为情绪化等原因,脱离了理智和审慎的范围。作为法官,如何把握这样一个正确和恰当的“度”?
田成有:我们强调“执法为民”不是单纯为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服务,而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民更不是抛开法律和公正,而听从、听命于民众的愿望和当事人的简单想法,不是抛弃原则做无味的迁就和牺牲公正而求得短暂的满足与和谐。有责任心的法官必须要用法律来引导老百姓懂理,用法律来维护老百姓认同的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是非观,最基本的社会判断标准。法官只有本着对人类价值和社会利益的守护与调控,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人权。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民意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和公正相吻合,甚至还会常常会出现矛盾的情形,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 ,法官必须有清醒的判断和明白的智慧,很多时候民意可能是一种极端的情绪,而情绪会随着社会心理和社会氛围的变化而表现出某些非理性,法律是以连续性和稳定性为基础的,此时,对社会良性发展的推动,需要法官能忍受一时的社会指责甚至诋毁,以自己的渊博的学识、智慧甚至是勇气来推动法律的发展和法治的尊严,维护司法权威。如果法律被催跨,一切将不存在。
记者:正如您所说,“一心为民”意味着我们在司法活动中,要能自觉地把自己的审判工作与老百姓对司法的信念联系在一起,要保持社会责任感,打破司法的神秘主义、专横主义和冷漠主义,要把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为最高心愿,不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不能掺杂着个人的任何私心杂念,不能凭感情办案,不能凭意气用事。这就是司法最基本的群众观,那么,要使“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乡风民情和群众愿望”在法院的具体表现应当是什么?
田成有:简单来讲也是最直观来讲,就是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诉必理,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有判必公,让有理有据的群众打得赢官司;有访必接,让申诉群众诉求有门;有执必果,让胜诉群众实现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