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学者和技术人员已有的经验,根据各个方面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各自在研究和发展方面优先考虑的项目,共同商定科学技术交流的各个领域。
第二条 根据第一条的规定,缔约双方将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一致同意的办法,努力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交换科学技术资料;
二、派遣科学技术代表团,互派学者、研究人员、专家、专业人员和实习生;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题目组织双边科技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第三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托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制定、协调和实施交流计划。
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主管部门同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保持经常联系。
如果缔约一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对方提议召开工作会议,检查讨论两国科技交流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经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
缔约任何一方,在完成本协定生效所要求的各该国内的法律程序后,应以照会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照会发生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 华 路易·德居兰戈
(签 字) (签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科学技术交流补充项目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执行中法科学技术协定,促进中法科学技术交流,就两国科学技术交流补充项目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农业方面
在双方农业代表团已经互访的基础上,双方就良种培育、畜牧、兽医、遗传等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双方相应单位商定。
二、 地学方面
1. 对喜马拉雅山地质构造和地壳上地幔的形成和演化进行合作研究。中方在一九七九年接待法国地质科学家代表团访华,以便商定合作研究的课题和方式。
2. 中方在一九七九年接待法国地震代表团访华。
三、 核物理和粒子物理方面
1. 法方参加中国一个重离子加速器的设计工作,并和中方商讨提供必要的探测仪器的可能性。
2. 双方相互交换粒子物理方面的研究人员,到对方参加研究和讲学。
四、 空间技术方面
法方派一空间技术代表团访华。在该代表团访问期间,可商讨确定合作的课题和整个合作的前景。中国或法国技术人员在对方考察、进修和交换专家可列入这种合作方式之中。
五、 计量学与标准化方面
1. 在计量学方面双方交换资料,互派研究人员和组织基准、标准的相互比对。为此,一九七九年先派代表团互访,在互访的基础上,商定合作的具体事宜。
2. 在标准化方面双方交换资料。双方将派代表团互访,以便探讨发展标准化的合作,有利于双方科学和技术的交流。
六、 医学、生物学和生物化学方面
1. 对肽人工合成进行合作研究。
2. 对神经生理学、矫形外科和残废人假肢、显徽外科、大面积烧伤的治疗和离体遗传重组进行合作研究。
合作的方式包括交换情报和互派专家。
七、 基础理论方面
在低能核物理、数学、断裂力学、系统工程学和海洋科学方面交换资料、互派专家讲学和举办学术讨论会。
八、 科学仪器方面
为了进行这方面的合作,由法方派出一个代表团访华,与中方具体商谈合作事宜。
九、 人文科学方面
双方同意在近期内就人文科学方面的单独协议的文本进行探讨。该协议可由中方的社会科学院和法方的科研国务秘书处签署。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日在巴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东 宛 艾 格 兰
(签 字) (签 字)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32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01-16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有偿服务”的规定,为规范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收费范围和对象
公共交通线路的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公交车辆夜间停车场及其配套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凡使用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的公交运营单位(含中巴经营业者),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支付使用费。
凡进入公交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支付停车费。
第三条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审定,市物价主管部门下文执行。
第四条 收费方式
(一)现已开通的公交线路,凡使用公共交通首末站、枢纽站和夜间停车场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含中巴经营业者),与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经营管理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凡使用公共交通停靠站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含中巴经营业者),与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二)新开辟的线路,由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含中巴经营业者)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与公共交通场站经营管理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公共交通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
(三)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交线路、站点或调整站牌数的,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不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另行收费。
(四)收费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8日前结算前一季度费用。
第五条 管理与服务
(一)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应为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使用者提供以下服务:
1、负责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夜间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功能;
2、负责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夜间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消防安全保障。夜间停车场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进场停放公交车辆安全管理和通道畅通;
3、负责在首末站、枢纽站提供站务房,提供公用部分的用水和照明;
4、负责提供线路牌的制作和变更服务;
5、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使用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交通服务规范;
2、遵守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夜间停车场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爱护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3、车辆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或按场站现场标线行驶、停放;
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