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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

时间:2024-05-22 01:1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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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

农渔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水产高等院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产养殖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面临水域环境恶化、养殖设施老化、养殖病害频发、质量安全隐患增多、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水产品有效供给,实现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作为渔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完善养殖权制度,改善养殖设施条件,加强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快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健全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强化养殖业执法管理,促进现代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水域滩涂养殖权制度不断巩固和完善,到2010年全面完成全国养殖重点地区县级以上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和颁布工作,养殖证发证率达到90%以上;标准化的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方式和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创建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000个以上,培育渔业科技示范户10万户以上;基础设施和体系建设明显加快,力争到“十二五”末完成2000万亩中低产池塘标准化改造,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水产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更加完备,水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更加完善,监测与执法机制更加健全,持证苗种生产单位、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等全面推行生产、用药、销售记录制度,质量安全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养殖水产品产地药残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二、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三)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养殖权制度建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积极推动省、市、县各级政府尽快颁布,保护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实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制度,各地规划颁布情况将作为我部安排渔业投资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县两级规划需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规划需报我部备案。全面推进养殖权登记和养殖证核发工作,加强水域滩涂养殖权保护和救济政策研究,切实维护养殖渔民合法权益。启用全国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发证信息将全部录入系统,将养殖证作为单位和个人享受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和获得补偿的重要依据。

(四)全面实施中低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以高产健康养殖和节能减排为目标,引导企业和养殖户对现有淤积严重、老化坍塌的中低产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配套完善水、电、路和养殖废水达标排放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养殖环境和生产条件,提高水产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和优化池塘标准化改造的区域布局,提升水产养殖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水平。要根据各地实际,完善承包责任制,建立池塘维护和改造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进一步扩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提高创建质量,以增强示范场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生态、健康、循环、集约”的要求,扶持示范场开展排灌设施和水处理系统、渔业机械设施、池塘清淤护坡等基础设施改造和配套;指导和督促示范场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和产品包装标签制度,完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加快水产标准的转化与推广应用,示范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方式,积极倡导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实现养殖废水达标排放;强化示范场监督管理,严格创建标准,完善考核验收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六)加强水产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实施水产良种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大宗品种和出口优势品种的遗传育种中心和原良种场,建立符合我国水产养殖生产实际的水产良种繁育体系,提高品种创新能力和供应能力。加大对原种保护、亲本更新、良种选育和推广的支持力度,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和良种覆盖率。继续实施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国家级、省级、基层三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持机构的建设,完善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与实验室检测,科学指导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七)不断规范养殖投入品使用管理。加强对水产用药物和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安全用药技术和方法,指导和培训水产养殖生产者科学防病,合理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加大对重点养殖区域、主要养殖品种和重点药物种类的水产品药残监控力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兽医主管部门推进渔业执业兽医队伍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用药处方制度。逐步推广使用水产疫苗。大力推广和鼓励使用高效、环保的配合饲料,提高配合饲料普及率,严格控制直接投喂冰鲜杂鱼行为,禁止在湖泊、水库、江河、海洋等天然开放性水域中施肥养鱼。

三、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八)改革和完善水产品产地抽检制度。从2009年起,对我部组织的水产品产地药残抽检方法进行改革,新方法试行后,抽检单位从数据库中随机确定,抽样工作由属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执法机构和异地承检机构共同参与,检测结果经认可或复检后公开。进一步规范抽检程序和抽检行为,力争通过改革,促进优胜劣汰、优质优价,使抽检工作真正起到保护合法生产者、惩罚违法者的作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抽检制度改革工作,同时,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水产品产地抽检制度。

(九)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管理工作。按照我部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地要按时完成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工作,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指导和督促苗种场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水平。对于条件不具备、所生产苗种不合格、相关质量安全制度未建立、拒绝质量抽检或不接受监管的水产苗种场,要依法坚决整顿直至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我部将尽快出台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苗种管理办法,凡向天然水域增殖水生生物资源的,其放流苗种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并实行招投标制度。禁用药物检测记录不良的水产苗种场不得参与投标。

(十)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业执法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开展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水产养殖生产、水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执法,推进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快建立渔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机构为主,技术推广、质量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测等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要重点针对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投入品和企业各项管理记录档案建立情况,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制度和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水产品,一律封塘禁售、严禁转移,坚决杜绝流入市场,对私自起捕出售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已经查明属实的违法案件,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快建立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十一)逐步推行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制度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水产品产地安全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根据监测结果、按照法定程序,建立水产养殖区环境质量预警机制,逐步推行水产养殖区调整或临时性关闭措施。加强水产品产地保护和环境修复,积极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贝类养殖区划型制度。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等规章要求,在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出口原料备案养殖场和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基础条件较完善的企业,开展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区域性试点,实现产销对接。逐步试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十二)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处置能力。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预防与善后并重”原则,建立并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预案。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及苗头性问题,要组织专家对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可能暴发的程度、对人体健康、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评估,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要严格执行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迟报。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发挥科研、推广、质检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作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尽量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一旦事件发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应对,密切配合,科学处置,妥善解决。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澄清事实真相,尽力消除恐慌,引导科学理性食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合法生产者权益。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三)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好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备专人、明确分工,组织协调好渔政执法、水产品质量检测、水产科研和推广等各方面力量,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兽药、饲料、工商和质检等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推动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十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水产养殖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水产养殖业在财政支持农业及渔业中的比重,大力推动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扩大渔机购置补贴范围和数量,加快水产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执法装备建设,大力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执法工作。利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财政专项,加强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支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水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

(十五)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水产种苗管理、水生动物防疫、水产品质量安全、养殖业执法和养殖水域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快制修订水产健康养殖技术、重大疫病防控、水产用药物安全使用、有害物质残留及检测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健康养殖操作规程,不断规范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行为。

(十六)推进水产养殖业科技进步。加强水产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加快建立“从生产中来、到生产中去”的渔业科技工作新机制,提升科技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引领和支撑能力。要组织科技力量,加强水产育种工作,提高优良苗种生产能力和水产养殖良种化水平;开展池塘生态环境修复、湖泊水库和海洋生态增养殖以及节能型工厂化养殖等技术创新,加快实现养殖废水达标排放,保护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开展水产用药物代谢规律研究,研发药物安全使用技术,推进水产养殖科学合理用药;研制能够替代禁用药物的新型渔药和水产疫苗,逐步降低化学药物使用量;加大水产配合饲料研发和推广力度,降低和消除养殖投饵对环境的影响;研究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科学手段。

(十七)加强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养殖生产者、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质量意识,依法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通过深入开展科技入户等工作,积极组织科研、教学和推广单位直接面向基层和养殖生产者,培训水产健康养殖知识,推广先进实用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提高科学养殖水平。积极推进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加强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公益性职能和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普及水产品食用营养知识和安全知识,正确引导水产品健康消费,努力扩大消费需求。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农渔发[2009]005号.CEB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YYJ/200903/P020090327571128216513.ceb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函〔2009〕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十八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并报请上一级机关发布该信息。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防止出现因公开不慎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中心)与政务公开(督查室)负责人、保密员共同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当公开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三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受理、汇总、上报和对外公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 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责令改正不予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
  1. 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2. 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广告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对广告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广告法》,落实公平交易执法年的工作部署,加大广告监督管理的力度,规范广告主的行为,巩固广告市场专项治理的成果,决定对广告主的广告发布活动进行一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这次检查是继去年以媒介为对象的电视广告、户外广告、报纸广告检查和第四季度专项治理之后,又一次以广告主为对象的全国性广告执法检查。广告主是广告的发出者,也是出现虚假违法广告的源头。开展对广告主的监督检查,把好广告发布活动的第一关,对于从根本上建立良好的
广告市场秩序和改善广告发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意义,抓住这次检查的契机,对广告主开展一次深入实际的广告法制教育,帮助他们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自觉规范广告行为。同时,依法严厉打击那些以虚假违法广告扰乱市场秩序,
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力争初步实现广告市场的深层次治理。
二、检查的范围与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生产和服务企业1996年以来利用各种媒介委托或自行发布的各类广告(包括产品包装上的广告图形、文字)。
检查的重点,一是生产或服务内容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二是广告发布量大,对当地广告市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三是法制观念淡漠,广告中屡屡出现违法问题的企业。
企业自行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应作为不同媒介中的检查重点。
三、检查的组织与方法
这次检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统一部署、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局)按照统一要求,具体组织落实。检查期间,广告监督管理司将组织力量,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指导、检查。
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工作准备。6月1日至20日,由各省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情况,确定30至50家被检企业,并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发出被检企业名单,要求企业限期将广告样件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初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初检意见后,报省局检查。与此同时
,各省局应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检企业在主要媒介上发布的广告、自行散发的印刷品广告以及被检企业广告代理公司的广告样件进行抽查。也可通过各种形式,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违法广告。对发布违法广告而弄虚作假、隐瞒广告样件不报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阶段为依法检查。6月20日至6月30日,由各省局组织力量,采取地市间互检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检查等方式,按照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已经初检的广告样件,逐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为整改。6月30日至7月10日,结合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逐条填写《广告主违法广告登记表》,向企业通报情况,帮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广告业务人员学习、掌握广告管理法规,共同研究防范虚假违法广告的对策和措施,对企业广告发布活动提出要求。对存在问题较
多的企业,可以集中进行法律培训。在整改阶段,对态度认真、认识问题深刻、主动配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的企业,可以采取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办法;对那些无视广告管理法规,知法犯法,在检查中态度恶劣,广告违法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处罚。
第四阶段为总结。检查结束后,各省局要抓紧时间汇总本地区的检查情况,并于7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通过这次检查,各省局要对本地区主要广告主进行一次初步的摸底调查,着手建立广告主档案,逐步开始对企业广告活动的日常性监督管理。

附件一:广告主违法广告登记表

企业名称: 检查广告总数 (条),其中违法广告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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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 | 处理意见 |
| 内容 | 发布媒介 | 发布时间 | 违法表现 | 适用法规 |---------|
|违法广 | | | | | | |
|告名称 | | | | | 处罚 | 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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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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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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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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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填好后,返还企业一份。

附件二:被检广告主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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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九五年度|九五年度广|九六年度计划| |
| 内容 |主要产品或经营项目| | | | 地 址 |
|单位 | |营业额 |告费用总额|广告费用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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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 | |
|电话、传真|邮 编|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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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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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随总结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附件三:广告检查统计表

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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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处理意见 |
| 共检查企业(户) | 共检查广告(条) | 其中违法广告(条) |---------|
| | | | 处罚 | 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表随总结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199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