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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18 02:0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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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0)新法发字第65号关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配偶离婚应如何办理的报告收悉。现就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发往国外的诉讼文书转递办法问题,请按我院1978年8月14日(78)法民字第12号给广东省高级法院批复中的规定办理。即“发往国外的法律文书需要经上级法院审查认可,再由中级法院报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二、关于管辖问题,同意你院意见,由伊犁州分院受理此案作为一审。
三、关于赵镜瑜诉状的查证问题,稳妥的办法,是经我驻加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如你院认为与其留在国内的笔迹对照有把握,不经使领馆认证也可以。
此外,根据赵在诉状中反映的情况,请注意多做李春贵的思想教育工作,如判离婚对婚生子女的安排及财物处理等亦应妥善解决。
出国的法律文书,注意保证政治质量。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配偶离婚应如何办理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伊犁州分院报告及所附材料,新源县东方红农场女教师赵镜瑜,1968年与同场农工李春贵结婚,生2男1女。该赵于1978年去加拿大探亲,现从国外写信给新源县法院,诉请离婚。伊犁州分院认为,须查清赵现在的国籍,以确定案件管辖,并就查证、征询意见和送达法律
文书的途径及文书审核问题请示我院。
我们认为,根据赵镜瑜信中措辞及其去加拿大时间尚不太长的情况,似可不再查证,经认定她仍保留着中国国籍。根据法院干部业务水平不高和缺乏实践经验及外事与侨务机构的设置等情况,我们过去规定,一方在境外的离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寄往境外的文书由我院审
核。目前,仍可维持这种方法。赵、李离婚案件可由伊犁州分院受理一审。
惟向境外一方征询意见和送达文书及查证情况的途径较难确定。查过去有关文件,针对不同情况或在不同时间,对这一问题有过多种规定,如通过侨务机关或驻外使领馆转递,通过律师机构接触,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法院用不印法院名义的信封直接寄送,由境外一方的亲属或由境内一
方转送等。自“文化大革命”以来,除前列最后一种外,其余途径实际均被否定,而最后那种完全依靠私人的方式,又往往有影响境外一方的诉讼权利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弊病。此外,赵镜瑜诉请离婚一案,境外一方为原告,又与以前的多数案件不同。尽管赵在诉状中已对许多重要问题
表示了意见,但审理中或许还有须向其讯问或与之商洽的事项。至于赵的诉状及其以后文书的签署,如何认定确系其本人所为,我们考虑,在加拿大查证可能有较多困难,且亦不甚必要,是否到她原工作单位对照一下她走前所留的笔迹即可?对于没有这种条件的案件,还应考虑认证办法。

征询、查证、送达途径究应如何解决?我们对其他一些问题的看法是否妥当?还须注意什么别的问题?请指示。
1980年6月30日



1980年8月25日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分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二级、三级标准。
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的范围
(一)崂山风景名胜区:从西麦窑-幸福村-梧桐涧-大河东-蛤蟆涧-黑涧-柳树台以东-柳树台-青峰顶--水桥(沿公路向西)-大崂(向右经劈石口)-大涧(右拐沿山麓)-小山村-曲家庄-仰口湾(沿海边向南)-西麦窑;
(二)琅琊台景区:从北湾沙滩-王家台后南侧-陈家台后西侧(转东南方向)-中桃园西侧-前桃园东侧-海滨(含斋堂岛);
(三)大泽山风景名胜区:从平度与莱州分界线北侧-大泽山镇东侧-东桃山村北侧-黄山东头村西侧-龙山镇西侧-石灰陈家西侧。
第五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的范围
李沧区西区界以东-白沙河南岸以南-小白干路-唐山路-兴城路-四流北路-四流中路-四流中支路-李村河桥-四流南路-杭州路-杭州路立交桥以东200米-孟庄路-昌乐路-胶济铁路线-小港二路-海边以北。
第六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的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三类区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 青岛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提供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监测数据。
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方法及不同类别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的监测点位的分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在2002年前,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14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3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委《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
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建委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为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2004-2005年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7号)精神及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坚持“政府统筹、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以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扶持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劳动力资源现状及就业市场需求信息,按需施教,以需定培。坚持培训与转移就业相结合,开展订单、定向、定点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力争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培训对象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转移愿望的农村青年劳动力为重点;培训内容以非农职业技能为重点;培训区域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地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在摸清农村劳动力基本素质情况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逐步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并把农民工培训作为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做到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农忙培训与农闲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积极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体系。

  (四)坚持按培训成果兑现培训补贴。为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实行培训券结算制度。由培训机构先行培训,对培训效果验收合格后,按培训券兑现补贴。

  三、培训目标、内容和形式
  (一)培训目标
  2004-2005年,全市培训农民工要达到30万人,其中2004年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0万人,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2005年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4万人,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同时,依托输入地培训机构或单位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工进行在岗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经过培训,使90%以上的受训农民工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0%以上的农民工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每个接受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能够掌握1至2项非农职业就业本领。

  (二)培训内容
  1、引导性培训。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应职应聘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培训。通过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生活观和就业观。

  2、职业技能培训。由经认证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工种、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重点培训餐饮、保安、建筑、制造、家政服务、服装,以及适应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改造需要的各类工种,抓好对俄罗斯、韩国境外输出劳务,农产品加工、发展畜牧业等优势主导产业所需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竞争能力。对具备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三)培训形式
  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地区要以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为依托,发挥大专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和各职能部门、输出地、输入地的作用,以乡镇培训点为补充,采取定向培训、联合培训、委托培训、代培代训、技术培训、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把人力包袱转变为人才优势,促进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

  (四)培训考核
  凡参加培训的农民工都要参加考试考核。考试和考核标准及程序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制定。重点职业技术培训标准由市统一组织制定。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农民工颁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对经培训达到一定职业资格等级的农民工,经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由市劳动部门颁发职业资格鉴定等级证书。

  (五)培训机构管理
  逐步建立一批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必须由具有一定资质,具备相应的教学、实习、师资和就业服务等条件的机构承担。各地区培训机构由各级农村劳动转移工作机构会同农业、教育、财政、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根据《哈尔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证,并报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备案,被确定为市级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须经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认证。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及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化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整合培训资源
  充分利用职业技术学院、县(市)职教中心、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农村中小学现有的场所、设备、师资力量开展培训,鼓励和支持民办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求开展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从本地的各类企业中选择管理水平高、标准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实习实验基地,形成培训农民工的合力。引导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增加项目,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安排农民工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同时要广开门路,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民工培训。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农民工非农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落实优惠政策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可通过减免培训费和就业中介费等形式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部门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用人单位要承担起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责任。各类民营培训机构也享有农民工培训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提高转移就业率
  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要及时为培训机构提供就业信息,培训机构也要主动与用工单位搞好合作,根据市场就业信息,开展订单培训。所有参加培训的农民工都要纳入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人才库,供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查询。规范、强化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大推介力度。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和中介机构要及时推介接受培训的农民工,使受训农民工能尽快转移出去。本地企业要优先录用培训后的农民工。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建立重点为农民工服务的劳务中介组织,为转移就业提供全程、全方位服务,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联动,力争培训一个,输出一个。

  (六)选用好师资及教材
  教师队伍由经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的方法选用,或从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部门聘请,其工资标准和有关待遇由培训单位确定。各地应定期组织师资培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培训教材依据《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和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定制。引导性培训教材要统一使用农业部编写的《进城务工指南》;技能专业培训教材按照省农委要求,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组织市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建设等部门共同编制。选用的教材应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备案。

  (七)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进度、培训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学习情况、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等方面进行统计、检查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以此作为对培训机构业绩的考核内容;对经过认证的培训机构进行综合排序,实行动态管理;对定期培训业绩突出的培训机构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的单位,要撤消培训资格,取消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补贴,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规范培训档案和信息管理
  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要做好农民工培训后的就业管理登记工作。培训单位要及时将每位培训农民工的培训情况,包括专业、特长、是否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乡镇农村劳动力转移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每位农民工培训情况填入农村劳动力档案,供用人单位查询。要组织建立市农民工培训人才资源库,并实现微机化管理;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及各职业、工种的供求信息,对各种职业、工种,以及不同等级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的调查分析,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使农民工掌握市场供求信息,为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