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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时间:2024-07-02 13:3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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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8号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1月24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关于转发中央编制办《关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更名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文件

质检办人[2007]413号


关于转发中央编制办《关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更名的批复》的通知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现将中央编办《关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更名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7]90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二○○七年八月七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
中央编办复字[2007]90号

关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
究中心更名的批复
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组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函》(国质检人函[2006]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为质检业务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仍为150名。
二、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科学技术总体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规范、标准体系研究和技术法规、标准的制(修)订;研究解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推广技术的工程应用;研究重要产品和装备风险评估、动态监管等分析技术;收集、整理、研究检验检测科技信息,参与多边和双边技术交流与合作;对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业务进行技术指导。
此复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

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


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7月2日)
             (一)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贸易部秘书登汗上校: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一九六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就中缅支付协定有效期终止后,银行清算帐户差额和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和协议的付款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会谈并参照我一九六六年六月六日致您B.COM.344/66号函以及您一九六六年六月十七日复我的32HTATA66号函,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中缅支付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后,银行清算帐户差额用现汇英镑偿付。

 二、双方同意中缅支付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和协议的付款改用英镑支付。
  如您同意上述内容正确地说明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请来函确认。双方自换函之日起即通知各自国家银行按上述协议进行清算。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商务专员
                        周 康 仁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于仰光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商务专员周康仁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您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B.COM.424/66号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确认上述内容正确地说明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贸易部秘书
                      登   汗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于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