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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证(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4 21:3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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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证(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证(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的暂行办法
晋市政办(1992)13号
1992年2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矿业秩序,治理矿业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范围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任何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无证违法开采和乱采滥挖煤炭资源。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依法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四条 凡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煤炭资源《山西省采矿许可证》便从事开采活动的煤矿,均属私开煤矿。
领取《山西省采矿许可证》后的矿山企业,须接受当地矿产部门矿产资源年度检查,并注册登记,领取《晋城市矿产资源年检证》。未接受矿产资源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未予注册的煤矿企业便从事开采煤炭资源活动的按私开煤矿对待。
凡未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矿管部门备案,便在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内开接替井口的,为私开井口。
第五条 凡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矿区范围从事采煤活动的为越界开采,凡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层位从事采煤活动的为越层开采。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乡(镇)范围内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管理,对私开煤矿,必须坚决取缔,对越界越层开采必须坚决清理,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市、县(区)矿产资源管理局代表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使对本辖区煤炭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负责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各级矿管部门对私开煤矿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对越界越层开采煤矿要坚决清理并认真整顿。
第八条 凡私开煤矿、越界越层开采煤矿必须接受各级矿管局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各县(区)要成立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行动小组,由主管工业或煤炭副县(区)长任组长,成员由矿管局、煤管局、公安局、检察院、劳动局、工商局、乡镇局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区)矿管局。
第十条 对在整顿煤炭矿业秩序、治理煤炭矿业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动,采取果断措施,彻底取缔私开煤矿。今后,凡出现私开煤矿的,由所在乡(镇)的乡镇长及所在村的村长负责。
第十十条 建立各县(区)与所辖乡镇签订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的目标责任书制度,把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作为对乡镇长任期目标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乡镇、村及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国家统配矿、省营、市营等国营煤矿范围内的边角煤柱或残留矿体,持国营煤矿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据的手续之后,必须到矿产资源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煤炭资源;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开工或动用煤炭资源
的按私开煤矿论处。
第十四条 国家统配矿、省营、市营等国营煤矿对要求在本矿区范围内开办集体煤矿的单位不出据同意划归集体煤矿开采的矿区范围的资源手续而用口头应诺、默许或以签订协议书等其它形式转让资源的均属违法行为。由此引起的后果除对办矿单位依法处罚外,还应由资源使用权单位
负责。并按《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矿管部门及煤炭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所有乡镇煤矿的采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凡有越界越层开采现象的,要停产整顿。
第十六条 各县(区)矿管局对取缔私开煤矿的工作要加强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协助矿管部门搞好取缔工作。县(区)矿管局要对私开煤矿下达“停采令”及“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到私开矿主、村委、乡镇政府、公安、工商、供电、运销等有关部
门,由村委和乡镇予以取缔。否则由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井架封填井口,没收设备,切断电源,停止运销。
第十七条 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乡镇煤矿,在批准矿区范围内只准有一对井口组织生产,其余井口一律停产关闭,由县(区)煤炭局负责处理。
煤矿对其风井、副井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的功能,风井、副井不得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 今后煤矿在批准矿区范围内新建接替井口(包括风井),必须向县(区)煤管局申请,经县(区)矿管局同意,由市煤管局批复并报矿管局备案。在新批接替井口时,煤矿企业必须申请原生产井口办理限期闭坑手续。手续不齐全的,按私开井论处。
第十九条 对越界超层开采煤矿的处理,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的协助下进行。由县(区)矿管局下达“停采令”及“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煤矿要按通知要求及整顿意见限期改正。凡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必须追回批准矿界内进行永久性密闭,
矿管部门要在限期内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凡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运销部门凭矿管局停采通知的文件停止煤炭销售。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煤矿每月必须向县(区)矿管局交换如实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如有不报、虚报、假报现象的,由县(区)矿管局暂收回《采矿许可证》和《晋城市矿产资源年检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 建立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煤矿工作的逐级汇报制度,对私开煤矿的数量及取缔的情况和清理越界越层的开采煤矿的情况及处理结果,由乡镇政府向县(区)政府及时汇报,县(区)矿管局书面报告市矿管局。
第二十三条 建立无证私开、越界越层开采的举报制度,由市矿管局统一印制举报卡,由县(区)矿管局发给本辖区内的国、省、市营、县营、二轻等煤矿及有关乡镇、矿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对私开煤矿给予取缔,对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给予清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煤矿的报纸公布、电台曝光制度。各县(区)矿管局负责及时将私开煤矿、越异越层开采煤矿的名称、矿长姓名、详细地址等情况在地方报纸上公布,在晋城市电视台上曝光。
第二十五条 私开煤矿、越界越层开采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时,县(区)矿管局及煤炭主管部门于八小时内分别报市矿管局及市煤管局,迟报或误报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私开煤矿、越界越层开采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时,由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事故的抢救,矿山安全监察、煤炭检察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矿管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处 罚
第二十七条 对私开煤矿,由矿管部门按《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第33条、40条规定处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凡乡镇煤矿利用风井、副井组织生产的,由矿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私开煤矿火工品的来源,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责任,非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对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由矿管部门按《矿产资源法》第40条、44条和《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第34条、36条为40条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责令其退回到原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作好永久性密闭,赔偿损失,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产品及违法
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回批准矿区范围内开采的,由矿管部门收回《采矿许可证》及《晋城市矿产资源年检证》,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及年检证。
第三十一条 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及年检证的煤矿,凭矿管部门的通知,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筹建许可证。
对矿产资源年检不合格未予注册的煤矿,凭矿管部门的通知,公安机关停供火工品,煤炭运销部门停止煤炭销售。
第三十二条 私开煤矿、越界越层开采煤矿对接到矿管部门的“停采令”及“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后,仍不停止和清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的。由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县(区)矿管部门作出的“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矿管局申请笔议。对市矿管局裁决仍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县(区
)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矿管局作出的“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地矿局申请复议。对省地矿局裁决仍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矿管局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煤矿等执法过程中,对无理取闹、拒不执行、干扰、阻挠矿管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正常工作的。甚至侮辱、殴打矿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对有关单位及当事人依法惩处。
第三十六条 矿管人员及“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行动小组”的其它有关人员对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不及时或处理过程中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重给予批评、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乡(镇)长、村长对本辖区内私开煤矿的取缔、越界越层开采的清理负直接责任。对处理不及时或瞒报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级及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 凡私开煤矿、越界越层开采煤矿在接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停采、取缔及清理、整顿的通知后,仍不执行,继续进行采煤活动并造成死亡事故的,按照《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规定从严惩处。并给予所在地的乡(镇)长、村长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向私开煤矿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的有关人员,没收其非法收入。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据《保密法》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开采其它矿种的矿山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科威特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在协商和交换意见后,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医疗队到科威特
  根据该协议书,中方应承担下列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医疗队,其成员七名(医生和医士)另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队长懂得英语。
  3.中国政府派遣医疗队的翻译精通阿拉伯语。
  4.中国政府应在医疗队成员抵科前,将其姓名、资历、证书、职称提交卫生部。现已在科工作的医疗队,也应补交这些资料。
  5.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将来协商一致的内容在科威特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与任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与按摩为病人治病,用传统的中医疗法为病人治病。
  2.中国医疗队在科期间,务必为科方卫生部选拔的人员举办针灸和中草药训练班,并在其工作的医院管理部门的配合下,为办好训练班,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中方还为使部分培训人员到中国培训进行必要的安排,培训的全部费用由卫生部负担。有关具体事宜将另行商定。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科方应承担下述任务:
  1.关于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确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苏里比哈特医院或在其他合适的地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足够的方便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关于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中国医疗队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如科方没有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中国政府应向卫生部提供医疗队所使用药品的名称、成份、医疗效用、适用病症的说明书以便药物监管部门登记列为适用药品,并根据有关制度进行药品进口。
  3.关于海关优惠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负责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他们有关工作方面的直接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关于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国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关于居住费。科方负责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工作期间居住费,其中包括住房、伙食、以及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关于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每个成员350KD(三百五十科威特第纳尔)。
  4.关于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成员假期如下:
  A、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生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规定的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假日。
  D、如果医生未休假,有权让妻子来科威特探亲,为此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生自己负责安排妻子的住处和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聘请中国护士来帮助中国医疗队做护理和医疗工作。这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条件如下: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只聘请两名中国护士着手工作,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工作期限为一年,经科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按着本议定书的规定,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的工资每月为科威特第纳尔180(KD),此外提供住房、伙食、交通工具和来科威特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
  2.护士享有一切优惠待遇,同时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聘请一名女厨师为护士们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二个月以前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在科威特国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卫生部次长
     经济参赞              纳依尔·艾哈迈德·奈吉布
      曹贯林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7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了做好大中专教材的出版亏损补贴工作,根据国办通〔1994〕22号文精神和财政拨款的数额,我委制定了《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以便贯彻执行。
各出版单位应合理安排好教材的编辑、出版工作,加强经营管理,降低出版成本,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材的优质出版和按时供应。
附件:一、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
二、199 年度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申报表(略)
三、199 年度教材出版利润率计算表(略)
四、大中专教材小专业目录

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
一、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材出版工作,是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教材出版单位要坚持优先安排教材出版,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确保教材质量与出版周期,完成好教材的出版任务。
二、我国高等和中等教育中有相当一部分小专业教材发行量很少,造成教材出版的非经营性亏损。对此,国家除对教材的价格逐步进行适当调整外,在一段时间内仍继续实行“低价微利、亏损补贴”的政策。
三、大中专教材的亏损补贴办法旨在调动出版社出版高质量教材的积极性,减轻国家和学生的负担,稳定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国家规划和教学急需教材的出版。
四、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核算办法。
1.补贴范围:1993年1月至1995年年底出版,按国家教委统一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和审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小专业课新版教材,以及经国家教委、省教委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编小专业课新版教材,其他教材不在此列。
2.补贴标准及核算办法:对教材出版利润率低于5%的出版社,理工科类每种教材补贴4500元,文科类每种教材补贴3500元,超出5%教材出版利润率部分不再补贴。
五、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申报办法:
1.有关部委出版社及部委所属院校出版社,于每年2月向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申报上一年度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申报时要求报送下列材料:
(1)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只填报补贴教材);
(2)教材出版利润率计算表(补贴年度所出全部教材);
(3)样书及版权页副本;
(4)规划教材及自编教材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5)季度与年度图书出版统计报表(包括一览表和专项统计报表);
(6)补贴年度及其下一年度的教材出版计划。
2.根据以上材料,我们将进行严格审核,并对部分出版社进行核查;然后,在财政部核定我委的补贴额度内拨款。
六、教材出版亏损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申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各项数字、材料要求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扣除当年全部教材补贴。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如有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大中专教材小专业目录
一、工科
(一)地质类
1.石油地质勘查
2.煤田地质勘查
3.地球化学与勘查
4.勘查地球物理
5.矿场地球物理
6.探矿工程
7.岩矿鉴定
(二)矿业类
1.露天开采
2.矿井建设
3.矿山测量
4.采油工程
5.钻井工程
6.选矿工程
7.矿山通风与安置
8.油藏工程
(三)冶金类
1.有色金属冶金
(四)材料类
1.粉末冶金
2.无机非金属材料
3.高分子材料
4.腐蚀与防护
5.材料科学
6.复合材料
7.超硬材料及制品
(五)机械类
1.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2.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
3.纺织机械
4.印刷机械
5.食品机械
6.农业机械
7.船舶工程
8.铁道车辆
9.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
10.热力涡轮机
11.锅炉
12.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13.水力机械
14.压缩机
15.真空技术与设备
16.电子精密机械
17.工业造型设计
18.模具设计及制造
19.汽车维修与检测技术
(六)仪器仪表类
1.光学仪器
2.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
3.电磁测量及仪表
4.分析仪器
5.生物医学工程及仪器
6.检测技术及仪器
7.几何计量测试
8.热工计量测试
9.力学计量测试
10.电磁计量测试
11.无线电计量测试
12.放射医学工程及仪器
(七)热工类
1.工程热物理
(八)电气类
1.电气绝缘与电缆
2.继电保护与自动运动技术
3.高电压技术及设备
4.铁道电气化
5.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6.发电配电
7.城市供电
(九)电子类
1.水声电子工程
2.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3.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4.电子材料与元器件
5.磁性物理与器件
6.物理电子技术
7.光电子技术
8.交通信号与控制
9.电子设备结构
10.微电子电路与系统
11.信息工程
12.机电实验技术
(十)通信类
1.无线通信
2.多路通信
3.广播电视工程
4.计算机通信
5.图象传输与处理
6.程控电话交换
7.通信线路
(十一)土建类
1.城市规划
2.风景园林
3.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4.铁道工程
5.桥梁工程
6.城市燃气工程
7.建筑材料与制品
8.土建结构工程
9.岩土工程
10.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十二)水利类
1.陆地水文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3.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4.农田水利工程
5.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6.港口及航道工程
7.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8.海洋工程
(十三)测绘类
1.大地测量
2.工程测量
3.摄影测量与遥感
4.地图制图
5.大气探测技术
6.测量学
(十四)环境类
1.环境监测
2.环境规划与管理
(十五)化工类
1.高分子化工
2.煤化工
3.生物化工
4.电化学生产工艺
5.工业催化
6.工业化学
7.感光材料
(十六)轻工粮食与食品类
1.制糖工程
2.皮革工程
3.制浆造纸工程
4.橡胶与塑料工程
5.粮食工程
6.粮油储藏
7.油脂工程
8.发酵工程
9.印刷技术
10.包装工程
11.食品科学
12.棉花加工与检验
13.烹饪
14.食品检验
15.食品发酵
(十七)纺织类
1.丝绸工程
2.针织工程
3.化学纤维
4.纺织材料
5.纺织品设计
(十八)运输类
1.海洋船舶驾驶
2.轮机管理
3.船舶通信导航
4.船舶电气管理
5.铁道运输
6.汽车运用工程
7.石油储运
8.总图设计与运输
9.民航运输业务
(十九)原子能类
1.铀矿地质勘查
2.同位素分离
3.核反应堆工程
4.核动力装置
5.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二十)管理工程类
1.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2.邮电管理工程
3.物资管理工程
4.科学技术管理
5.安全工程
6.系统工程
7.水利工程经济管理
8.设备管理
9.房地产管理
10.计量技术与管理
11.国际工程管理
(二十一)军工类
1.飞机设计
2.惯性导航与仪表
3.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4.飞行器自动控制
5.仪表与测试系统
6.航空发动机
7.固体火箭发动机
8.导弹设计
9.空气动力学
10.飞行器结构强度
11.飞行力学
12.飞行器制造工程
13.检测技术与仪器
14.应用电子技术
15.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
16.航空火力控制
17.航空动力装置控制工程
18.火箭发动机
19.火箭导弹发射技术与设备
20.爆炸技术与装药
21.火工与烟火技术
22.动力机械
23.飞机驾驶
24.航行管制
25.航行情报
26.导弹制导
27.弹药与战斗部工程
28.火炮
29.自动武器
二、农科
1.热带作物
2.植物遗传育种
3.蔬菜
4.观赏园艺
5.植物病理
6.植物生理生化
7.动物生理生化
8.土壤与植物培养
9.农业化学
10.药用植物
11.野生植物资源
12.农业微生物
13.农业昆虫
14.农业气象
15.茶学
16.烟草
17.蚕学
18.蜂学
19.农业水资源利用与管理
20.土地规划利用
21.中兽医
22.草原
23.海洋渔业
24.海水养殖
25.淡水渔业
26.渔业资源
27.制冷与冷藏技术
28.建材能源开发与利用
29.动物遗传育种
30.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
31.水生生物
32.渔业经济管理
33.农业计划与统计
34.农业贸易
35.农业对外贸易
36.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37.农业系统工程
38.兽医公共卫生
39.实验动物
40.农业环境保护
41.农业经济
42.经济动物
三、林科
1.森林保护
2.水土保护
3.沙漠治理
4.园林
5.林产化工
6.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7.森林道路与桥梁
8.森林采运工程
9.木材加工
10.林业机械
11.林业经济管理
12.木材保护与改性
13.家具设计与制造
14.木材贸易
15.林业信息管理
16.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四、医药
1.环境医学
2.卫生检验
3.营养与食品卫生
4.儿科医学
5.妇产科学
6.眼耳鼻喉科学
7.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
8.放射医学
9.医学影像学
10.医学营养学
11.麻醉学
12.护理学
13.口腔修复学
14.中医养生康复学
15.中医五官科学
16.针灸学
17.推拿学
18.中医骨伤科学
19.蒙医学
20.藏医学
21.法医学
22.药物化学
23.药物分析
24.化学制药
25.生物制药
26.微生物制药
27.药物制剂
28.药理学
29.中药制药
30.中药鉴定
31.卫生事业管理
32.医药企业管理
33.中医外科学
34.口腔颌面外科学
35.妇幼卫生
36.中医文献
37.计划生育管理
五、师范
1.学前教育
2.教育管理
3.图书馆
4.经济地理
5.无线电电子学
6.艺术
7.技术师范
8.藏语言文学
9.维吾尔语言文学
10.俄语
11.现代化教育技术
12.林学(师资班)
13.彝语言文学
14.特殊教育
六、社会科学
(一)中国语言文学类
1.古典文献
2.蒙古语言文学
3.朝鲜语言文学
4.藏语言文学
5.维吾尔语言文学
6.哈萨克语言文学
7.编辑学
8.对外汉语
9.布依语言文学
(二)历史类
1.民族学
2.考古学
3.历史地理
4.博物馆学
5.人类学
(三)哲学类
1.逻辑学
2.宗教学
3.伦理学
(四)社会学类
1.社会学
2.人口学
3.社会工作管理
(五)新闻学类
1.新闻学
2.国际新闻
3.广播电视新闻
4.播音
5.广播电视管理
6.新闻摄影
7.广告学
8.出版
(六)图书情报、档案类
1.图书馆学
2.档案学
3.科技档案
4.社会科学情报学
5.图书发行管理学
6.档案保护
7.图书情报
(七)政治学类
1.政治学
2.国际政治
3.国际共运
4.人事管理
(八)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1.科学社会主义
(九)外语类
1.俄语
2.德语
3.法语
4.西班牙语
5.日语
6.波斯语
7.印尼语
8.蒙古语
9.泰国语
10.越南语
11.保加利亚语
12.葡萄牙语
13.匈牙利语
14.意大利语
15.英国语言文学
16.俄语语言文学
17.德语语言文学
18.法语语言文学
19.西班牙语言文学
20.日语语言文化
21.科技德语
22.外贸德语
23.外事管理
七、理科
(一)数学类
1.运筹学
2.控制科学
3.数理逻辑
(二)物理学类
1.原子核物理及核技术
2.半导体物理
3.固体物理
4.晶体物理
5.低温物理
6.等离子体物理
7.电光源
8.金属物理
9.传感物理
10.固体电子学
(三)化学类
1.物理化学
2.生物化学
3.环境化学
4.放射化学
5.食品化学
6.半导体化学
(四)生物学类
1.微生物学
2.植物生理学
3.遗传学
4.细胞生物学
5.生物化学
6.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7.分子生物学
8.微生物工程学
9.病毒学
10.生物物理
11.生物工程
12.应用生物学
(五)天文学类
1.天文学
2.天体物理
(六)地质类
1.地质学
2.构造地质学
3.地震地质学
4.古生物学及地层学
5.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6.岩矿地球化学
7.放射性矿产地质学
8.矿物岩石科学
9.石油及天然气地质学
(七)地理学类
1.自然地理学
2.地貌学与第四纪地质学
3.水资源与环境
4.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5.地理信息与地图学
6.自然资源管理
7.环境地学
8.环境科学
(八)地球物理学
1.地球物理学
2.空间物理学
(九)大气科学类
1.大气动力学
2.气候学
3.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4.大气探测学
(十)海洋科学类
1.海洋物理学
2.海洋生物学
3.海洋地质学
(十一)力学类
1.力学
2.应用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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