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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1:3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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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潍政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已经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政、物价、统计、地税、监察、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应当编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属多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属小高层、高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可分别上浮15%和20%。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联动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以联动配建为主。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房后10%的比例配建。

  各县市配建比例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新建住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指标,将配建指标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投资机构、配建类型、比例、面积、套数、套型、标准、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等。

  (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制定土地招拍挂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分摊的土地面积、竣工交付时间、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产权归属以及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三)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应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审批文件。

  (四)规划部门将配建指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落实情况,并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分布位置等有关事项。

  (五)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明确建设的数量、标准、交付日期等必要内容。

  (六)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所配建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七)宗地竞得人代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宗地出让条件组织建设,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实施全过程监督。未按约定事项建设、交付保障性住房的,按规定追究宗地竞得人的责任。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监理企业实施。

  第十二条 对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优先安排;

  (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项目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四)项目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用在建项目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期限等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房地产开发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的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福利分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报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第二十四条 建设、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座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申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

  (八)张榜。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确定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后,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分别进行张榜公示;

  (九)放号。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家庭,由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发放购房证明,并标注顺序号;

  (十)销售。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申请人凭购房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依次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相关手续。超出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上应当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因遗赠、继承等原因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或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九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使用等各环节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实施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住房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罚;

  (四)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退还;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潍坊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建设及实物配租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政、物价、统计、地税、监察、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比例);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新建和维修廉租住房开支以及租赁补贴开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单列年度用地指标,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建方式,具体配建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配建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作为廉租住房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比例、建设标准、购买价格等事项。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二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实物配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为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

  (五)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申请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条件排队轮候,排序靠前的优先保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实物配租家庭的轮候办法、入围名单、选房顺序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定,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区范围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其它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

  第十九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以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等方式,骗取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三条 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政、物价、统计、地税、监察、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配建的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

  第七条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企业驻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四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内工作年限证明(以劳动合同为准);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员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人社部门;

  (三)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建设部门;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对象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对象和轮侯顺序,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对象,发放租房证明,标注顺序号。申请对象按照租房顺序号选定住房后,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也应参与合同签订。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省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助催缴。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续租,或虽提出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经配租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委托专业化的企业和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情况报市建设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其中,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第三十五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放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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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地热能源开发利用研究及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地热能是清洁环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大、分布广,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对缓解我国能源资源压力、实现非化石能源目标、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为促进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推进地热能技术进步,积极培育地热能开发利用市场,按照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总体要求,全面促进地热能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编制全国和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地热能开发利用布局,培育持续稳定的地热能利用市场,建立有利于地热能发展的政策框架,引导地热能利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地热能开发,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提高地热能利用的市场竞争力。
因地制宜,多元发展。根据地热能资源特点和当地用能需要,因地制宜开展浅层地热能、中层地热能和深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结合各地地热资源特性及各类地热能利用技术特点,开展地热能发电、地热能供暖及地热能发电、供暖与制冷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鼓励地热能与其它化石能源的联合开发利用,提高地热能开发利用效率和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比例。
加强监管,保护环境。坚持地热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加强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管理,完善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地热能资源勘查与评价、项目开发与评估、环境监测与管理体系,提高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科学性。严格地热能利用的环境监管,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估机制,加强对地质资源、水资源和环境影响的监测与评价,促进地热能资源的永续利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查清全国地热能资源情况和分布特点,建立国家地热能资源数据和信息服务体系。全国地热供暖面积达到5 亿平方米,地热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标准煤,形成地热能资源评价、开发利用技术、关键设备制造、产业服务等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

到2020年,地热能开发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形成完善的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和产业体系。
二、重点任务和布局
(四)开展地热能资源详查与评价。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原则开展全国地热能资源详查和评价,用2-3年的时间完成浅层地热能、中深层地热能资源的普查勘探和资源评价工作,提高资源勘查精准程度,规范地热能资源勘查评价方法,摸清地热能资源的地区分布和可开发利用潜力,建立地热能资源信息监测系统,提高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的保障能力。
(五)加大关键技术研发力度。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托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建立国家地热开发利用研发中心,加强地热能利用关键技术研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重点对地热能资源评价技术、地热发电技术、高效率换热(制冷)工质、中高温热泵压缩机、高性能管网材料、尾水回灌和水处理、矿物质提取等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依托地热能利用示范项目,加快地热能利用关键技术产业化进程,形成对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六)积极推广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在做好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浅层地热能的规模化应用。在资源条件适宜地区,优先发展再生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积极发展土壤源、地表水源(含江、河、湖泊等)热泵,适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提高浅层地温能在城镇建筑用能中的比例。重点在地热能资源丰富、建筑利用条件优越、建筑用能需求旺盛的地区,规模化推广利用浅层地温能。鼓励具备应用条件的城镇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同步推广应用热泵系统,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采用热泵系统,鼓励既有燃煤、燃油锅炉供热制冷等传统能源系统,改用热泵系统或与热泵系统复合应用。
(七)加快推进中深层地热能综合利用。按照“综合利用、持续开发”的原则加快中深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在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在城市能源和供热、建设和改造规划中优先利用地热能。鼓励开展中深层地热能的梯级利用,建立中深层地热能供暖与发电、供暖与制冷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模式。鼓励开展地下水资源所含矿物资源的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开展油田废弃井地热能的利用。通过中深层地热能的规模化利用,提高中深层地热能的市场竞争力,探索适合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商业化投资经营模式。
(八)积极开展深层地热发电试验示范。积极开展深层高温地热发电项目示范,重点在青藏铁路沿线、西藏、云南或四川西部等高温地热资源分布地区,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条件下,以满足当地用电需要为目的,新建若干万千瓦级高温地热发电项目,对西藏羊八井地热电站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同时,密切跟踪国际增强型地热发电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开展增强型地热发电试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初步确定项目场址并开展必要的前期勘探工作,为后期开展增强型地热发电试验项目奠定基础。
(九)创建中深层地热能利用示范区。结合中深层地热能资源分布特点和当地用能需要,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中、西南等重点地区和东部油田,引导创建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效果显著的中深层地热能集中利用示范区。每个示范区地热能利用技术均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且累计地热能建筑供暖或制冷面积达到一定规模。通过地热能的集中利用示范和规模化利用,探索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新型能量管理技术和市场运营模式,促进地热能利用技术升级和成本下降,增强地热能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清洁能源在城市用能中的比重。
(十)完善地热能产业服务体系。围绕地热能开发利用产业链、标准规范、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等,完善地热能产业体系。完善地热能资源勘探、钻井、抽井、回灌的标准规范,制定地热发电、建筑供热制冷及综合利用工程的总体设计、建设及运营的标准规范。加强地热能利用设备的检测和认证,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信息监测体系,完善地热能资源和利用的信息统计,加大地热能利用相关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地热能利用的国际合作。
三、加强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
(十一)加强地热能行业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和规划,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工作,地方根据全国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
(十二)严格地热能利用的环境监管。地热能资源的开发应坚持“资源落实、永续利用”的原则,应根据地热能资源的规模和特点合理稳定开采,实现地热能的永续利用。采用抽取地下水进行地热能利用的,原则上均应采用回灌技术,抽灌井分别安装水表并实现水量实时在线监测,定期对回灌水进行取样送检并记录在案。如因自然条件无法实施回灌的项目,应重点解决好地下水的二次污染问题,水质处理达标后才可排放或利用。地热尾水经过处理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或城市生活用水标准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优先采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地质资源、水资源的监测与评价,对擅自进行地热井抽灌施工或未按标准进行抽灌施工的单位,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政策措施
(十三)加强规划引导。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制定与地热能利用相关的专项规划,并实施相关工作。
(十四)完善价格财税扶持政策。按照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地热能资源勘查与评估、地热能供热制冷项目、发电和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要求,对地热发电商业化运行项目给予电价补贴政策。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地热能利用项目,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可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鼓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支持政策。
(十五)建立市场保障机制。地热利用比较集中的城镇可编制以地热利用为主的新能源发展规划,完善地热能利用市场保障机制。鼓励专业化服务公司从事地热利用建设运营服务。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保障性收购的要求,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地热发电量义务。
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发展地热能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积极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促进地热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指导全国“十二五”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机遇期。
(一)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更加坚实。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大幅增加农业投入,有力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粮食连续八年增产、产量连续五年稳定在5亿吨以上,棉、油、糖生产稳步发展,“菜篮子”产品供应充足,农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农业结构不断优化,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初步形成。物质装备条件显著改善,科技支撑能力稳步提高。经营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幅提高。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农业“走出去”取得新进展。农民收入大幅提高,连续八年增幅超过6%。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农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为满足国内需求、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发展现代农业的条件更加有利。“十二五”时期,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机遇难得。一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引领推动作用将更加明显。工业化快速发展,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为改造传统农业提供了现代生产要素和管理手段;城镇化加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为农业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时机;城市人口增加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为扩大农产品消费需求、拓展农业功能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二是政策支持将更加强化。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更加牢固。三是科技支撑将更加有力。科技创新孕育新突破,全球绿色经济、低碳技术正在兴起,生物、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于农业领域,现代农业发展的动力更加强劲。四是外部环境将更加优化。全党全社会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氛围更加浓厚,形成合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局面,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将得到进一步激发和释放。
(三)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更加迫切。国外经验表明,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时期,农业面临着容易被忽视或削弱的风险,必须倍加重视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步推进和协调发展。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面临着一系列严峻挑战。自然灾害多发重发,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减灾能力低的问题更加凸显;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产业化水平低,比较效益偏低的矛盾较为突出;农产品市场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保障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农业劳动力素质有待提高,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能力不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任务极为艰巨;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组织化程度较低,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依然明显;全球粮食能源化、金融化趋势明显,国际农产品市场投机炒作及传导影响加深,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面临更多的外部不确定性。
“十二五”时期,必须珍惜、抓住、用好难得的历史机遇,坚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着力突破瓶颈制约,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主攻方向,着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着力强化政策、科技、设施装备、人才和体制支撑,着力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农民生活水平和新农村建设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构建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坚决防止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
——坚持科教兴农和人才强农。加快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和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动农业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
——坚持政府支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强化政府支持作用,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凝聚各方力量,合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梯次推进。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因地制宜地采取有选择、差别化扶持政策,支持主要农产品优势产区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推动其他地区加快发展,全面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业结构更加合理,物质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生产经营方式不断优化,农业产业体系更趋完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东部沿海、大城市郊区和大型垦区等条件较好区域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展望2020年,现代农业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形成技术装备先进、组织方式优化、产业体系完善、供给保障有力、综合效益明显的新格局,主要农产品优势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专栏:“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主要指标类别指标
类 别 指  标 2010年 2015年 年均增长(%)
农产品
供给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亿吨)
粮食播种面积(亿亩)
棉花总产量(万吨)
油料总产量(万吨)
糖料总产量(万吨)
肉类总产量(万吨)
禽蛋总产量(万吨)
奶类总产量(万吨)
水产品总产量(万吨)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 >5.0
16.48
596
3230
12008
7926
2763
3748
5373
94.8 >5.4
>16.0
>700
3500
>14000
8500
2900
5000
>6000
>96

>3.27
1.62
>3.12
1.41
0.97
5.93
>2.23
>[1.2]
农业
结构 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 30
9.3
1.7 36
10
2.2 [6]
[0.7]
[0.5]
农业物
质装备 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万亩)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机总动力(亿千瓦)
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0.5
9.2
52
0.53
10
60 [4000]
[0.03]
1.68
[8]
农业
科技 科技科技进步贡献率(%)
农村实用人才总量(万人) 52
820 >55
1300 >[3]
6.8
农业生
产经营
组织 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数量(亿户)
奶牛规模化养殖(年存栏100头以上)比重(%)
生猪规模化养殖(年出栏500头以上)比重(%) 1.07
28
35 1.3
>38
50 3.97
>[10]
[15]
农业生
态环境 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33
70.2 >50
>80 >[17]
>[9.8]
农业产
值与农
民收入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转移农业劳动力(万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5919

>8310 5
[4000]
>7
注:1.[ ]内为五年累计数;
2. 820万农村实用人才总量为2008年底数;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绝对数按2010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三、重点任务
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关键环节入手,重点加强事关现代农业发展全局、影响长远的八个方面建设。
(一)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稳定发展粮食和棉油糖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和品质,加强生产能力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将粮食生产核心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建设成为高产稳产商品粮生产基地。积极推进南方稻区“单改双”,扩大东北优势区粳稻种植面积,稳步推进江淮等粳稻生产适宜区“籼改粳”。稳定小麦面积,发展优质专用品种。稳定增加玉米播种面积,积极恢复和稳定大豆种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水平。积极开发和选育马铃薯优质专用高产品种,提高脱毒种薯供给能力。继续加强优质棉花生产基地建设,稳定发展油糖生产,多油并举稳定食用植物油自给率,基本满足国内棉花消费需求,实现糖料基本自给。
积极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强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产品优势产区建设,扩大大中城市郊区“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建设海南冬季瓜菜生产基地等国家南菜北运重点生产基地。推动苹果、柑橘等优势园艺产品生产,稳定发展生猪和蛋禽,加快发展肉禽和奶牛,稳定增加水产品养殖总量,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加强主要农产品优势产区加工基地建设,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向种养业优势区域和城市郊区集中。启动实施农产品加工提升工程,推广产后贮藏、保鲜等初加工技术与装备;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提高生产流通组织化程度,培育一批产值过百亿元的大型加工和流通企业集团。强化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产销信息引导,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优势产区现代化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大力发展冷链体系和生鲜农产品配送。发展新型流通业态,推进订单生产和“农超对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规范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
(二)强化农业科技和人才支撑。
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明确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地位,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重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强化技术集成配套,着力解决一批影响现代农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快农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步伐,加强农业科技领域国际合作。改善农业科研条件,调整优化农业科研布局,加强农业科研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启动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工程。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完善农业科技评价机制,激发农业科技创新活力。
大力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整合种业资源,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良种繁育和生产基地,打造一批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现代种业集团。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体系,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实施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加快发展生物育种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转化应用。加快优质超级稻、专用小麦、高油大豆、耐密玉米、双低油菜、杂交棉花、高产高糖甘蔗等新品种推广,加强小麦“一喷三防”(喷施叶面肥,防病虫害、防早衰、防干热风)、水稻大棚和工厂化育秧、玉米地膜覆盖、棉花轻简育苗移栽、甘蔗健康种苗、机械化深松整地、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改良培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秸秆综合利用、快速诊断检测等稳产增产和抗灾减灾关键技术的集成应用。推进联合育种,加快畜禽水产遗传改良进程。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大规模开展高产创建,在有条件地区实行整乡整县(场)推进,力争实现优势产区和主要品种全覆盖。大力推动精准作业、智能控制、远程诊断、遥感监测、灾害预警、地理信息服务及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的应用。
壮大农业农村人才队伍。以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为抓手,大力培养农业科研领军人才、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村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人才。围绕农业生产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和涉农企业用工等需求,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力度。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育一批种养业能手、农机作业能手、科技带头人等新型农民。支持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带技术、带资金回乡创业。
(三)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思路,拓宽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加快大中型灌区、排灌泵站配套改造,新建一批灌区,大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加强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的田间工程建设,开展农田整治,完善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等设施,推广土壤有机质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培肥地力技术。完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持政策和制度,延长各类设施使用年限,确保农田综合生产能力长期持续稳定提升。
改善养殖业生产条件。加速培育一大批设施完备、技术先进、质量安全、环境友好的现代化养殖场。加快实施畜禽良种工程,支持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加大内蒙古、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和川西北等牧区草原畜牧业生产建设投入,加快草原围栏、棚圈和牧区水利建设,配套发展节水高效灌溉饲草基地。健全水产原良种体系,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渔港和渔政执法能力建设。
加快农业机械化。全面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减排、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研发推广,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快推进水稻栽插收获和玉米收获机械化,重点突破棉花、油菜、甘蔗收获机械化瓶颈,大力发展高效植保机械,积极推进养殖业、园艺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发展农用航空。加快实施保护性耕作工程。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支持农用工业发展,提高大型农机具和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生产水平。
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快构建监测预警、应变防灾、灾后恢复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防洪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开展应对与适应气候变化、气候资源高效利用等重大技术研发应用,强化气象灾害、草原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加快国家人工影响天气综合基地和重点地区人工增雨抗旱防雹工程建设。加强种子、饲草料等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调运条件建设,推广相应的生产技术和防灾减灾措施,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能力。
(四)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以农兽药残留标准为重点,加快健全农业标准体系。以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为重点,推行统一的标准、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集中创建一批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整建制推进示范县(场)建设。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国家、省、市(地)、县(场)四级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投入品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市场监督等管理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追溯、退市销毁等监管制度,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协调配合、检打联动、联防联控、应急处置机制。实行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建立诚信制度。
(五)提高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水平。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跨越式发展。制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启动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跨越发展行动。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选择一批经营水平好、经济效益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依托农产品加工、物流等各类农业园区,选建一批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参股、收购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提升产品研发、精深加工技术水平和装备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参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
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带动能力。广泛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实施品牌化经营。加大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加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与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学校、酒店、大企业等直接对接,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联合社,提高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扶持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仓储、冷藏、初加工等设施。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经营。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生产和经营能手集中,大力培育和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严格规范管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规模化生产基地。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
(六)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增强农业公益性服务能力。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创新运行机制,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建设,大力推行专业化统防统治,力争在粮食主产区、农作物病虫害重灾区和源头区实现全覆盖。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完善国家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切实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努力减轻人畜共患病危害。
大力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培育壮大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提升农机作业、技术培训、农资配送、产品营销等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维护服务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农业资源保护。继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确保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基本农田不低于15.6亿亩。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增效农业,继续建设国家级旱作农业示范区。坚持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推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实施草原保护重大工程。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强化水生生态修复和建设。加强畜禽遗传资源和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治理。鼓励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料,回收再利用农膜和农药包装物,加快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治理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快开发以农作物秸秆等为主要原料的肥料、饲料、工业原料和生物质燃料,培育门类丰富、层次齐全的综合利用产业,建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村沼气工程,大力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建设,清洁水源、田园和家园。
大力推进农业节能减排。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积极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大力推广节地、节水、节种、节肥、节药、节能和循环农业技术,淘汰报废高耗能老旧农业机械,加快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推进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农业方式,不断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加大示范区建设力度。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创建300个左右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粮棉油糖、畜禽、水产、蔬菜等大宗农产品及部分地区特色农产品生产为重点,加大示范项目建设投入力度,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创新经营体制机制,强化物质装备,培养新型农民,推广良种良法,加快农机农艺融合,大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努力打造现代农业发展的典型和样板。
发挥示范区引领作用。积极探索具有区域特色、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规律的建设模式。通过产业拉动、技术辐射和人员培训等,带动周边地区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引导各地借鉴示范区发展现代农业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推动创建不同层次、特色鲜明的现代农业示范区,扩大示范带动范围,形成各级各类示范区互为借鉴、互相补充、竞相发展的良好格局。
四、重点区域
综合考虑各地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发展基础等因素,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的思路,以“七区二十三带”农业战略格局为核心,着力建设重点推进、率先实现和稳步发展三类区域,引领全国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一)重点推进区域。包括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流域、汾渭平原、河套灌区、华南、甘肃新疆等“七区二十三带”的主要区域。该区域地势平坦,水土资源匹配,农业生产技术较为成熟,农业生产条件具有良好基础,是我国粮食生产核心区和棉油糖、畜禽、水产、蔬菜、水果、蚕茧等其他农产品主产区,承担着主要农产品供给保障的主体功能。加快推进该区域现代农业建设,事关全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和国家粮食安全大局。
——粮食生产核心区。主要指《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24个省(区、市)800个粮食生产大县(市、区、场)。“十二五”期间,继续发挥该区域粮食安全基础保障作用,调动各方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以建设小麦、玉米、水稻、大豆优势产业带为重点,深入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机装备和作业水平,大力开展高产创建和科技指导服务,推广防灾减灾增产关键技术,加快选育应用优良品种,大幅度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现代化生产水平。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及仓储物流业,完善粮食仓储运输设施,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聚,促进就地加工转化,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其他主要农产品优势区。主要指《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确定的棉花、油菜、甘蔗、天然橡胶、苹果、柑橘、马铃薯、生猪、奶牛、肉牛、肉羊、出口水产品等12种农产品优势区,以及蔬菜、蚕茧等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区域。“十二五”期间,以建设区域内各类农产品优势产业带为重点,推动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品牌化销售,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加工转化率。继续巩固棉油糖、水果和蔬菜等产品供给保障地位,着力强化技术装备支撑,突破瓶颈制约,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继续巩固生猪、牛奶等大宗畜产品供给保障区的主体地位,强化出口水产品生产基地功能,加快现代养殖业发展。
(二)率先实现区域。包括环渤海、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发达地区,以及沿海地区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郊区和大型集团化垦区。该区域交通、区位、市场和人力资源优势明显,资本、技术等现代化生产要素集约化程度高,是我国集约化农业、规模化农业和多功能农业发展较好地区。加快该区域现代农业建设,对于引领全国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东部沿海先导农业区。主要指环渤海、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发达地区。“十二五”期间,大力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农业,保持耕地面积不减少,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发展以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为重点的高效农业、精品农业、外向型农业和生态休闲农业,探索企业化、集团化发展模式,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提高信息化、优质化和品牌化水平,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大城市郊区多功能农业区。主要指沿海地区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郊区。“十二五”期间,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大城市郊区“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大力发展蔬菜、水果、花卉等高效园艺产业和畜禽水产业,提高大城市“菜篮子”产品的自给率。在稳定城市副食品供应保障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农业的生态涵养、观光休闲和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农垦规模化农业区。主要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等19个大型集团化垦区。“十二五”期间,继续发挥规模优势,全面推进机械化、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装备建设,着力建设国家商品粮供给重点保障区,建设天然橡胶、棉花、糖料、牛奶、种子等大型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提升垦区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并在农业“走出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稳步发展区域。主要指草原生态经济区,包括北方干旱半干旱草原地区和青藏高原草原地区,涉及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13个省(区)。加快该区域现代农业建设,对于保障全国生态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作用。“十二五”期间,牢固树立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基本方针,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稳步推进退牧还草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加强以节水灌溉饲草地为重点的牧区水利建设,建立草原增加碳汇和生态补偿机制。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优化生产布局和畜群结构,提高科学饲养和经营水平,加强农牧互补、牧养结合,促进草畜平衡,发展生态畜牧业。
五、重大工程
围绕重点建设任务,以最急需、最关键、最薄弱的环节和领域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全面夯实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一)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完善田间灌排沟渠及机井、节水、小型集雨蓄水、积肥设施、机耕道路及桥涵、农田林网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开展土地平整,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措施,加快先进适用耕作技术推广应用,新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4亿亩。
(二)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工程。在全国800个产粮大县(市、区、场)统筹实施水源和渠系工程、田间工程、良种繁育、防灾减灾、仓储物流和粮食加工等工程,逐步建设成为田间设施齐备、服务体系健全、仓储条件配套、区域化、规模化、集中连片的国家级商品粮生产基地。
(三)棉油糖生产基地建设工程。加强新疆、黄淮海地区、长江流域棉花生产基地建设,强化长江流域“双低油菜”和黄淮海地区花生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南方甘蔗和北方甜菜生产基地建设,着力改善田间基础设施、良种科研繁育设施等生产条件。
(四)新一轮“菜篮子”建设工程。加强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扩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规模,强化质量安全措施。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大型批发市场和区域性产地批发市场,引导建设优质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五)现代种业工程。健全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遗传资源保存体系,建设动植物基因信息库,研发生物育种技术,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国家级农作物育制种基地,完善农作物品种试验和种子检测设施条件。支持畜禽育种场、原良种场、种公畜站、新品种培育场建设。建设水产遗传育种中心和原良种场。
(六)渔政渔港建设工程。改扩建或新建一批沿海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避风锚地和内陆重点渔港,建设一批大型渔政船,加强渔政基地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渔政执法能力。
(七)动植物保护工程。健全六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健全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四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完善监测、防控、监管等设施设备。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工程。改扩建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部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中心,补充建设一批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全方位建设市(地)级综合质检中心和县(场)级综合质检站,构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预警平台。
(九)乡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在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基础上,按照整合资源、注重实效、填平补齐、因地制宜、标准适当原则,改善农业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控、农产品检验检测、农民培训等设施设备条件。
(十)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重点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大型复式和高性能农机具,加大对秸秆机械化还田和收集打捆机具配套的支持力度,改善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安全监理、农机试验鉴定等公共服务机构条件,完善农业、气象等方面的航空站和作业起降点基础设施,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发展。
(十一)农业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一批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示范基地和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共享化农业信息综合数据库和网络化信息服务支持系统,开展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
(十二)农村沼气工程。加快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完善沼气服务和科技支撑体系。
(十三)草原保护与建设工程。加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加强京津风沙源区草地治理,继续加强三江源等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开展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南方草地综合治理,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改良草原3亿亩,人工种草1.5亿亩。
(十四)新型农村人才培养工程。改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培训服务能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中的经营和管理骨干、农民经纪人、农产品营销大户的经营管理培训,加强对种养能手、农机手、农民信息员和涉农企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障措施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任务十分艰巨,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农业发展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综合施策,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为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农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增加“三农”投入。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的总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向重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倾斜。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积极推动土地出让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增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充分发挥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农村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发展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县域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发放农业中长期贷款,加强考核评价。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支持其开展信用合作,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业信贷担保组织发展,扩大农村担保品范围。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探索完善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各部门要主动服务“三农”,在制定规划、安排项目、增加资金时切实向农业农村倾斜。积极推动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关系,鼓励和促进工业与城市资源要素向农业农村配置。进一步加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调动农民参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通过组织动员和政策引导等多种途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努力形成多元化投入新格局。
(二)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
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强化农业补贴对调动农民积极性、稳定农业生产的导向作用,建立农业补贴政策后评估机制,完善补贴办法,增强补贴实效。继续实施种粮直补。落实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研究逐步扩大良种补贴品种和范围,扩大马铃薯原种和花生良种繁育补贴规模;扩大生猪、奶牛、肉牛、牦牛、绵羊、山羊等良种补贴规模。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加大农机化薄弱环节生产机械补贴力度。加大动物强制免疫补贴力度,研究将布鲁氏菌病、狂犬病和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纳入免疫补助范围。逐步完善农业生产关键技术应用与服务支持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坚持和完善渔用柴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免税进口优惠政策。
建立完善农业生产奖补制度。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提高中央财政对粮食、油料生产大县转移支付水平,继续加大对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力度,规范粮食主产县涉农投资项目地方资金配套,全面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资金配套。稳步提高粮食主产区县级人均财力水平。全面实施和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扩大草原生态保护、面源污染防控生态奖补范围和规模,探索实施生物农药、低毒农药使用补助政策。研究建立高耗能老旧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制度,探索实施报废更新补助。
加大对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继续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农业重大科研项目;建立种业发展基金;加大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在农业领域实施力度,选择部分农业科研院所予以稳定支持。将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按照种养规模和服务绩效安排工作经费,实现在岗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平均水平相衔接,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基本覆盖农业县(市、区、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启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特设岗位计划。加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投入,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政策。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园艺作物和畜牧水产养殖产品标准化创建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县项目规模。继续向农民免费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扩大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实施范围和规模。继续加大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力度,对大学生涉农创业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机制。稳步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完善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等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完善主要农产品吞吐和调节机制,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发挥骨干企业稳定市场的作用。继续加强生猪、蔬菜等主要“菜篮子”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生猪、棉花、食糖、边销茶等调控预案,制定鲜活农产品调控办法。探索建立以目标价格为核心的反周期补贴制度。
(三)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促进农业对外合作。提高农业“引进来”质量和水平。借助多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农业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引资引智力度,提高农业利用外资水平。继续用好国外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力度。充分利用政府间合作交流平台,拓宽农业“走出去”渠道。
加强农产品国际贸易。强化多双边和区域农业磋商谈判和贸易促进,做好涉农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工作。进一步强化贸易促进公共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优势农产品出口。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准入制度。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支持行业协会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机制。运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相关措施,灵活有效调控农产品进出口。
(四)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积极推动种业、农垦等方面改革。加强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指导和支持,发挥先行先试作用。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发展农村服务业和乡镇企业,制定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发展的鼓励政策,落实和完善有关税收政策。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和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外出务工就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
(五)强化农业法制保障。完善以农业法为基础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研究起草农业投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深入开展农业普法宣传教育。
(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把粮食生产、农民增收、耕地保护作为考核地方特别是县(市)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规划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统筹协调推动重大工程的实施,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努力开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