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4:2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392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西安分行,兰州中心支行;四川、陕西、甘肃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明确:对国家认定的汶川地震51个极重灾区县和重灾区县行政区域内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以下简称“四不政策”)。考虑到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支持灾区人民重建美好家园,现就“四不政策”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借款人已经还清的贷款,金融机构要将还清贷款的相关信息及时补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借贷双方已经达成重组或减免协议的,按照已经达成的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或减免协议的,再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继续按“四不政策”处理。在新的宽限期内,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应积极、主动与贷款人联系,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地震灾区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要尽快向贷款人提出借款重组或减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2009年6月30日以后,对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未与贷款人达成重组和减免协议的贷款,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催缴和罚息,并及时将个人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企业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和减免协议的,再给予12个月宽限期,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按“四不政策”处理。在新的宽限期内,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应积极、主动与贷款人联系,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要尽快向贷款人提出贷款重组或减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009年12月31日以后,对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未与贷款人达成重组或减免协议的企业贷款,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催缴和罚息,并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灾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借款人或借款的合法继承人及时出具有效的资信证明材料,加快对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失踪或者伤残的认定以及借款的合法继承人的认定,为金融机构重组或减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提供便利。

五、灾区金融机构要加快受理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的贷款重组和减免的申请,并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申请重组和减免贷款的核实、审批工作,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借款人或继承人。对于按《通知》规定,不能实施重组和减免的贷款,金融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尽快按期偿还贷款。

六、灾区各级地方政府和灾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得力措施,勤勉尽责,有效防止随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要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借贷合同或者与贷款人达成的贷款重组和减免协议要求,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共同努力建造有利于灾区恢复重建的金融生态环境和信用环境。

七、灾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密切合作,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督促检查落实工作,督促和指导灾区各金融机构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八、本通知中的灾区范围是指由《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认定的51个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行政区域。

请人民银行成都、西安分行,兰州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各省级银监局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相关金融机构。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指导和推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2010年我部印发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206/t20120614_231616.htm

  

  二○一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验收、动态管理。
第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评分的依据。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

得分达到90 分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 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应报环境保护

部备案。
第六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分为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
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登陆“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在线评分,达到 90分后,可通过系统提交网上初审申请,经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

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现场验收。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收到网上初审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
第八条 申请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向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网上初审确认单,网上预评分表,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

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和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业务用房、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接到现场验收书面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复函说明理

由,由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 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成立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 3 人。现场验收时,验收工作小组应现场检查并逐项考核、记分,形成验收意见。评分达到 90分

的,视为通过现场验收,未通过现场验收的,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提交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申请。
第十条 通过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由组织验收的环保部门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标牌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制作。省级达标机构,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字样的标牌;地市级和县

级达标机构,颁发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字样的标牌。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与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环境保护厅 (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达标单位每三年复检一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省级达标机构进行复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达标单位的复检工作,并于每年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检情况上

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
(一)应急车辆、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应急设备维护不力的;
(二)基础工作不能达到能力建设要求的;
(三)实际在岗人员数不足编制数的70%的;
(四)违反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对于达标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表扬,并在安排环境保护应急能力专项资金时给予

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暂行)

类 别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 注
机构与人员
(10 分)
1
环境应急管理
机构
4
没有专门机构或部门
的不能参加达标验收。以编制部门批文为准。
一票否决
指标
2 人员规模 4
一级:
达标 4 分;
未达标按比例扣分。
二、三级:
达到标准下限 4 分;
未达到标准下限的
按比例扣分。
机构人员基数以编制部
门批文批准人数为准。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
府组织成立的环境应急
救援队10 人可核算为
相应层级环境应急管理
机构1 人(以政府正式
文件为准) 。
机构人数
达到相应
等级标准
下限60%
可申请该
等级验收。
3 人员学历 1
未达标按
比例扣分。
以学历、学位证书为准。
4 培训上岗率 1
未达标按
比例扣分。
以环境应急培训证书
为准。

业务经费
(6 分)
5 人员经费 3
编制部门批复的环
境应急管理机构人
员工资未全额纳入
财政预算不能参加
达标验收。
以相关文件及财务证
明为准。
一票否决
指标
6
环境应急工作
保障经费
3
未纳入财政全额
保障不能参加
达标验收。
以相关文件及财务证
明为准。
一票否决
指标
基础工作
制度
(30 分)

7 职能到位 8
能够行使环境应急
管理行政职能,按照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
防与应急准备、监测
与预警、应急处置与
救援、事后恢复与重
建 4 个环节,缺 1 项
扣 2 分。
以编制部门批文规定
的职责内容为准。


类 别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 注
基础工作
制度
(30 分)

8
执行预案管理
制度
5
根据《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的规定:
◆编制了本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1 分
◆对部门应急预案
进行了评估、备案。
1分
◆每年对部门应急
预案进行演练并对
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1分
◆部门应急预案
每三年至少修订
一次。1 分
◆指导本辖区内重点
企业编制了环境应急
预案并备案。1 分

9
执行信息报告
制度
5
严格执行《突发环境
事件信息报告办
法》 。突发环境事件
信息和突发环境事
件月、季、年报,出
现迟报、 谎报、 瞒报、
漏报情况的,一次扣
1 分,扣完为止。

10
案例管理
制度
2
◆制定了相关制度。
1分
◆制度规定详细明
确,制度执行规范。
1分
以制度文件为准。

11
专家库管理
制度
2
12
应急调查
制度
2
13
培训演练
制度
2
14
物资调用
制度
2
15
部门联动
机制
2

类 别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 注
环境
应急
指挥
系统
(8 分)
固定
指挥
平台
(4分)
16
应急指挥平
台、综合应用
系统的服务器
和网络设备
2
◆符合国家应急平
台体系建设要求,
实现互联互通。1 分
◆实现各类环境基
础信息集成共享。
1分
以固定资产
登记为准。

17
视频会议系统
和视频指挥
调度系统
2
◆按标准配备硬件。
1分
◆实现互联互通。
1分

移动
指挥
通信
系统
(4分)
18
车载应急指挥
移动系统及
数据采集
传输系统
2
◆按标准配备硬件。
1分
◆与固定平台实时
数据传输。1分

19
便携式移动通
信终端
2
◆按标准配备硬件。
1分
◆与固定平台实时
数据传输。1分

应 急
交 通
工 具
(9 分,
选配指标
+1 分)
20 应急指挥车 3
未按标准数量
配备不得分。
以固定资产
登记为准。

21 应急车辆 3 未达标按比例扣分。
22
高性能应急监
测车
3
未按标准配备
不得分。

23
多功能水上
(近海)快艇
0
(+1)
未配备不扣分;
配备加 1 分。
选配指标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9分)
24
气体致密型化
学防护服
1
未按标准数量配备
不得分。
以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
数量为准。

25
液体致密型
化学防护服
或粉尘致密
型化学防护服
1
26
应急现场
工作服
1
27
易燃易爆气体
报警装置
1

类 别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 注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9分)
28
有毒有害
气体检测
报警装置
1
未按标准数量配备
不得分。
以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
数量为准。

29
辐射报警
装置
1
30 医用急救箱 0.5
31
应急供电、
照明设备
1
32 睡袋 0.5
33 帐篷 0.5
34
防寒保暖、
给氧等生命
保障装备
0.5
应急调查
取证设备
(7 分,
选配指标
+1 分)
35
高精度 GPS
卫星定位仪
0.5
未按标准数量
配备不得分。 以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
数量为准。

36
激光测距
望远镜
0.5
37 应急摄像器材 2
38 应急照相器材 2
39 应急录音设备 1
40 防爆对讲机 1
41
无人驾驶飞机
及航拍数据
分析系统
0
(+1)
未配备不扣分;
配备加 1 分。
选配指标
办公设备
(11 分)
42 台式电脑 2
未按标准配备
不得分。
以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
数量为准。

43 固定电话 2
44 打印机 2
45 传真机 2
46 复印机 1
47
无线上网笔记
本电脑
1
48
便携式打印、
传真、复印
一体机
1

类 别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 注
办公用房
(5 分)
49
日常行政办公室
5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

特殊业务用房
(5 分)
50
环境应急指挥大厅
1.5
未达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51
环境应急会商室
1
52
环境应急值班室
1.5
53 辅助用房 1
合计
100
(+2)
考核得分达到 90 分(含)的,可定为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备注:1、 “一票否决指标”是指申请达标验收时必须满足的指标,该指标缺失,不能进行达标验收。
2、表中涉及《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自定”项的,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得分、扣分,无明确要求的未配备不扣分。
3、 “选配”指标项是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中短期内未要求配备到位的指标,未配备不扣分,配备加 1 分。
4、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按照人员数量配备的项目,人员基数指编制部门批准人数。


附二: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







申 请 编 号 :
申请验收单位 :
申请验收时间:
验收联系人 : 联系方式: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陕西省关于放活科研机构的若干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放活科研机构的若干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动科研单位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机制,加速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政府部门对科研机构的管理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保证科研机构在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财、物、计划的自主权,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权、科研成果使用、推广、转让权,确定工资、资
金分配权,以及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自选课题,承接委托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和进行横向联合、协作的权利,使科研机构真正能够直接面向社会、向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研究科研机构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政策,因势利导,把改革步步引向深入。
二、鼓励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渗透并长入经济,发展新型的科研经营实体。
1.在继续贯彻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工业企业的规定》两个文件,推进各种横向联合、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等形式的同时,科研机构同企业间可互相承包、租赁、参股或转让产权。科研机构可以同国营、集?
搴透鎏迤笠盗⒖赏杓频ノ弧⒏叩仍盒A辖⒖萍伎⒓拧4罅χС挚蒲谢姑嫦蚬谕馐谐。窗旎蛄旄髦炙兄菩问降姆炙⒐尽⑵笠怠⑵笠导牛邮滦虏犯呒际醪返目⒑蜕幸际醯南⑽蘸痛葱隆?
2.鼓励科研机构在沿海地区设立窗口,与那里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并积极吸收外资,同国外合作办所办厂,大力开发和生产出口创汇产品,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3.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可发展成为独立的技农贸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允许开展有偿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承包,经营少量与农业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业务,兴办或联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或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运一类业务,以形成自我发展能力?
?
4.为推进科研、设计机构和高等院校同企业的联合,支持科研机构新办或联办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特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科研机构新办、联办企业同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银行、信贷部门货先发放贷款,并可在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中税前还贷。开发新产品所需的少量外汇、计划部门应优先解决。解决不了的,外汇部门给以调剂。
(2)科研机构新办企业,开办初期生产的产品,除税法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从投产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起,三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减半征收所得税。
(3)科研机构同国外合办的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内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再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三年;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七年,再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三年。减免地方所得税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由
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
(4)科研机构同生产单位合办企业所创外汇,可将省内按规定留成部门的百分之五十留给合办企业。属我省鉴定的省级新开发产品所创外汇,省内留成部分两年内全留给合办企业。
(5)经省科委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准确认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允许其成员单位在联合开发新产品实现利润中,税前提取百分之二十的资金,或从该产品的销售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的资金作为联合体科技开发基金,专项用于科技开发,自批准之日起,连续提取三年。
(6)科研生产联合体实施自主开发的新产品,经同级科委和税务部门批准,两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7)科研单位从联合体内分得的纯收入,除按有关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外,可增提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用于奖励直接从事成果研究开发的人员,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8)科研机构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老、山、穷地区提供的技术及其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免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
三、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重点,深化科研机构内部改革。
1.各类科研机构都要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应由竞争产生,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所长是科研所的法人代表,研究所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凡改革成效显著,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所级领导,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2.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包括大部分农业科研在内的所有技术开发性科研机构,都应实行所长承包经营责任制。所长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产生,并同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指标要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科研水平和确保科研后劲?
敌小拔灞R还摇薄N灞<矗罕Pб妫ㄖ苯泳眯б婧蜕缁嵝б妫⒈?蒲谐晒ㄊ俊⑺胶屯乒阌τ寐剩⒈9潭ㄗ什鲋怠⒈H瞬排嘌⒈A旎虼窗炱笠捣⒄埂R还壹矗壕炎粤⒌目蒲谢梗敌兄肮すぷ首芏钔拔灞!敝副晖瓿汕榭龉夜常痪巡糠肿粤⒌目蒲谢梗敌薪崩
鹜拔灞!敝副晖瓿汕榭龉夜场?蒲谢鼓诓渴摇⒆椤⒊导洌悴闶敌谐邪⑾嘤┐笞灾魅ǎ跃缓谩⑿б婧懿畹目蒲谢梗赏ü娌⒌确绞阶貌ā?
3.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政策,把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利益同他们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挂钩,使他们能通过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做出贡献来改变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科研机构奖金税起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奖金福?
鸨壤胧乱捣鸭醪缺壤夜场?蒲惺乱捣炎粤⒌目蒲谢梗谇惺当Vな乱捣⒄沟那疤嵯拢渴杖胗傻ノ蛔灾鞣峙浜褪褂茫浣苯鹚捌鹫鞯阍蚩纱锶司鲈禄竟ぷ省J敌惺乱捣寻傻目蒲谢挂惨ü乜矸穹段В谇贝词眨靡愿纳乒ぷ魈跫臀镏蚀觥I缁峁嫘钥蒲
谢梗乱捣寻山谟嗖糠止榈ノ蛔灾魇褂谩?
4.各类科研机构在实行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都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除国家分配的复转军人、大中专学生外,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对科研机构的干部增长要实行计划管理。实现经费自立的科研机构,调入和聘用必需的技术干部,可不受原编制限制,专业技术职务?
溉尾皇苌霞吨副晗拗疲云牢嵬ü挠凶矢竦娜搜。梢云赣茫部刹黄赣谩?蒲谢挂岷贤菩谐邪鹑沃疲吵锛婀烁骼嗳挝竦陌才牛灾肮ぐ丛诟诓辉诟凇⒈嗄诒嗤獾炔煌榭龈璨煌墓ぷ省⒔崩⒏@觯缘髡嗽苯峁梗岣吖ぷ餍省?
四、进一步搞好运行机制的改革,使科学技术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放活技术市场。要继续抓好管理、中介、经营三个方面的组织建设,使大中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普遍都建立起技术贸易部门,尽快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技术市场网络。同时,要按照集中指导、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多家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管理体系,?
欢显銮考际跏谐∥Α7布际醭晒酶臼〔捎玫模眉际醯牡ノ豢纱恿粲玫募际踝镁皇杖胫校崛“俜种桨俜种崩苯哟邮卵芯靠⒏孟罴际醯娜嗽保患迫氡镜ノ唤苯鹱芏睢?
2.鼓励科研单位加快国拨科研事业费的削减速度,在“七五”期间完全做到或基本做到事业费自给。对完全取消国拨事业费的科研机构,每年可允许百分之三的人员晋升工资;国拨事业费削减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每年晋升工资人员为百分之二;国拨事业费削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百?
种陨系模磕杲ぷ嗜嗽蔽俜种弧=ぷ仕黾拥墓ぷ识畲颖镜ノ辉鍪樟舫刹糠至兄В患普鹘苯鹚啊?蒲谢剐惺剐幸导际踔行闹澳芑虺械P幸导际醴窆ぷ鳎蛏嫌λ芤嫠鸦蛩挝袼选? 3.鼓励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大力组织出
口创汇,发挥科研机构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以进口先进技术、仪器、设备及其科技人员出国考察。
五、推广厂办科研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辐射作用。
1.企业要在“七五”期间逐步建立起与本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一定技术骨干及试验场所和手段的技术开发部门或科研机构。大中企业。、企业集团必须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大中企业或企业集团已有技术开发机构的可以进一步充实加强,也可以吸收现有的独立院所参加;没有技术开?
⒒沟模χ饕障钟卸懒⒃核渭印V行∑笠悼梢远懒⒒蛄辖⒓际蹩⒒梗部梢晕杏泄乜蒲械ノ蛔魑约旱募际蹩⒒埂?
企业要把技术改造、产品更新率、产品质量等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上等级和评选先进企业的考核指标体系。企业的技术进步程度要与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直接挂钩。
2.厂办科研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要有一定的人、财、物方面的自主权。企业对厂办科研机构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厂办科研机构根据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原则,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技术开发工作可以实行单项承包,或开发、试制、投?
⑾垡惶趿邪>哂幸欢ü婺:退降某О炜蒲谢梗】莆迹上蛞猩昵肷枇⒄屎牛蛩拔癫棵派昵氚炖硭拔竦羌牵蚬ど绦姓芾聿棵派昵肓烊∮抵凑眨硎芏懒⒖蒲谢购退笆盏扔呕荽觥F笠挡捎贸О炜蒲谢沟某晒Ω莩晒胶痛丛炀眯б娲笮∪范ǔ晒
壑担际跏谐』蛑鞴懿棵湃啡希砂垂夜娑ù悠渥芾笾刑崛“俜种宓桨俜种崩苯哟邮赂孟钛芯抗ぷ鞯目萍既嗽保患迫氡境Ы苯鹱芏睢?
3.企业要制订具体措施,放宽放活管理,通过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鼓励多种贡献等多种途径,提高科技人员在奖励、福利等方面的待遇,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中的骨干作用。
4.大中企业要充分发挥厂办科研机构在带动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要允许厂办科研机构在完成本企业技术开发任务和不损害企业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潜力,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开展技术转让。其所得纳税后纯收入可用作建立科技发展基金?
⒓甯@稹⒔崩鸷退せ穑渲锌萍挤⒄够鸩坏蒙儆诎俜种迨米骷甯@⒔崩鸬牟糠郑闯О炜蒲谢沟么笸菲笠档眯⊥返脑蚪蟹峙洹?
六、政府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建立科技信贷科目,在每年新增的信贷资金中,拿出不少于百分之五的额度支持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开发和创办科研型企业。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创办旨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科技信贷和创业投资机构。同时,
允许经营效益好的科研机构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需经人民银行批准。
计委、科委和科研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重视加强科研机构中试基地和实验室建设,同时鼓励科研机构努力改善自身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能力。“七五”期间,对经省科委审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科研机构自筹资金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能源交通基金给予免税照顾。各级政
府和部门不得对科研机构随意摊派。
七、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在陕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以及大中型企业。
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可在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内制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本与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科委负责解释。



198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