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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19:0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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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文〔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安阳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规模较大、规格较高、人数较多的下列活动:
  (一)大型体育比赛、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各类大型会议、论坛,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宣传启动仪式、纪念活动日(周、年)等各类活动;
  (七)在公共活动场所举办的集会、庆典等活动;
  (八)其他大型社会活动。
  第三条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符合本市经济、文化、地域资源特点,遵循“隆重、热烈、安全、节俭、祥和”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每季度向社会征集一次拟举办的大型活动项目。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拟举办的活动方案汇总整理后,报大型节庆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节庆办),内容包括:
  (一)举办活动的组织策划方案(含活动主题、活动时间、活动地点、邀请人员、组织形式、活动规模、广告宣传、安保措施等);
  (二)有效资质证明(工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公司简介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
  (三)举办专项活动所需的主管部门批文。
  第五条拟邀请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参加的规格和层次较高的活动,须经节庆办报请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逐级邀请。
  第六条拟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七条市商务、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外事侨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大型活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市政府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具体工作由节庆办负责。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商业性活动,不得组织商业性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的邀请和管理,按照“谁举办谁管理,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由活动举办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本县(市、区)、本部门大型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活动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应当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中涉及国家政治、经济、信息技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负责,市保密、国家安全、科技等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结束后,由节庆办组织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大型活动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本办法,出现政治性错误或者重大安全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印发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10〕1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
集聚区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工作方案》(中府办〔2009〕19号),加强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共建集聚区”)的建筑管理,力求“设计理念30年不落后、建筑形态50年有看头”,根据《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山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共建集聚区内各项新建及改(扩)建、临时建设工程。
第三条 共建集聚区规划建设要实现时代特征、中山风格、岭南特色有机结合,充分展示中山现代化城市风貌,着重处理整体规划与建筑单体的关系,确保共建集聚区的建筑成为佳作和精品。
第四条 共建集聚区各项建设工程的功能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景观特征及建筑风格、色彩、材质等,应当根据批准的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五条 共建集聚区所在镇区须将建筑管理作为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城市设计工作。
第六条 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在报请市规划部门审批前,须由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在审议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时,须就共建集聚区的建筑管理提出意见。
第七条 共建集聚区所在镇区应根据批准的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制定《共建集聚区建筑管理导则》对外发布。
第八条 共建集聚区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时,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并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共建集聚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时,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不符合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共建集聚区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如需变更设计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过程和竣工时,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组织检查和工程验收,并以此作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未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施工的建筑,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一条龙”联合审批制度,对需要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事项,按照“一家牵头、提前介入、集体会审、限时办结”的原则,采取项目会商、网上并联审批、联审会议、联合勘验等服务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确保共建集聚区内建设项目高质量、高速度推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三日


  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创新活力,加速创新型衡阳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技术发明奖;

  (四)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建设创新型衡阳”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研开发以及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自主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二)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在本市转化为生产力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产学研合作取得实质性成效,在我市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合作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并有配套的激励政策。

  (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清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数不超过35项。

  第十二条 市技术发明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10项。

  第十三条 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不分等级,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金标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批准和签署。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30万元,其中3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其生活和工作环境,另7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市技术发明奖奖金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单位的奖金为10万元,奖励个人的奖金为3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从2012年起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县市区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3日起施行。原《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衡政发〔20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