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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公文报送和督办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6 10:2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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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公文报送和督办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公文报送和督办的若干规定

1991年2月20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行文程序,提高效率,现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委属高等院校向国家教委报送公文的办法和督办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公文要求
(一)向国家教委报送的公文,是教委了解情况,制订政策,指导工作,解决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报送公文必须认真、及时,并确保国家秘密。
(二)各类公文应严格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的工作和行政工作要按照党政系统分别报送国家教委党组或国家教委。
(三)报送的公文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缮印清楚。
(四)公文格式应逐步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五)请示问题,要按照组织系统,不要越级上报。凡请示件,要一事一报;“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要求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牵涉到几个部门的问题,应事先协商一致,后再请示行文;如情况特殊,意见难以统一,可将各种不同意见一并上报。
(六)主送国家教委的重要文件,应由单位的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公文如有附件或附表,应在正文后注明名称和份数。发文时要认真检查,防止遗漏。
(八)属于秘密文件,在文件上和信封上都要注明“秘密”或“机密”、“绝密”字样,并按照报送密件的规定、渠道报送。
(九)属于紧急公文,在文件和信封上都要标明“特急”或“急件”字样;如情况特殊,亦可根据内容发密电或明传电报。
二、公文报送
(一)主送国家教委的文件,抬头要写“国家教育委员会”或“中共国家教委党组”,不要写国家教委或党组领导同志个人的名字;报送时,不准分送,也不要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文件收到后,由国家教委办公厅统一负责分送有关委领导或司局;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抄送另一领导机关。
(二)请示公文在报送国家教委或教委党组时要一式5份;综合报告、专题报告、重要情况通报、经验材料等可一式10份径送国家教委办公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委属高校下发的重要文件,以及在转发国家教委文件时附有重要执行措施和补充规定的,均要抄报国家教委一式5份。
三、公文督办与催办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委属高校要加强公文的督办、催办工作,在办公室内应建立相应的督办、催办制度,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
(二)对限期办理的公文,要按时报告办理结果。
(三)对国家教委领导同志批交或国家教委办公厅根据领导同志意见批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委属高等院校办理的事情,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批件半个月内,上报办理结果;在此期限内办不完的,要向国家教委办公厅说明情况。
四、加强文件的保管工作,对各种公文要完整、及时地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7月10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促进、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经济和贸易关系,决定签订贸易协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促进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其贸易关系中,特别是在海关和过境的手续和费用、进出口关税、商品的存仓和转船、进出口证件的发给等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由于他们已参加或将要参加地区性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而取得的权利、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本协定项下贸易业务的支付均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四条 为了促进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缔约双方对于一方组织的如下商业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方便:
  参加博览会;
  缔约一方在另一方的国土上举办展览会;
  专家代表团和经济界人士的互访等。
  上述活动的进行要符合两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

  第五条 在执行上述条款时,为参加博览会和举办展览会所进口的产品享受暂免一切关税待遇。

  第六条 本协定之条款对缔约双方为保护其人民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动植物疾病而实行或采取的措施并无限制之意。

  第七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各项合同,在本协定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缔约一方未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废除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

  第九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双方确认的修改文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经一方提出,缔约双方可就解决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协商的日期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郑拓彬              乌斯曼
     (签字)             (签字)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印发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200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经2009年4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制造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旅游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必须是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半年期以上(含半年期)的贷款,或已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半年期以上(含半年期)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必须是按规定依法缴纳税款,同时不拖欠职工工资以及社保费用的合法经营企业。
对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行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认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科技型企业(由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吸纳下岗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15%以上)再就业企业优先扶持;其余按照税收贡献大小为基本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贴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已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七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金额为该贷款额相应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全市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第八条 按照我市行业分布情况,贷款贴息分配比例原则上为制造业占50%、商品流通企业占30%、旅游企业占20%。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每年3月20日前,企业就上年度贷款期届满、并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向市经贸局、市旅游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按要求填制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有关部门确认盖章,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原件、复印件)、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属于优先扶持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财政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的额度,并将初审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贴息款给企业。对不符合条件或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企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同一贷款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贷款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单位,市财政局追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全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本市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暂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