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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6 06:3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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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
【发布文号】商产发[2011]第48号


  改革开放以来,机电产品进口为提升国内产业装备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创新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关税的大幅减让和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取消,机电产品进口大幅增长,进口年均增长19.2%。2010年,全国机电产品进口6603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47.3%,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10%。但目前存在引进质量不高、重引进轻消化吸收再创新、管理机制和配套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抓住当前世界经济正处在变革和调整的战略机遇期,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推动机电产品进口结构调整,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优化贸易结构,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尽快增强创新能力。现就“十二五”时期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进口促进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进口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衔接和协调,大力推动机电产品进口结构调整,更好地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使机电产品进口更好地服务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发挥进口在推动我国宏观经济结构平衡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引导企业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是坚持引进与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引进的基础上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三是坚持促进进口与维护产业安全相结合。在扩大进口的同时,要密切跟踪产业发展,加强引导装备制造关键领域、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自主化依托项目等相关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十二五”时期,逐步提高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比重;促进进口中的投资品、消费品和中间品的比例结构趋于合理;满足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重点产业的进口需求;与主要国家和地区贸易顺差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缓解。

  二、大力推动机电产品进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四)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落实和产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引导相关技术和设备进口。

  (五)加大对鼓励进口商品的支持力度。完善现行相关进口促进政策,加大对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及国外限制对华出口高技术和先进设备的进口支持力度。要根据产业的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对国内刚起步研究开发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要研究给予专项支持政策。

  (六)鼓励国家级研究开发机构的进口。研究延长实施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收政策。

  (七)适时调整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结合产业发展状况和重点产业规划,适时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逐步提高免税商品技术要求。支持国家鼓励投资项目项下的设备进口,严格限制类、淘汰类投资领域的设备进口管理,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

(八)研究建立先进技术装备进口融资租赁和现代流通市场。支持租赁企业采购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装备,租赁给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引导先进技术设备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建立二手设备交易市场,研究制订促进二手设备转让和流通的政策。支持企业在海外建立采购网点和渠道。

  三、促进机电产品贸易平衡发展

  (九)大力推动机电产品贸易便利化。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根据产业发展的状况,适时调整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进一步提高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的通关效率。

  (十)开展机电产品贸易促进活动。行业商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要积极组织企业开展投资贸易促进活动,解决企业进口需求,特别是有利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进口需求。

  (十一)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专业机构开展进口政策、技术和商务咨询业务;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有影响力的国际先进技术展会;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项目参展中国(深圳)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展会;利用网络技术以国际先进技术虚拟展厅、样本展厅的方式为企业了解国际先进技术发展趋势构建平台。

  四、加强国际磋商与合作,敦促放宽对华出口管制

  (十二)敦促西方发达国家放宽对华出口管制。进一步加大与发达国家政府间高技术贸易领域磋商力度,增强理解和互信,敦促其放宽对华高技术和先进设备出口限制,扩大互利互惠的高技术产品贸易。继续发挥中美、中日、中欧高技术战略合作机制的作用,落实已达成的合作协议和共识。

(十三)完善双边高技术领域经贸合作机制。搭建双边高技术领域经贸合作平台,与美国、日本、芬兰、以色列等20个国家建立双边高技术领域合作机制,推动企业和项目对接,开展共同研发和创新合作,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行业知识产权自律机制,鼓励建立国际间行业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引导企业遵守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

  五、推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五)加大对鼓励进口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支持力度。对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技术和设备实施消化吸收再创新,并经认定有重大创新成果的,国家将给予支持。

  (十六)加强技贸结合引进关键技术。继续支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等国家重点产业聚集区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七)依托重大工程推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依托重点工程,重点抓好清洁能源、高档数控机床、船舶、铁路机车、汽车、航空、通信等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产业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十八)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的实施主体与装备制造企业共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家重点工程的建设企业在引进技术的同时,要与国内装备制造企业联合制订消化吸收方案。对重大技术的引进,鼓励由制造商和用户共同投资组建技术公司,开展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六、加大金融、财政对进口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支持力度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进口力度。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提供信贷支持。充分发挥政策性进口信贷的作用,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

  (二十)加大财税政策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支持力度。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费用,凡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制订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七、加强协调,完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系与协调机制

  (二十一)建立进口协调管理机制。抓紧建立和完善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协调机制,加强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的规划、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提高引进质量,完善和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机制。

  (二十二)完善行业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协会在扩大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中的作用,发挥国内行业协会在产业预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其建立机制完善、约束力较强的工作体系与机制,增强协调、自律的有效性。

(二十三)完善重点行业联系制度。建设产业专家队伍,形成专家咨询制度。从进口贸易角度研究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进口政策与产业政策形成合力,推动企业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十四)鼓励建立银企合作机制。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实施积极进口促进战略中的重要作用,鼓励装备制造等生产型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银企合作机制,支持企业的技术设备进口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厦门市个体银匠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个体银匠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银匠的管理和监督,维护金银制品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银匠系指从事来料加工,翻修金银制品的个体手工业者。
第三条 凡持有我市身份证或我市蓝印户口者,有一定加工、翻修金银制品能力的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均可申请从事加工、翻修金银制品业务。
第四条 从事加工、翻修金银制品业务,须经当地人民银行初审,报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审核、批准,发给个体代客加工金银许可证,再向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方能营业。
第五条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身份证或蓝印户口册及其复印件二份,免冠2.5厘米(一寸)相片四张。
(二)本人的待业证、离退休证,停薪留职、辞职证明、街道(乡、镇)出具的计生证明;
(三)加工场所的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或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
第六条 在审查申请时,对申请从事加工、翻修金银制品的个体银匠,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应对其进行技术认准。
第七条 加工场所必须独立设置,面积不得少于11平方米,符合明火作业的防火要求。
第八条 个体银匠应实行定点挂牌营业,在指定地点从事代客加工活动,不得擅自流动营业。变更营业场所应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获准后方可搬迁。
第九条 个体银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银管理、工商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自买卖、收购或销售金银及其制品。不得接受矿产金银、“三废”回收金银、砂金和出土无主金银的加工,不得接受外商委托来料加工贸易业务。
第十条 代客加工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监制、人民银行发放的《厦门市金银制品加工统一发票》。代客加工、翻修只允许在来料纯重量内进行,个别因工艺上需添置少量成品饰金,由个体银匠向人民银行指定的厂、店代购后给予添加,但应做到实物、帐款清楚,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个体银匠在代客加工中所形成含有金银的废弃物,应积极回收、自行提炼,或交当地人民银行指定的“三废”回收点提炼后,交售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 个体银匠加工、翻修金银制品应符合规定的损耗标准。损耗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个体银匠应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接受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个体银匠应按规定收取加工、翻修费。加工翻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个体银匠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银行有权对个体银行进行监督和检查,个体银匠应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个体银匠应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期限内接受年审。经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当地个体银匠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个体银匠学习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个体银匠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由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给予单处或并处批评、警告、罚款、没收、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私自经营;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伪造、出卖、转借、出租经营许可证;
(四)代客验色获利;
(五)掺杂使假、克扣成色、重量;
(六)拒不接受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个体银匠对行政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1994年7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2]4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的税源监控,规范其所使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船

  承运业务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事宜。

  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的规定,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