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纳税贡献考核评比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纳税贡献考核评比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8〕15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企业纳税贡献考核评比和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八年十二月三日
桂林市企业纳税贡献考核评比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企业积极性,培育一批纳税大户,进一步扩大我市财政税收来源,加快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桂林市市区范围内(含临桂新区和苏桥经济开发区)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获奖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当年实现税收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没有欠缴税款情况。
(二)上缴税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且上缴的税额较上年增幅等于或高于15%;新办企业当年上缴税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当年有利润。
(四)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且年末待摊费用比上年减少(或持平),当年不出现新的潜亏挂帐。
(五)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节能减排等方面工作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或未达到“一票否决”标准。
(六)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考核年度内没有税务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条 获奖企业分别按下列等级计算奖励金额:
(一)年上交税金500-100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3.0‰;
(二)年上交税金1000-300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3.5‰;
(三)年上交税金3000-600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4.0‰;
(四)年上交税金6000万元-1亿元,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4.5‰;
(五)年上交税金1亿元以上,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5.0‰。
第五条 本方案年上交税金所分各档次中,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上交税金若上年度是下降的,当年的增长基数以该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为准。
企业实际上交税额不包括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第六条 市本级所属的企业纳税贡献奖,由企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县区、城区所属的企业纳税贡献奖,由企业自行申报,经同级税务部门、人民政府签署意见;中直、区直企业纳税贡献奖,由企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全市申报纳税贡献奖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申报纳税贡献奖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
(二)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八条 企业纳税贡献奖与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进步奖不重复计奖,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
第九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企业正职领导奖励额为奖金的50%,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奖励额为奖金的50%。
第十条 奖金来源根据现行市、县(区)财政税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和县(区)政府共同分担。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凡经审计认定为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退回获奖金额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