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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4-06-26 22:2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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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州长:张支铁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支撑引领未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凉山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及奖励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包括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州级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对推动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中对推动凉山经济、社会及生态又好又快发展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中取得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和专利技术的;
  (二)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属于本行业领先,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行动、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突出贡献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推进决策科学化、服务社会化建设中有突出和积极贡献的。
  第九条 凉山州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授予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先进县的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每人奖金10万元。凉山州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每次奖励县市不超过3个,各奖3万元。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州级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在我州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州部队;
  (五)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六)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考核优秀奖由州科技进步考核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考核后推荐。
  (七)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三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必须是在规定期限通过鉴定,在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完成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一)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二)已推荐省以上奖励尚未审批的项目,当年不得推荐;
  (三)已获得我州历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四)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州科学技术局),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对评选出的一等奖项目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另外聘请有关权威专家和学者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六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经州评选、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人员、项目,
  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州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为30天。
  第十八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 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州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州评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向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州评选、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 州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进行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由州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证书及奖金。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凉山州科学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 凉山州志。凉山州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的发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登记的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 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华侨、外国人或州外的公民和组织,在我州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活动,对推动我州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意见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意见
1990年5月24日,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逐步推行。这是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经济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和经营行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起到积极作用。为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局曾于今年三月二十九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明传电报,四月十三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四月二十三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全国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作会议,不仅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重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制度的推行,做过细的准备工作,还提出了贯彻实施这一制度的工作部署。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的要求,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13号文件,广泛宣传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介,向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合同当事人介绍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基本内容,宣传实行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在宣传中,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用正反两方面的事实,使广大企业和其他经济合同当事人逐步提高对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认识,并自觉实行。
二、抓紧培训经济合同管理干部和企业有关人员。
首先培训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干部。要求他们正确领会13号文件的精神,理解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重要意义,明了各类示范文本的内容和制订的法律依据,掌握示范文本的使用方法。在此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紧培训企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
可以分期分批举办短期训练班,或以会代训,也可以深入企业,把示范文本的有关知识及时传授给当事人。普及阶段的培训工作要在九月以前完成。
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将于十月一日前,陆续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发布。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正式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合同文本的监制工作。首先要选择并指定合同文本的印刷企业,监督这些企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刷任务。非指定企业不得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其次,对一些大型企业,允许他们根据正式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结合本企业特点,印制一些适用本企业的经济合同文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管理工作。
五、要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做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工作。保证当事人能够随时到附近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也可定期成批领取。要保证各类合同文本品种齐全。要按照物价管理机关核定的标准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工本费。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加价销售,从中牟利。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将制定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结合本地实际,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具体管理措施。
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行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咨询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同时要掌握这一新的制度实施情况和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过程中,要紧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取得领导支持,要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工作做好。


侦查方式的转变体现法律监督的强化

杨 涛


日前在合肥召开的中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技能研讨会传出信息,全国检察机关根据当前新形势和新任务,将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将由依赖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转变为增强职业敏感性,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新华网 2004年5月6日)
尽管笔者并未参加这次会议,但由笔者执笔撰写的《反贪涉案信息的收集与运用》一文被提交会议作了主题发言。笔者为撰写文章而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对当前检察机关侦查方式的转变必要性有一定的认识。
在我国,尽管检察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但法律监督权与审判权仍存在很大的不同,审判权是消极、中立、不告不理,但是法律监督权却带有主动性。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有必要主动去发现和纠正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检察机关行使的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更是要求检察机关不能等案上门,更需要主动出击。因此,从被动的等案上门到主动出击的侦查方式的转变,从本质上讲就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调研中,笔者还感觉到从侦查方式的转变也是检察机关侦查办案现实的需要。
首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相当一部份是属于“无被害人”的案件。贿赂案件行、受贿双方各有所图、各有所获,一般都不会主动报案,很难案发;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单位也是碍于“家丑不可外扬”,自然也是很难被发现而案发。此外,一些群众对于职务犯罪尽管经常发牢骚表示强烈不满,但由于害怕报复或“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态,并不主动举报。对于这些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务行为廉洁性的案件,侦查人员必须通过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寻找线索等方式在主动出击中发现犯罪。
其次,当今时代,科技日新月异,职务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法也越来越狡猾,群众仅凭单枪匹马越来越难发现和揭露犯罪,举报材料的价值也有所下降。因此,仅仅依靠群众的举报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必须发挥自身的组织和科技优势,主动出击,深入发现和严厉打击犯罪。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实现侦查方式的转变,由等案上门转为主动出击确有必要,这一举措体现了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必将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由此,笔者想到前不久著名跨国企业朗讯科技中国的4名主管被集体解雇的事件,原因是他们涉嫌行贿,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当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相关负责人时,该负责人表示,朗讯中国的行贿对象尚未确定,根据检察机关的工作原则,北京市检察机关如果没有接到相关举报,不会主动介入调查。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妥当, 对于可能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事件,检察机关有必要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获取线索,而不是等举报上门。因为,检察机关行使的是具有主动性的法律监督权力。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