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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设计/黄奕新

时间:2024-05-28 12:0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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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设计

——2008年5月20日在全国法院

民诉法(保全、执行部分)修改座谈会上

黄 奕 新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创设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此次修改并未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作具体的规定,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现就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合理设计提出以下肤浅的建议。

一、关于实体关系是否受本诉既判力约束、当事人能否另行起诉实体关系的问题

  该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以最典型的所有权异议为例,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后,案外人认为该不动产所有权实际归其所有,提出异议,形成诉讼。案外人起诉的最终目标,是要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排除法院的执行,解除对不动产的查封。但案外人的异议能否得到支持,显然必须先行解决案外人对不动产有否真正所有权这一实体法律问题。在此情况下,受诉法院就不动产所有权权属关系的判断,是否具有既判力,即:如果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败诉后,案外人能否另行就不动产所有权权属关系起诉被执行人;或者反之,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胜诉后,被执行人能否另行就不动产所有权权属关系起诉案外人?此外,该问题还会直接关系到法院管辖的确定、原告诉讼请求的表述、判决主文的宣示等具体程序设计问题(后文详述)。

  该问题在理论上属异议之诉的性质和标的问题,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早有争论。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创设“异议之诉”。学者的论说,从大的方面而言,可以归纳为两派,一是主张诉讼标的仅为是否排除执行的“异议权”,对实体关系没有既判力。姑且称之为“程序说”。二是认为诉讼标的应为实体关系,排除执行是其当然效果。姑且称之为“实体说”。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此问题上历来争论很大,但多数学者及实务采前者。

  我国将来的立法,该如何紧密联系我国的实际,科学界定本诉标的?笔者建议,应当以程序说为基础,兼采实体说的合理因素。

(一)异议之诉的标的,应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异议权”

  我国旧民诉法虽早有“案外人异议”,但对“异议之诉”,很多学者和执行人员还比较陌生。此次民诉法修改,立法条文上,也仅表述为案外人可以“提起诉讼”,并没有直接明确该种诉讼即为执行法上的“异议之诉”。新民诉法出台后,最高法院民事庭为主承办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未给案外人异议之诉一个“说法”,未专门给予一个独立的案由。这些情况表明,立法和民事审判部门可能并未认识到,异议之诉是一种有别于普遍民事诉讼的诉讼类型。造成这种不利情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们没有揭示出异议之诉的特有标的,没有揭示出异议之诉独立存在的价值。

  举一个反面的案例,可以充分说明创设异议之诉的必要性。比如,某银行申请执行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冻结了甲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乙公司异议称,该存款系其误汇到甲公司帐户,实际应归其所有,要求解冻。由于涉及实体法律关系,案外人遂以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诉讼中,被执行人承认该款系乙公司误汇,受诉法院遂判决该款归乙公司所有,并令甲公司返还,执行法院据此解冻。这个案例暴露出以普通民事诉讼解决案外人异议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在该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某银行,认为乙公司系与甲公司恶意串通,帮助转移财产,显然与该案有利害关系,但因为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防御权和上诉权未能得到保障。当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的请求时,受诉法院几乎只能作出有利于案外人的判决。这种普通诉讼机制,不仅不能确保真正查明权属,反而可能成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工具”。第二,不当得利之诉,申请执行人既然未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依民事判决既判力原则,显然对申请执行人并无既判力。那么,又何以解释发生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判决,能够产生排除执行的效果,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依法按照权属公示表见原则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执行呢?比如,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就抗辩称,即使案外人不当得利之诉胜诉,也只是表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不当得利之债权,该债权也不能对抗法院业已实施的冻结行为,案外人应当另行向被执行人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异议之诉的标的是异议权,而非权属确认之诉、不当得利之诉等实体关系,这是异议之诉区别于普通诉讼而有独立存在必要的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是强制执行法专门创设本诉的法理依据。本诉的主体构造,是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诉讼,而不是像普遍权属关系纠纷那样仅发生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诉讼。本诉的根本价值,是使得申请执行人有机会就本属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等实体关系纠纷行使诉权,充分发表意见,并取得判决。本诉的最终目的和效果,是指向执行行为该不该排除的问题,实体法律关系只是先决问题和附带问题。

(二)应用“诉的合并”和“争点效”制度,将实体关系尽可能地纳入既判力的范围,以减轻当事人讼累,减少法院讼源

  把异议之诉的标的限定为程序上的“异议权”,虽然可以确保异议之诉理论上的独立性,但在实践中也有流弊。因为,如果一律将实体法律关系排除于本案之外,那就意味着,法院虽然有对该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但却只需要对是否支持案外人的异议、是否排除执行作出判决。而且,按照传统民事诉讼既判力原理,本诉判决对实体法律关系并无既判力,当事人对此仍可另行起诉,难以避免讼源、讼累,也容易造成前后判决的矛盾。

  客观上说,判断是否排除执行,必然要将实体关系作为先决问题。只要这一先决问题经过充分审理,有关当事人得到充分的攻击或防御的机会,诉讼法院已经对这一问题审慎判断,那就应当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既判力。在技术上,处理的方法可以有:

1、应当允许案外人起诉时明确将实体关系作为诉讼请求的一部分,请求法院明确予以判决。此时,成立诉的“客观合并”,法院不仅要在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中对该实体关系加以判断,也必须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

2、如果案外人没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为了避免案外人败诉后另行起诉,应当允许被执行人同时起诉该实体关系,法院亦应当合并审理。

3、原被告双方均未诉请的,法院虽不得在主文中予以宣告,但可以考虑引入“争点效”理论,只要该实体关系经过充分审理并在判决理由中予以判断,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后诉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前诉的认定,尽量避免前后判决结果不同。

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设计

(一)关于管辖法院和承办机构

1、异议之诉原则上应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理由:①在立法例上,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律均规定由执行法院管辖。德国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原则,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上,虽未明确由执行法院管辖,但也还是规定“可以向实施强制执行的地区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②在司法实践上,我国一贯是由执行法院处理案外人异议。

2、当事人将实体法律关系一并起诉的,法律应当硬性规定,实体关系诉讼随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合并管辖。此种情形,在实践上实际已经有类似做法。比如,银行起诉主债务人时,往往一并起诉不动产抵押人。即使抵押物所在地不在受诉法院所在地,实践中也并未见抵押人提出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异议。

3、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本诉的结果将关系到是否排除对某项财产的执行,可以认为具有财产内容,而且如果允许合并起诉实体关系,更是存在标的金额的问题,故原则上应当适用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但是,如果该管法院是执行法院下级法院的,仍由执行法院管辖。

4、法院内部具体承办本诉的部门,原则上以民事审判庭为宜。

邮电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27日,邮电部

国务院令第八十七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发布施行。现就邮电部门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第八十七号令发布以后,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发布的《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试行办法》即行废止。经我部致函劳动部,劳动部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九日以劳力字(1991)65号函复我部:“同意邮电企业对所需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继续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作”。据此,各邮电企业可在上述两个工种中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具体招用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八十七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包括增员指标和自然减员指标)之内,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招工条件是: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十七至二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愿意担任乡邮投递和长途电信线路维护工作的男性青年。
四、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届满应即终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本人表现好,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续订,但不准改变工种。
五、乡邮投递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长途驻段线务员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在试用期内要对他们进行邮电企业的性质和任务,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生产工作任务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农民合同制工人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同工种城镇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民合同制工人的邮电服,按同工种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发给。
八、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待遇,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要加强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管理,要教育他们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对用户负责的思想,服从指挥调度,坚守工作岗位,遵章守纪,积极工作,爱护国家财产,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确保通信畅通。
附件:劳动部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
附件:劳动部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
(1991年11月9日)邮电部:
你部《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函》(邮部[1991]752号)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邮电企业对所需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继续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一九九一年第八十七号令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
同制工人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总署决定对保税区内经批准销往非保税区的加工贸易成品设立专用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列有关监管方式代码:
(一)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4,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成品”;
(二)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5,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来料成品”;
(三)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4,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料件”;
(四)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5,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来料料件”。
二、海关对上述货物不征收缓税利息。
三、上述货物(包括减免税的)通关时,企业应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填报有关《登记手册》编号。
四、总署已在海关业务系统参数数据库调整了有关数据,请各关按说明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TRADE—MO.TXT《贸易方式证件表》
TRADE.TXT《贸易方式代码表》
五、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海关及时对外公告。

附件 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为解决保税区内加工贸易制成品转内销货物的通关问题,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4,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成品”;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5,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
来料成品”;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4,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料件”;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5,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来料料件”。
请有关报关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本公告规定填制有关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本公告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年 月 日



200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