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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16:1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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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废止1992年12月24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行)

1988年11月5日,国家教委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入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材是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重要反映,是国家科学文化积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科学、文化和技术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它对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及提高我国科学文化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工作是高校的一项基本的建设工作,也是全国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搞好教材建设与教材供应,是提高教育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实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任务的重要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提高对教材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教材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总方针,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向,大力提高教材质量,积极扩大教材种类,努力搞活搞好教材管理。
第六条 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总目标是:编审出版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反映现代文化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教材;建设与教材编审出版任务相适应的高水平的编审出版队伍和现代化的教材出版印刷基地。
第七条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的具体任务是:规划、组织本校的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做好各种教材和交流讲义的选购工作,以及自编讲义的印刷工作,保证按时足量供应;贯彻落实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规划和实施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紧密结合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的实际,鼓励学术水平比较高、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的教师编著和翻译反映各种不同学派、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特色、不同教学改革试验的教学用书。新编著的教学用书要努力反映教学改革中的新经验和科研成果,努力提高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适合我国情况的先进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在保证编写质量基础上,努力增加教材品种。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重视讲义的编写和交流工作,努力提高自编讲义的质量,尽快将油印讲义改造成为胶印或铅印讲义,积极推荐各种质量较高的、反映各校优势和特色的以及各种新兴边缘学科的讲义对外交流,使之成为全国高等学校的共同财富。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要制订教材编写出版规划,有计划、有领导地搞好教材建设工作,制订教材编写出版规划时应本着以下六项原则:
(一)要把重点放在本校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专业。
(二)要把重点放在师资力量比较强,教学和科研水平比较高的系或教研室。
(三)要把重点放在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和各类专业的基础课程。
(四)编写新教材必须要有针对性,注意解决现有教材的不足,考虑本校专业的特殊要求和填补学科空白等。
(五)新教材的编写必须在充分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教材内容和体系等方面进行一定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六)新教材一般应通过讲义阶段进行试用修改后才能交出版社审查出版。对评为校级优秀讲义的,应考虑优先审查出版。
第十一条 要重视为本校开设的课程选用高质量的、不同特色的教材。不得片面地强调提高学校教材的自编率。对于不具备自己编写高质量教材条件的课程,应积极选用外校编写的质量较高的教材。组织选好教材是任课教师,也是各系、教研室以及学校教材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学校要为选用教材提供尽可能完整的信息资料,开展教材的宣传和评介工作。
第十二条 大力开展教材研究工作是不断提高教材编写及选用质量的保证。高等学校教材研究工作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各专业培养人才的基本规格和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研究。
(二)教材内容及体系的研究。
(三)新版教材的推荐、评介。
(四)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
(五)对外国教材的研究与评介。
(六)教材管理的研究。
学校应有专门人员组织管理教材研究工作。教材研究应纳入学校教学或科研计划,建立制度,签订合同,明确任务及要求,解决必要的条件及经费。对于获得的研究成果,要进行必要的评价,并开辟发表园地。
第十三条 各学校都应加强对采用教材的全面质量管理。定期评选本校的优秀讲义及教材,积极参加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工作,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大力开展教材评介工作,使教材质量评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充实教材发行力量,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校教材供应部门可通过新华书店教材目录、高校联合书目教材目录以及其它各种教材图书目录和全国各校的交流讲义目录选用教材。新华书店、其他有关发行部门和有关出版社应落实给学生5%的折扣优待,落实对学校教材供应部门的劳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鼓励教师编写教材的有关的方针政策并切实注意:
(一)对于荣获国家级、部委级优秀教材奖的教材应和获得重大科技成果一样给予鼓励。
(二)教师编写教材应在时间和其它条件上给予必要保证。
(三)采取措施保护教材(讲义)编著者的合法权益。出版的教材和内部讲义,均应依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有关保护版权规定,防止剽窃。对于侵犯版权的各种行为和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三章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的领导体制及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应由一位校(院)长分工主管。学校要把教材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第十七条 教材任务重的高等学校应建立教材委员会(或教材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在教材工作方面的一个经常性的研究、咨询和业务指导机构。其任务是:
(一)审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检查落实教材工作中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组织指导各学科的教材研究和评介工作。
(四)指导外国教材的引进、研究与评介工作。
(五)评选优秀教材和讲义。
第十八条 各学校应设立管理教材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人员编制,应本着精干、高效原则来确定。注意提高教材工作人员的素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大专以上学历、适宜做教材工作的人员充实教材工作队伍。
要妥善解决教材工作机构中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可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履行的职责,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级。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工作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的知识和技术(包括计算机管理技术),改进教材管理工作,逐步从经验管理转变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的基础设施和经费
第二十条 应搞好学校教材出版和印刷基地建设。已建有大学出版社的学校要加强对出版社的领导,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必要支持。要大力加强印刷厂的建设,不断改进印刷技术,大力提高印刷出版质量。学校的出版社、印刷厂在任何时候都应把出版印刷教材放在第一位。
第二十一条 必须大力加强图书馆工作,保证图书经费,提高入藏图书的质量。对教师提出的教学参考书应视具体需要,参照学生人数确定一定的复本量。注意外国教材的引进和开发利用。已建有外国教材中心的学校应加强外国教材中心的工作,有条件的课程可选用原文书作为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第二十二条 应创造条件逐步改变教材工作基础设施的落后状态。对于改善高校教材管理工作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投资应列入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可分别情况在学校基建投资或印刷厂、出版社的生产发展基金以及教学设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应根据教材供应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仓库、书架、交通运输工具、计算机等。所配备设施要能够保证教材的完好和工作的便利。
第二十四条 为了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供应学生的校内自编讲义的价格应参照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教材价格标准合理定价。成本和定价之间的差价由学校酌情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保证教材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教材周转金、校内印刷讲义的差价补贴费、任课教师免费教材的费用以及日常行政开支等。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建立教材建设基金。教材建设基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教材出版的亏损补贴。
(二)优秀教材及讲义的奖励。
(三)开展教材研究活动的费用。
教材建设基金可通过多种渠道来筹集:
(一)上级拨款。
(二)学校专项拨款。
(三)学校出版社及印刷厂上交利润的提成。
(四)争取有关企业单位的资助。
(五)争取校友及国际友人的捐赠。
(六)其它收入。
第二十七条 各校教材工作部门,在搞好教材建设、保证教材供应的前提下,可根据高等学校开展有偿服务的有关规定精神,挖掘潜力,举办各种教材、书刊、讲义供应,内部书刊印制等多种经营,以改善工作条件和职工待遇。教材供应部门开展这些业务可以享受国家对教育部门给予的各种优惠,但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学校对于教材工作部门承办的有关业务和开展的多种经营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留用和分成,并予以适当照顾。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评估
第二十八条 有计划地分级(主管部门、全国)定期组织对高等学校教材工作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以本规程的基本精神建立评估教材工作指标体系。各级各地评估指标体系可以针对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评估工作可以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材建设协会组织进行,也可以由两者联合进行。通过评估,对工作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教材建设评估的单位自行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他各类高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印发《潮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2]1号

印发《潮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医疗补助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列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下称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

第五条 医疗补助的实施适用以下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市直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四)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医疗补助经费按上年度市直公务员平均工资的3%筹集。

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人员,其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统筹解决;非财政拨款或由财政差额(定额)补助的人员按原医疗费资金来源筹措。

医疗补助经费直接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用于:

(一) 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二)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划入公务员个人医疗保险帐户。

第八条 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保险由市财政局直接为公务员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条 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保险金的领取:凭定点医院的有关单据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到保险公司的医疗补助理赔点办理赔付。具体赔付标准为: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由保险公司按80%赔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住院费用部分,由保险公司按90%赔付。但医疗补助保险金每人年最高为15万元。

第十条 公务员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个人自付后凭医院有关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助(补助标准见附表),所需费用由财政局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生育医疗费由女方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实施手术一方申领。

第十一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以下标准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下5元/月,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7元/月,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9元/月,退休人员10元/月。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做好伤病人员医疗补助工作。

财政部门应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使用。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年龄计算办法等按《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补助标准表

待 遇 项 目
享 受 条 件
补助标准
备 注





生育补助费
顺产
3个月工资
1、工资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直公务员平均工资为基数。

2、经专家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并发症的,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本暂行办法计付。

引产、钳产
3.5个月工资

剖腹产
6个月工资

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
1个月工资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
0.5个月





计划生育手术补助费
放(取)环
实报实销

流产术
实报实销

引产术
实报实销

结扎或复通术
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