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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主权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9:1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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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主权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权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国开展主权外债工作30年来,在利用长期优惠贷款资金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强对外财经合作、优化外债结构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通过不断探索和努力,各级财政部门初步建立了涵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全过程的管理体系,管理水平和效率逐步提高。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工作中仍存在不足,主权外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贷款项目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以及债务拖欠问题仍有发生。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认真履行财政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主权外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转变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主权外债全过程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主权外债管理理念,实现从重贷款借用向重贷款管理、从重项目数量向重项目质量、从重前期审批向重中后期监督管理的转变。要认真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要求,以资金、财务、债务为主线,全过程参与管理工作,结合本地情况,进一步完善涵盖贷款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制度体系,明确操作细则,严格执行到位,形成贯穿项目始终的管理链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协调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全面推进主权外债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二、坚持做到举债有度,切实把好贷款项目评审关

  各地财政部门要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增长,统筹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编制长期可持续的债务规划,坚持做到举债有度,避免盲目举债,实现国外优惠贷款资金支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目标。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刻吸取历史项目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教训,从项目源头抓起,以贷款使用方向和债务可持续性为切入点参与项目规划和立项审批,主要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把好立项审批关,提高项目成功率。

  三、加大贷款项目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财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对贷款项目实施各环节的监督,着力抓好项目采购、资金使用等薄弱环节,防止招标采购不合规、财务管理不规范、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杜绝通过各种方式套取、骗取、挪用贷款资金。要积极借助审计、监查等部门力量,探索有效的监督检查办法,完善定期报告、项目审计、经常性检查等制度,细化步骤、量化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强化责任意识,从思想上防止各类问题的发生,对违反规定和不能尽职尽责的要严肃查处。

  四、认真落实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效益

  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关制度要求扎实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要把握工作目标和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贷款项目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项目动态监控体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贷款项目绩效。要建立评比奖惩机制,不断总结教训和推广先进经验,在促进项目自身改进的同时,提高其他项目乃至整体贷款管理工作水平,全面提升资金效益。要争取早日将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和债务管理纳入整个财政管理信息体系,实现管理、业务和技术的一体化。

  五、积极稳妥推进偿债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各地财政部门要督促还款责任人严格遵守转贷协议,按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要按规定设立和管理还贷准备金,达到比例要求,满足未来到期债务周转垫付需要,维护地方政府信用。要切实增强信用意识和加大监督还款力度,避免出现新增拖欠,并尽快解决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提前偿还贷款意愿和条件的项目,要予以支持,确定提前偿还方案,稳步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外债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实施债务指标动态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实现主权外债“借得来、用得好、还得起”的良性循环。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4月27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5月21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市政府组织力量对市级政府机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审查清理。经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8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37项(完全下放53项、分级实施84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30项(确认7项、备案6项、合并17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03项(行政许可16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35项)。取消公共服务事项30项,下放公共服务事项57项(完全下放18项、分级实施39项),保留公共服务事项79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规范审批标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

附件:1.市直部门(单位)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21838.doc

2.市直部门(单位)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15949.doc

3. 市直部门(单位)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23576.doc

4.市直部门(单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18327.doc

5.市直部门(单位)取消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16456.doc

6市直部门(单位)下放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14082.doc

7.市直部门(单位)保留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21207.doc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我行的一些分支机构开办了一种既能在联网储蓄所,又可在自动柜员机和POS机上使用的新型储蓄卡业务。储户凭此卡可办理存取现金、转帐消费、查询余额、修改密码及银行指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它突破了传统的储蓄卡只能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款的局限性,具有使用面广,功能齐全,手续简便等特点,同时又避免了储户透支的风险,一面世就受到了储户和特约商户的普遍欢迎。
为了规范和促进储蓄卡业务的发展,总行在广泛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并经1995年9月22日第八次行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行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总行筹资储蓄部。
开办储蓄卡业务,是适应银行电子化和提高我行储蓄竞争能力的需要。各行应根据内蒙全国建设银行筹资工作会议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力争使储蓄卡业务有一个较快的发展。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5年9月22日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银行服务范围,完善储蓄网点功能,向客户提供快捷、准确、方便的服务,以适应银行电子化发展的需要,建设银行特在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开办储蓄卡业务,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卡,是建设银行所属的联网储蓄所(含储蓄专柜、联办所,下同)为储户签发的一种多功能磁卡式活期储蓄存款凭证。储蓄卡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自动转帐、修改密码、查询余额,可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也可在联网储蓄所或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存取现金。
第三条 储蓄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四条 储蓄卡可与活期存折并用。

第二章 储蓄卡的发卡条件
第五条 开办储蓄卡业务,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储蓄业务已实现通存通兑,且通存通兑网点的数量和覆盖面达到相当规模;
二、安装了一定数量的自动柜员机,且实现了联网作业;
三、通存通兑储蓄网点安装了磁条读写器,特约商户处配备了必要的POS机;
四、配备了相应的打卡设备;
五、储蓄卡业务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三章 储蓄卡的设计与制作
第六条 储蓄卡由总行统一设计。正面载有:建设银行行名、行徽、卡号、防伪标记、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性别英文缩写、发卡日期。储蓄卡背面有磁条、持卡人签名和发卡行简要说明。
第七条 储蓄卡由总行统一订作,其卡号编排方法、卡面凸印格式及磁条标准,均由总行统一规定。

第四章 储蓄卡的密码
第八条 储蓄卡必须凭密码使用。首次密码由发卡机构的计算机自动生成。持卡人如需修改密码,可随时在自动柜员机上自行办理。
第九条 密码信封为储户领卡时的必配资料,除合法申请人外,任何人不得拆封。如果发现密码信封已被拆封,经办人员应立即注明发现的时间及简要情况,经当班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储蓄卡的密码不可查询。如果储户遗忘密码,应凭储蓄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户储蓄所申请换卡。凡因储户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储户自负。

第五章 储蓄卡的帐务设置
第十一条 储蓄卡业务部门应根据需要,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和登记簿:
一、在“287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核算持卡人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
二、在“050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设“空白储蓄卡”科目,核算空白储蓄卡的领入、发出、结存;并设立“注销储蓄卡”科目,核算制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以及挂失、换卡、销户等收回注销的储蓄卡;
三、在“051有价单证”科目下,设“待发储蓄卡”,核算已制卡写磁的成品卡。每张待发储蓄卡以1元计价核算;
四、设“储蓄卡开销卡登记簿”、“空白储蓄卡登记簿”、“待发储蓄卡登记簿”、“注销储蓄卡登记簿”等四个登记簿。

第六章 储蓄卡的开卡
第十二条 储户申请办理储蓄卡,由联网储蓄所受理。申请时,储户需填写储蓄卡申请表,交纳工本费。储蓄所受理申请后,应打印“储蓄卡领用单”,交储户凭以领取储蓄卡。
第十三条 储蓄卡的打卡,由信用卡部门根据储蓄部门提供的空白储蓄卡和制卡文件集中进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储蓄所应对领用的储蓄卡进行发卡确认。
第十五条 储户到储蓄所领取储蓄卡和密码信封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储蓄卡领用单”,经储蓄所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七章 储蓄卡的使用
第十六条 储蓄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入的现金,以银行核实的金额和时间为准入帐,支取现金的金额和时间,以银行的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储蓄卡在自动柜员机上自行办理转帐时,其范围仅限于建设银行所属机构其他的存款帐户。
第十八条 储蓄卡在联网储蓄所使用时,应由储户在磁条读器上划卡,并在密码键盘上输入储蓄卡密码。
第十九条 储蓄卡在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存取款时,储户需先在POS机上划卡,然后输入相应的密码。
第二十条 储蓄卡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须由商户收银员在POS终端机上划卡,输入购物或消费金额,经持卡人确认后,输入密码,并在交易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采取卡、折并用的,办理无折交易达到规定的笔数后,应由储户补登存折。

第八章 储蓄卡的挂失
第二十二条 储蓄卡发生遗失、被盗,储户应持身份证件到原发卡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采取卡、折并用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存折。储蓄卡挂失原存折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卡、折并用的,储蓄卡对应的活期储蓄存折挂失时,储蓄所必须收回储蓄卡。
第二十四条 储蓄卡挂失后,储户要求继续使用储蓄卡,应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九章 储蓄卡的吞卡、换卡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自动柜员机出现吞卡,由开箱人员每日清理一次,并逐张登记“吞卡记录”。属于储户操作失误被吞的储蓄卡,储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到储蓄所领取(卡、折并用的,还应提供存折,下同)。如属于止付的储蓄卡和长期无人领取的储蓄卡,应作切角处理,送事后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 储蓄卡因损坏、变型、记录消失或者密码遗忘等原因需要更换时,储户应持储蓄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卡储蓄所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时,储户应填写换卡申请表,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储户因故终止使用储蓄卡时,应持储蓄卡到原开卡储蓄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储户结清与储蓄卡对应的活期存折户时,应填写销卡申请表,储蓄所经办员应先补登存折,后办销户、销卡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后监督部门应定期打印“注销储蓄卡登记簿”。对已注销的储蓄卡,要按规定集中销毁。对需要更换储蓄卡的,应及时到制卡部门办理制卡。

第十章 储蓄卡的资金清算
第三十条 储蓄卡的资金清算,包括储蓄所的资金清算和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两部分,分别按储蓄所通存通取和特约商户资金清算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 储蓄卡业务的统计
第三十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储蓄卡业务的发展情况,加强对储蓄卡业务的管理,总行将在有关业务报表中设立相应的储蓄卡业务统计指标,由各行定期填报。
第三十二条 储蓄卡业务的主要统计指标
(一)发卡量;
(二)储蓄卡户数,包括开户数、销户数、结存户数;
(三)储蓄卡的存款余额、交易笔数、交易金额(持卡人用于转帐、消费和其他支付);
(四)开办储蓄卡业务的储蓄所数;
(五)自动柜员机台数;
(六)储蓄卡特约商户数;
(七)商户、储蓄所POS机台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5年9月22日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扩大银行服务范围,完善储蓄所功能,向客户提供快捷、准确、方便的服务,以适应银行电子化的需要,建设银行特开办储蓄卡业务。
第二条 储蓄卡是建设银行所属联网储蓄所为储户签发的一种多功能磁卡式活期储蓄存款凭证。储户凭储蓄卡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自动转帐、修改密码、查询余额,可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可在联网储蓄所和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使用。
第三条 储蓄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四条 储蓄卡可与活期存折并用。
第五条 储户需要办理储蓄卡时,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建设银行联网储蓄所,填写“储蓄卡申请表”,交纳工本费。然后按照银行约定的日期,凭“储蓄卡领用单”到原储蓄所领取储蓄卡和密码信封。
第六条 储蓄卡凭密码使用。储蓄卡的首次密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在密码信封内,如被拆封,储户有权拒领。储户可随时在自动柜员机上修改密码。储户要牢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如遗忘,可持储蓄卡(采取卡、折并用的储户,还应提供对应的存折,下同)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换卡手续。凡储户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储户自负。
第七条 储户持储蓄卡在联网储蓄所存取款时,应先在磁条读写器上划卡,在密码键盘上输入储蓄卡的密码。储户持储蓄卡在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存取款时,应先在POS机上划卡,然后输入储蓄卡密码。
第八条 储户在自动柜员机上存款时,不得存入角分币和硬币,所存现金必须放入专用的存款信封内,且不能超过规定的张数,超过的应分次存入。存入的现金,以银行核实的金额和时间为准入帐。办理取款时,应遵循银行规定的面值和限取次数,取款的金额和时间以银行的记录为准。
第九条 储户可在自动柜员机上用储蓄卡将款项自动转到建设银行所属机构的其他存款帐户上。
第十条 储户用储蓄卡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卡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时,应先由商户收银员在POS终端机上划卡,输入购物或消费金额,然后由储户进行金额确认,输入储蓄卡密码,并在打印的POS交易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卡、折并用的储户,连续使用储蓄卡办理交易达到银行规定的笔数后,应到建设银行所属的联网储蓄所补登存折,否则,储蓄卡将不能继续办理交易。
第十二条 储蓄卡遗失、被窃,储户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向经办储蓄卡的任一联网储蓄所办理口头挂失,但五日内必须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正式挂失,否则口头挂失失效。办理挂失时,储户应填写挂失申请书,对挂失时的末笔交易存款余额进行确认,交纳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七天后,储户应持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储蓄卡工本费。储蓄卡挂失时,原并用的存折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储户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应按照屏幕提示的步骤操作。如操作不当或密码使用错误时,自动柜员机将会出现吞卡,储户可凭身份证件到储蓄所领取被吞储蓄卡。
第十四条 储蓄卡因损坏、变型、记录消失、密码遗忘等原因需要更换时,储户应持储蓄卡和身份证件到原开卡储蓄所办理换卡手续。办理时,储户应按原户名填写“储蓄卡换(销)卡申请表”,交纳工本费和换卡手续费。
第十五条 储户因故终止使用储蓄卡时,应持储蓄卡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注销手续。如储户结清与储蓄卡对应的活期存折户,或者活期存折挂失时,储蓄卡也必须同时注销。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