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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纳税贡献考核评比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4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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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纳税贡献考核评比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纳税贡献考核评比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8〕15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企业纳税贡献考核评比和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八年十二月三日


  桂林市企业纳税贡献考核评比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企业积极性,培育一批纳税大户,进一步扩大我市财政税收来源,加快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桂林市市区范围内(含临桂新区和苏桥经济开发区)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获奖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当年实现税收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没有欠缴税款情况。
  (二)上缴税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且上缴的税额较上年增幅等于或高于15%;新办企业当年上缴税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当年有利润。
  (四)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且年末待摊费用比上年减少(或持平),当年不出现新的潜亏挂帐。
  (五)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节能减排等方面工作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或未达到“一票否决”标准。
  (六)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考核年度内没有税务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条 获奖企业分别按下列等级计算奖励金额:
  (一)年上交税金500-100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3.0‰;
  (二)年上交税金1000-300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3.5‰;
  (三)年上交税金3000-600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4.0‰;
  (四)年上交税金6000万元-1亿元,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4.5‰;
  (五)年上交税金1亿元以上,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5.0‰。

  第五条 本方案年上交税金所分各档次中,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上交税金若上年度是下降的,当年的增长基数以该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为准。
  企业实际上交税额不包括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第六条 市本级所属的企业纳税贡献奖,由企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县区、城区所属的企业纳税贡献奖,由企业自行申报,经同级税务部门、人民政府签署意见;中直、区直企业纳税贡献奖,由企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全市申报纳税贡献奖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申报纳税贡献奖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
  (二)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八条 企业纳税贡献奖与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进步奖不重复计奖,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
  第九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企业正职领导奖励额为奖金的50%,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奖励额为奖金的50%。
  第十条 奖金来源根据现行市、县(区)财政税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和县(区)政府共同分担。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凡经审计认定为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退回获奖金额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近些年来,围绕离婚案纠纷中的房屋分割案件越来越多,且处理的争议较大。房产赠与既融入中国传统文化中家的概念,又体现合同交易的规则。因此,正确地处理好离婚纠纷涉及房屋“赠与”问题,关系到法律的适用性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房屋赠与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动,房屋不动产产权变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交纳相关财产行为税。税法的一些细则规定易受国家房产新政等影响,具有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同时也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风险。为了便于离婚纠纷中的房产析产,在法院的调处下,当事人双方比较倾向于将房屋赠与给直系亲属和直接承担赡养义务的人,于是法律上诞生了“娃娃房主”概念,这毕竟与成年房主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方式有很大不同。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房屋“赠与”问题不仅仅不在于法律的适用性,而在于案结事了的终局效果,这就考验法官驾驭处理问题的能力。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中及诉讼后的风险提示,有必要在具体的审判中把握这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以体现司法的能动性。

  就离婚纠纷涉及的房屋“赠与”问题而言,考验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如何撕开“赠与”的面纱。庭审中应防范当事人借赠与房产之名达到非法目的,比如,甲某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债务,于是与其妻子丁某协商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乙某,故与乙某协商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背后又签订一份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有点像市面上房地产买卖的黑白合同。后乙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事后,利害关系人丙某知道后认为该合同有重大瑕疵,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与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受理后,经查证该房屋确系存在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条关于“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等规定,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文件关于“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缴纳契税应予退还。”规定,故法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甲、乙原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关于离婚纠纷涉及房屋“赠与”问题,有必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根据该通知规定,当事人一般就“赠与”房屋先签订合同再过几年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才让房屋“赠与”具有税务筹划的空间。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亲属之间借“赠与”之名实为房屋买卖交易,虽然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要注意如不及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将面临国家房产新政有关房产税的风险调控,以及房价市场波动风险。

  就离婚纠纷中房屋赠与涉及“娃娃房主”的问题,这当然涉及到“娃娃房主”是否具有房产资格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民法通则意见》第六条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由此可见娃娃房主的主体资格应该得到法律的准证。如涉及到处分该房屋的时候,应该从严掌握《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关于“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规定,或对未成年财产进行其他的特别保护。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7日市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中的“由本市展会登记部门登记”删除,修改为“举办”。

  二、第八条第(六)项删除“、展会登记部门”及“;未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展会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三、第九条第(四)项删除“、展会登记部门”。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被投诉人拒不采取措施的”修改为“被投诉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

  五、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第(三)、(四)项中的“上一届”修改为“往届”;第(三)、(四)项增加“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修改为“……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的”。

  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