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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8:3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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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搞好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现就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以下简称规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程是对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文件,各地涉外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请仍然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以及其他有关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根据规程第五条的规定,鉴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均较强,同时,涉及跨国查询和查证,为适应对外开放,涉外税务稽查工作应由涉外税务部门的稽查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需要变动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范围以及机构等,应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根据规程第六条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规定,涉外税务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稽查机构、充实和调配合格人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稽查工作进行合理分工,以提高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根据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下述涉外税收偷、避税等案件,须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或组织查处:
(一)纳税人采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额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二)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数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到对国际知名人士偷税、避税等处理,需要外交协调的案件;
(四)对跨国纳税人偷税、避税等案件的审计调查,需要同外国政府税务当局谈判、磋商联系,情报交换以及需到境外调查取证的案件。
五、根据规程第48条的规定,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外税务案件,应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与对策

吴 勇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3级法学2班,四川,双流,610225)


摘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7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帮助了很多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随着实施范围的扩大和还款期限的到来,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了出来,其中以贷款的金融风险最为突出,它已经严重妨害了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继续实施。降低助学贷款金融风险,可通过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助学贷款相关法律制度;转变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以及积极探索助学贷款管理新模式四个途径来加以实现。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金融风险 个人信用
为了解决贫困学生就学难问题,我国政府自1998年开始在一些省份试行助学贷款制度。但由于我国缺少全社会的诚信保障机制,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面临诸多金融风险,2002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助学贷款的违约比例高达33%左右。于是,2004年春季以来,全国几大商业银行陆续停止了大部分助学贷款业务。针对这种情况,2004年6月8日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作了一些重大调整,并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2005年7月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把过去的“国家奖学金”改为“国家助学奖学金”,同时增加了经费数量,扩大了资助范围,修订了管理办法。新的助学贷款政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学生的燃眉之急,但却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银行、学校、学生组成的综合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组成这一总体的各部分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学校来说,助学贷款拖欠率太高会对学校的声誉和未来生源产生负面影响,破坏“银校关系’,影响学校在其他方面和银行的资金合作关系。对于学生而言,助学还贷期限过短、还款时间设计缺乏弹性而导致学生还款负担过重,甚至不能按时归还贷款,产生违约行为。不论是学校、国家还是学生,在助学贷款中的收益都明显高于其各自面临的风险,是助学贷款的极大受益者。而银行却在我国刚刚起步且发展不够规范的国家助学贷款市场中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信贷风险
所谓信贷风险,亦称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使债权人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信贷用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借款人的履约意愿出现了问题,这主要由借款人的品格决定。第二类是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出现了问题。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最主要还要看其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小、获利情况如何。
(二)利率风险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由于预期利率水平和到期实际市场利率水平的差异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助学贷款由于实行的是固定利率,利率早已确定,若还款期间出现贷款利率上涨,银行不能因为贷款利率的增加而从原来的助学贷款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因而遭受收益的损失。若贷款归还期间出现市场利率降低或者出现通货紧缩,那么按固定利率还款的借款人就有可能因为还款负担的加重而影响按期归还贷款,甚至可能因资金短缺造成违约风险。
(三)政策风险与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政策与助学贷款不配套或者相脱离而形成的风险。由于助学贷款具有显著的政策性,其政策风险就比较突出。任何关于助学贷款本身的政策变化会对助学贷款产生影响。另外,任何影响到大学生收入的国家政策都会对助学贷款的回收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法律风险是指因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保障银行债权而导致银行产生损失的风险。[1]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国家助学贷款中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信用的评价机制的缺乏
由于缺乏个人信用体系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了商业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信息不对称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l)贷款前的逆向选择。那些最积极寻找贷款、最可能得到贷款的人,通常是最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譬如,某些有超前消费意识的学生,尽管家庭经济较好,但他可能是最努力获得贴息贷款的申请者;反之,一些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能出于“自尊”而消极对待国家助学贷款。
(2)贷款后的道德风险。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道德风险突出表现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有可能用这笔钱去从事非学业活动,不认真学习,以至受到学校开除等处罚,甚至还有少数人会故意逃避还贷义务。[2]
2、政策法规的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助学贷款的法律法规,银行现在发放助学贷款多按《担保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发放,而现行金融法律法规都是针对生产性贷款制订的,因而对助学贷款不完全适用。此外还应该看到,我们对欠贷问题的追究还只是停留在行政规定的层次,缺少法律的约束力和稳定性,同时缺乏切实可行的追讨贷款的办法,对故意拖欠贷款的学生处罚力度不够,对银行和学校的不作为行为缺乏监管机制,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和清晰,这此问题都间接的加剧了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
3、大学生毕业生履约能力不高
借款学生毕业后归还贷款面临三重困难,即①就业的不稳定。②地区收入的不平衡。③低收入,高消费。学生刚毕业,既要为就业、再就业继续投资,又要为恋爱、结婚和孝敬父母花费大量的资金。这使相当一部分人处于恪守信誉与维持起码生存的两难选择境地。
4、缺乏担保,银行放贷积极性不高
国家助学贷款从一开始就带有很强的政策性,但却又定性为商业贷款,从银行方而看,商业银行目前正处在上市的关键时刻,对金融不良资产的管理非常严格,造成商业银行放贷的积极性不高;其次,助学贷款是纯粹的个人信用贷款,在目前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几乎承担了所有的风险,从贷款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种贷款笔数多、金额少、成本高、收益低,一旦发生呆帐坏帐,收账成本高于收益。因此,银行对助学贷款能拖就拖,能不办就不办,造成目前助学贷款中间冷(银行)两头热(学校和学生)的局面。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兼顾市场主体各方利益,合理分担金融风险。现阶段,在推进市场化运作、加大捆绑营销力度的同时,重点应强化政府、高校和银行的职责,逐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最大限度的防范与减少金融风险。
1、完善学生的诚信评价体系。针对目前我国个人信用评价机制的缺失,可以尝试建立省级乃至全国的学生诚信系统,详细记录学生贷款信息,作为学生在校考核、毕业评定和就业的终身档案;逐步建立监督诚信行为机制,尤其在人事录用方面,把诚信纳入道德考核范围,同时增强失信行为约束力和威慑力。加大违约风险,同时加大学生诚信教育力度,提高当代大学生的信用意识。
2、加强管理,健全助学贷款相关法律制度。教育属公共产品范畴,财政策应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信贷政策(助学贷款)作为财政政策的补充,在实践中其职能与作用有其局限性。因此,政府应主要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与管理,尤其在现阶段外部配套条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加强部门协调与管理,牵头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重大或突出问题,提高信贷政策传导实效。各高校同样应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对于组织领导和答理不力的高校建议采取约束性措施。与此同时尽快建立健全助学贷款的相关法律制度,确实做到有法可依。
3、转变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对于一贫如洗的大学生来说,个人信用是其唯一的担保。但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现实条件下,学生毕业后又流动性很大,导致信用担保等于没有担保,商业银行承担了几乎所有的贷款风险。因此,化解助学贷款的还贷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变信用贷款为担保贷款。对此可以设立专门的国家担保基金、采用民间担保、让学校(校办实体)或企业担保甚至可以考虑采用学生联保等形式。[3]
4、积极探索助学贷款管理新模式。从亚太三国助学贷款管理模式看,除了由政府、银行、学校负责贷学金的管理以外,社会其他部门和机构也参与了贷学金的管理回收。如澳大利亚由税务机关参与其贷学金的管理;新加坡的“中央准备基金贷学金”管理由半官方的社会保险机构承担;马来西亚负责劳动人事管理的“公共服务部”也加入了贷学金发放和回收工作。建议我国助学贷款答理模式可考虑参照国外经验,吸纳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等参与助学贷款的回收管理,]以一定的强制手段自动扣收贷款,[4]充分发挥社会机构的职能。

参考文献:
1、陈仲常,冉幕娟:《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问题及对策研究》,〈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 02期
2、何龙清 黄国壮 《国家助学贷款如何走出困境》广西金融研究 2006年第1期
3、王丽芳 《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几点思考》青海金融 2006年第1期
4、叶孝国《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的实践与思考》福建金融 2006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与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哈维尔·查莫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