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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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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国务院

通 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汽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转手倒卖活动,保证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物资部门设立的汽车贸易中心(包括销售点,下同)和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设立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可以从事汽车销售和组织汽车的交易活动。上述中心和公司开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凡是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投放市场的汽车,以及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超产自销的汽车(包括军工生产的汽车转入民用市场销售部分),必须进入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交易。非定点厂生产的汽车,也应进入上述中心或公司交易。
属于生产协作、调剂串换的汽车,可由双方协商,入场成交。不准借协作串换之名倒卖牟利。
三、汽车交易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生产企业可以在场内设点自销,也可以委托代销或函购函销;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期货交易。凡搞期货交易的,购销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四、凡在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成交的汽车,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发货票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监理部门不发牌照,不予立户。
五、进入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销售的汽车,凡国家有规定价格或浮动幅度的,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或在规定幅度内浮动成交。凡国家没有规定价格或浮动幅度的,由生产企业自行定价,挂牌销售,随行就市,议价成交。
六、旧的机动车辆(计划进口的旧汽车除外),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按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辆禁止销售。
七、对汽车交易市场,物资部门和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要提供信息,搞好服务;工业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适销对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协调各方的经济关系。
八、汽车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规定,照章纳税,接受监督管理。不准无照经营,不准非法转手倒卖,不准将指令性计划内产品议价销售,不准倒卖计划指标、购销合同、发货票和提货凭证,不准以次充好。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1986年7月3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经国家批准执行会计查帐验证业务和会计咨询业务的人员
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委托,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五条 为维护合法的职业权益,交流工作经验,增进国内外交往,注册会计师可以组织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六条 凡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学历,并从事三年以上会计、审计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
担任过高级会计师的人员,担任过会计学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并有会计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以及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学历,或者大专同等学历,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确有会计业务专长的人员,申请担任注册会计师,经考核合格,可以免予考试。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考试、考核,应当在财政部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下进行,由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 经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其申请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注册。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通知批准的财政厅(局)重新审查。
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财政部统一制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退出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该所应当报请主管的财政机关批准,缴还其注册会计师证书;要求再次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条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下列会计查帐验证业务:
一、审查会计帐目、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出具查帐报告书;
二、验证企业的投入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书;
三、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
四、参与调解经济纠纷,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
五、其他会计查帐验证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下列会计咨询业务;
一、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
二、代理纳税申报;
三、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
四、培训财务会计人员;
五、其他会计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各项业务。
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应当付费。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办理业务,根据业务需要,有权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
其他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需要查阅资料、文件和进行调查的,按照依法签订的委托书的约定办理。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有关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报告书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申明,实行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书中明确指出;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工作规则造成不良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上报,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暂停执行业务;
四、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确实不称职的,原批准注册的财政机关应当撤销注册,收同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二十三条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厅(局)审查批准。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负责人等报财政部备案。
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始得开业。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书,应当由本人签署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业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财政厅(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厅(局)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业务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财政机关报告业务开展、经济收支和人员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主管的财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中,对于委托人发生在国外的财务收支,可由会计师事务所转托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就地审查和出具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文的通知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文的通知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现将财政部《关于统一修订“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85】财文字第61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自治区境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1)在自治区境内出差,不分城乡、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二元五角。
(2)在本县(市)境内(包括县境内农村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县(市)确定,最高标准不得超过一元五角。
(3)乡(镇)境内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离开驻地在本乡(镇)范围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县(市)确定。如调整,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一元。
(4)到市、县境外短途出差早出晚归在外就餐的,发给半天出差伙食补助费。
二、经批准长期派驻外地的办事处、转运站、联络站及仓库等机构人员和虽无机构但家在当地的派驻人员,均不发伙食补助费。如驻地工资区类别高于原单位的,按驻地标准发工资。
三、凡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的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含郊区)范围内外出工作,不能回家而在外就餐的,发午餐或晚餐误餐费七角,早餐不发。
四、汽车司机车到外当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往返路程计算。六小时以上的发一天补助费二元五角;三小时以上不足六小时的发半天补助费一元二角五分;不足三小时不发出差伙食补助费。如不能回家吃饭而在外就餐的,按本规定第三点的标准发给误餐费。凡实行车公里行车津贴的,不
得按出差发给伙食补助费。
五、中央和区外召开的小型调查研究会按【85】财文字第613号第五条执行,区内召开的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市、县境内出差的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县制定,并报区财政厅备案。
我区派驻区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境内出差,一律按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八、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我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开支的规定》桂政办【84】25号和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议、出差开支的规定》桂政办【84】25号和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议、出差
等补助标准的通知》【85】财事字第18号中关于“出差补助”部分,同时废止。─────────────────────────────────────
① 桂政办【1985】142号文中规定的差旅费、住宿费、会议费、 误餐费、夜餐费的标准已变,在使用本规定时,应按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桂政办【1988】76号《关于提高差旅费,会议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区财政厅(88)财事字第20号
《关于差旅费问题的解答》执行。─────────────────────────────────────

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标准:
1、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套间或单间。
2、中央和省级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厅(局)长,地(市)级正、副专员(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总局工程师,文艺工作人员艺术一级,图书馆、博物馆(院)研究馆员,出版社编审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
席、轮船二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照办理。
3、其余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信旅馆普通房间床位。
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原来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其乘坐车、船及居住旅馆的待遇不变。
(二)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六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
(四)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相当于县级以上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比照办理)。凡符同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以上的人员出差,乘坐国内航线飞机
,可购一等舱位客票。
(五)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船费,可凭据报销。为了简化手续,堵塞满洞,有条件的地区,在不增大开支的情况下,对出差到大中城市的,可试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具体包干额度和试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第三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
(一)乘坐挂有卧铺车厢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五十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坐位票价的百分之四十五发给。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条(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三)夜间乘坐不挂卧铺车厢的火车,每人每夜按第四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另选发给补助费。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2.50元,二类地区3.00元,三类地区5.00元。
(二)到基层单位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由于吃、住和工作均同当地职工一样,为了发扬艰苦奋斗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1.50元,二类地? ?80元,三类地区3.00元。
(三)工作人员出差,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每天负担八角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已享受议会伙食补助的,不准再报会议期间的出差补助费。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不开支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另加20%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指令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直线车费按火车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包括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条件的,包括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
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照第二、三、四、六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支报。已满十六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支报。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旅馆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支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俱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二百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个别携带行李、家俱等超过以上规定的,须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支报。但批准数不得
超过规定重量的一倍。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俱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由调出单位按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的,或被调动工作人员非随同居住的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本人配偶(非工作人
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均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本条上述有关规定标准支报。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差旅费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级国家机关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中央级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驻北京以外地区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外地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铁道部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如因情况特殊,执行规定有困难时,可由铁道部商同财政部另定补充规定。
第十条 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国务院国发【1980】146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政部【83】财事字第493号《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差旅费规定”。财政部【
84】财文字第62号《关于调整部分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财政部【84】财文字第457号《关于提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出差地区分类表出差地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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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分类│ 地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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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不包括列入第二
一 │类的地区)、辽宁省、吉林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黑龙江省(
分 │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江西省、山东省
类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和第三类的地区
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贵州省、云
│南省、陕西省、甘肃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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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内蒙古自治区的喜桂图旗、额尔古纳左旗、额尔古纳右旗、阿拉善右
二 │旗、额济纳旗;鄂侈春自治县、霍林河矿区。
类 │ 吉林省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靖宇县、安图县的老安图山区。
地 │ 黑龙江省的爱辉县、孙吴县、逊克县、嘉萌县、大兴安岭地区。
区 │ 福建省的厦门市。
│ 广东省的广州市、汕头市、海南岛、西沙群岛。
│ 四川省的阿坝藏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
│ 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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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甘肃省的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包括合作镇)、临潭县、卓尼县、
二 │ 迭部县、敦煌县、安西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
类 │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
地 │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丹曲县、嘉裕关市、玉门市。
区 │ 青海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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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三 │
类 │ 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
地 │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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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